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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學筆記大全

            更新時間:2025-12-25 14:04:31 閱讀: 評論:0


            2022年7月21日發(fā)
            (作者:社保新政策)

            第一節(jié)憲法的概念

            一、憲法的定義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稱的憲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

            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是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并取得國家政權后產(chǎn)生的,是

            規(guī)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是反映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xiàn)實的民主政治,規(guī)定

            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二、憲法的法律特征

            1.在內(nèi)容上,憲法規(guī)定著一個國家有關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問

            題。包括國家性質(zhì)、政治制度、國家結構形式、社會經(jīng)濟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系統(tǒng)、職責權限、工作原則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兩層含義:(1)憲法在國家整個

            法律體系中處在最高地位,與普通法律相比較,其效力最高。(2)憲法是一國之內(nèi)所有組織

            和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也是人們進行各項活動的依據(jù)和基礎。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較普通法律更為嚴格。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嚴格的程序是為了確保憲法的相對穩(wěn)定性,以維護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憲法的實質(zhì)

            憲法是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表現(xiàn),也可以說憲法是現(xiàn)實政治的反映。

            1.從憲法產(chǎn)生的過程來看,它以階級斗爭為先導,經(jīng)過了階級斗爭之后由取得勝利并

            掌握政權的階級來制定。

            2.從憲法的內(nèi)容來看,它是階級斗爭勝利成果的記載和總結。

            3.從憲法的發(fā)展變化來看,它是隨著各個時期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而發(fā)

            展變化的。

            四、憲法的分類

            1.憲法的形式分類

            (1)按憲法是否具有統(tǒng)一書面文字形式為標準,可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2)憲法的修改是否必須遵循特定的程序為標準,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3)按制

            定憲法的主體不同為標準,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xié)定憲法。

            2.憲法的實質(zhì)分類

            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者運用階級分析的分法對憲法所作的科學分類,即以憲法的階級

            本質(zhì)為標準,將世界各國的憲法分為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兩大類。

            第二節(jié)憲法規(guī)范的特點

            一、憲法規(guī)范的含義

            法規(guī)范或稱憲法規(guī)則,是法律規(guī)范的一種,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確認的用以調(diào)整國

            家生活中基本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三層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確認,那就能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施行;(2)所謂基本社

            會關系則是指國家生活中涉及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

            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社會關系;(3)作為行為規(guī)則,它既然明確指示人們應當怎樣做或

            者不能怎樣做,那么憲法主體便負有服從和遵守的義務。

            二、憲法規(guī)范的主要特點

            1.憲法規(guī)范的原則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既不是法律匯編.也不是法律大全,它所規(guī)定的是國家生活

            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此,憲法規(guī)范通常只確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

            憲法規(guī)范的原則性還引申出它的較強適應性和無具體懲罰性的特點。所謂適應性

            是指憲法規(guī)范能夠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變化,不至于經(jīng)常與現(xiàn)與現(xiàn)實相脫節(jié)的情形。無具體懲罰

            性是指從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上看,憲法規(guī)范中的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似乎并不完整!

            因為從憲法的條文中不到對違反憲法的具體懲罰性規(guī)定。

            2.憲法規(guī)范的最高性。

            憲法規(guī)范最高性是指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母法”,普通法

            律是“子法”。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jù)和基礎,同時也是所有組織和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

            憲法規(guī)范的最高性特點可派生出廣泛性、綱領性和相對穩(wěn)定性的特點。所謂廣泛

            性是指憲法規(guī)范所涉及的內(nèi)容相當廣泛,所謂綱領性是指憲法規(guī)范中還包括了諸如尚未實現(xiàn)

            目標的那種并非現(xiàn)實存在的綱領性內(nèi)容,所謂相對穩(wěn)定性是指就憲法規(guī)范與普通法律的法律

            規(guī)范相比較,具有較高的穩(wěn)定性。

            第三節(jié)憲法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也稱主權在民原則,它源于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率先導的“主權在民”學說。人民主

            權原則相對于君主專制時代的“主權在君”、“君權神授”來說,無疑是一大進步。社會主義

            國家建立以后,其憲法實際上也采用人民主權原則,即不承認“主權在君”、“君權神授”,而

            堅持“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但與階級憲法相比較,其理論基礎和實際內(nèi)容完全不同。

            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不承認社會契約論,也不認為國家主權來源于全體國民的公意。而是根

            據(jù)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鮮明地解釋“人民”這—概念的政治內(nèi)容,明確地規(guī)定全體人民享

            有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各項民主權利。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的思想和理論源于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說。美國《獨立宣言》稱:

            “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

            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人權宣言》寫道:“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

            保存人的天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并且宣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

            憲法。”在資產(chǎn)階級取得政權以后,基本人權被上升為憲法原則。

            三、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的中心是對國家權力的約束與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它是在資產(chǎn)階級反

            對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過程中提出來的,與之對應的是“人治”。包含了兩個重要的原則:是依據(jù)

