合同罪律師意見書
我受董XX的委托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
董XX、吳XX涉嫌合同案中依法擔任董XX的辯護人。現就其所
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實以及在該案中所處的地位、影響量刑的具體
情節發表如下律師意見: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合同罪,應當以被害
人所受損失是否通過一定的途徑便可得到積極救濟而確定。如
能得到積極救濟,則本案應以民事欺詐視之,不宜認定成犯
罪;如得不到積極救濟,則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此種情形下,
要對數額的多少作出適當認定。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XX主觀上因要歸還其欠犯罪嫌
疑人吳XX的債務,確實是想出售涉案房產(刑事偵查卷宗貳卷4
頁次)。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客觀上并沒有虛構身份及房源,在此情
形下,被害人受騙后,能夠輕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爭議
房產的信息。這從被害人向公安提供的證據(刑事偵查卷宗叁
卷1-12頁次)、證人向公安提供的證據(刑事偵查卷宗叁
卷13-20頁次)及相關詢問筆錄中均有體現。
(三)犯罪嫌疑人董XX與被害人一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
害人一方可以據此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為案由,在上述第(一)
條的基礎上,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自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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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份,以其朋友的名義已經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偵查卷宗貳卷73頁次)。
(四)被害人一方提起訴訟,其訴請要么是要求繼續履行合
同,要么是解除合同并退還首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兩種訴請
都有實現的可能性。如以訴訟結果為導向,被害人的訴請往往是選
擇后者,如此訴請能夠得到滿足,則本案不宜認定成犯罪。
(五)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動產,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對其物
理轉移的可能性,且被害人為了保障房產交易行為的安全性,又在
涉案房屋上設置了二次抵押,這樣在房產交易失敗的情況下,被害
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的方式保障其債權(刑事偵查卷宗叁
卷48-63頁次)。
(六)結合上述第(一)條至第(四)條所述,本案被害人所
受損失通過從程序上講并沒有太多困難的訴訟途徑是否能夠得到大
致足額的賠償,是本案罪與非罪的界限。而是否能夠得到大致足額
的賠償,則取決于案發時該涉案房產的客觀市場價值及其上已經存
在的抵押貸款的余額(75萬元,刑事偵查卷宗貳卷145頁次)。
1、因犯罪嫌疑人吳XX急于其債權的實現,案發時涉案房屋實
際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因此此價格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意義。
案發時該涉案房產的客觀市場價值究竟是多少,因案發時沒有評估
報告,在此律師不好表達確切的意見。但綜觀刑事偵查卷宗,有幾
個數據值的我們注意,特別是評估公司作為專業中介機構,其對涉
案房屋的價值評估,應當具有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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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董XX購買此房產時的實際成交價格94萬(刑
事偵查卷宗貳卷4頁次、102頁次),94萬-75萬=19萬,19萬-
42萬=-23萬,此種情況下,構成犯罪,數額23萬元;
(2)涉案房產曾委托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估值
時點是2014年9月28日,價值139萬(刑事偵查卷宗伍卷72
頁次),139萬-75萬=64萬,64萬-42萬元=22萬,此種情況下,不
構成犯罪;
(3)涉案房產曾委托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估值時點
是2014年12月24日,價值110萬(刑事偵查卷宗伍卷71頁
次),110萬-75萬=35萬,35萬-42萬元=-7萬,此種情況下,構成
犯罪,數額7萬元;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辦理二次抵押時,所簽署的抵押物清
單及價值確認書、房地產抵押價格確認書、聲明中雙方商定的價值
為117萬(刑事偵查卷宗叁卷48-63頁次)。117萬-75萬=42
萬,42萬-42萬=0萬,此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
(5)被害人在2016年5月17日接受公安詢問時,公安問及此
房現市場價大約多少錢時,其回答現大約價值有80多萬元錢(刑事
偵查卷宗貳卷68頁次),80萬-75萬=5萬,5萬-42萬=-37萬,
此種情況下,構成犯罪,數額37萬元。
(七)因此我們建議辦案機關需要補充的工作有兩點:一是應
當就案發時該涉案房產的客觀市場價值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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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確案發當日如犯罪嫌疑人董XX提前還貸解押,其應歸還的借
款本金、利息及提前還貸的其他費用的確切金額。
(八)以上工作完成后,根據案發時涉案房屋客觀市場價值減
去案發時提前還貸解押所有費用后的剩余金額是否能夠囊括被害人
所受之損失,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能囊括或雖
有出入但相差不大,則本案不宜認定成犯罪,應以民事欺詐對待;
不能囊括且出入較大,則本案有犯罪嫌疑,但犯罪數額,應當以出
入差額認定。
二、以上偵查工作完成后,如犯罪嫌疑人董XX仍有犯罪嫌
疑,我們有以下觀點提請貴院注意: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
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屬于從
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1、其對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應犯罪嫌疑人吳
XX的要求而參與到共同活動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未參與共同犯罪行為的組
織、策劃和指揮,所實施的行為均是在犯罪嫌疑人吳XX指示和安排
下進行的;
3、其僅參與實施部分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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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犯罪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等均由犯罪嫌疑人吳XX指揮實
施,犯罪嫌疑人董XX猶如牽線木偶,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犯罪嫌疑人吳XX轉移收取,犯罪嫌疑人董XX
未與其有過分贓。
(三)犯罪嫌疑人董XX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在本案中沒有
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
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詐程度如
何、有無履約能力、在被害人債權已獲擔保的情況下其債權是否能
夠輕易實現,都是據以考察犯罪嫌疑人之行為罪與非罪的事實,而
且必須把這些因素結合起來判斷,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都不可單獨作
為區分的標準。在假定犯罪嫌疑人董XX確實涉嫌犯罪的情況下,
其也存在諸多從輕、減輕刑罰的情節。
此致
濟南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董XX辯護人:李軍強律師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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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15 14:54:0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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