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
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
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
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
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
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
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
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履行合同: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
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
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
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
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
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2)當事人營
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
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
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十五條
(1)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
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
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
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履行合同(買賣雙方的義務):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
權.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第三十二到三十四條)。貨物相符(第三十五到四十四條)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
救辦法.(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
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但是,買方并不因此喪
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但是,買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
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
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b)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
方支付價款:(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
單據的地點.(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后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
費用。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違約的救濟: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2)賣方
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3)
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寬限期。
第六十三條
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但是,賣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
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風險轉移: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
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
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
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2)
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
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票據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
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
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條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
價。
第十一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
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
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
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
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
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
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
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
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
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十五條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
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
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
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
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
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
之日起三個月。
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
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匯票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
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
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
依次前后銜接
第三十五條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
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
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四十條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
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
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
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保證:第四十九條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
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
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第五十一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追索: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
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
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
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
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
追索權.
支票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七條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
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九十一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第九十三條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
注意:1.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
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
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
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
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2。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
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
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
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
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14:21: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1869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