            法律約束政府,二是平等對待每一社會成員。

            法治原則的要求:政府機構的設立、權力范圍、運行權力的程序必須遵守和符

            合法律的預先設定;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國家機關及官員都必須依法治理國家;憲

            法和法律必須符合正義,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

            特權,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司法獨立,只服從于憲法和法律。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源于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關于分權和制衡的理論。他們把國家權力

            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并且認為三種國家權力應當歸屬于—種不同的機關掌握

            和行使,以實現(xiàn)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防止專斷并保障自由。據(jù)此,法國《人權宣言》宣布: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末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四節(jié)憲法的功能與作用

            一、憲法功能

            1.憲法功能確認革命勝利成果,鞏固國家政權。

            2.護經(jīng)濟基礎,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

            3.確認文化制度,促進精神文明的發(fā)展。

            4.健全法律制度,推動法制建設。

            5.保障與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憲法作用的實際發(fā)揮

            1.憲法自身的內(nèi)容是否切合實際是個前提條件。

            2.政治是否穩(wěn)定,社會是舌,這是憲法能否切實實施并發(fā)揮其實際作用的重要因

            素。

            3.經(jīng)濟能否持續(xù)穩(wěn)定地增長,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4.普通立法是否完備,則是憲法實施的必要條件,也是發(fā)揮憲法實際作用的重要因素。

            5.人們的法律意識是否普遍得到增強,這是實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憲法能否得以實

            施并發(fā)揮作用的思想觀念上的因索。

            第五節(jié)憲法制度

            一、憲法的制定和修改

            所謂憲法的制定,習慣上會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表達兩種不同的意思:(1)指政權更

            迭之時,制定了一部憲法,或者廢除了舊憲法,制定了新憲法;(2)指行憲過程中,由于客

            觀情況發(fā)生了變化,致使原來的憲法已不適應或部分不適應新的情況而需要制定一部新憲

            法,這實際是指對原來憲法的修改,而不是放棄了原憲法的基本精神去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

            我國1954年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

            多數(shù)通過。”1975年和1978年憲法都刪去了這一規(guī)定。現(xiàn)行憲法64條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同人民

            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二、憲法解釋

            憲法解釋是指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依據(jù)立憲精神對憲法規(guī)定的內(nèi)涵和外延以及詞

            語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說明,其目的在于正確理解和統(tǒng)一實施憲法、以維護國家根本法

            的權威和尊嚴。

            三、憲法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的長期政治實踐中形成,涉及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等根本問

            題,且由公眾普遍認可而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tǒng)。它是不成文憲法的主要結構形式之

            一,構成憲法的重要淵源。在采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如英國),憲法慣例在國家生活中起著

            事實上的決定性作用。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慣例也越來越為人們所理解和接受。

            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我國也形成了若干憲法慣例,實際上成為憲法的淵源,并在

            國家政治生活中起著越來越明顯的作用。

            四、憲法的實施

            保障憲法實施的各種制度中,最關鍵的是違憲審查制度。世界范圍內(nèi)的違憲審杳制

            度最早源于美國。

            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以憲法的規(guī)定為基礎,

            我國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

            本章重點:

            1.憲法的含義及特征。

            2.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制度。

            3.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憲法的歷史發(fā)展

            本章重點

            第一節(jié)近代憲法的產(chǎn)生

            第二節(jié)舊中國的憲政運動和憲法問題

            第三節(jié)新中國誕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節(jié)歷史性的根本轉折和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節(jié)近代憲法的產(chǎn)生

            一、近代憲法產(chǎn)生的背景

            1.經(jīng)濟上:商品生產(chǎn)和自由競爭發(fā)展的客觀需要

            2.政治上:要求平等地位和權利的階級意志

            3.思想理論上:“天賦人權”和“人民主權”說的提出和傳播

            二、資本主義憲法的產(chǎn)生

            (一)英國憲法

            英國被稱為憲政之母。其特點是:(1)在資產(chǎn)階級和新貴族不斷進攻、封建王權不斷退讓,

            雙方不斷妥協(xié)的漫長歷史過程中形成。(2)不成文憲法,由三部分組成:憲法性法案、憲法

            性判例、憲法性慣例。(3)柔性憲法

            (二)美國憲法。

            美國1787年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其特點是:

            (1)經(jīng)歷北美殖民地獨立戰(zhàn)爭,從邦聯(lián)到聯(lián)邦的過程(2)包括序言、正文7條、憲法修正案

            27條,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內(nèi)容規(guī)定在修正案中(3)憲政體制主要特點:聯(lián)邦制和“三權分

            立”。三權中司法權早期較弱,在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后最高法院才獲取監(jiān)督、解釋

            憲法的權力。

            (三)法國憲法

            法國1789年發(fā)生大革命,隨后產(chǎn)生了

            (1)封建傳統(tǒng)長久,革命斗爭激烈,政局動蕩,憲法變動頻繁(2)1791年憲法是法國和

            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其序言(3)現(xiàn)行憲法是第五共和國憲法,特點

            是總統(tǒng)權力的明顯加強

            英、法、美國三個國家憲法的共性

            (1)通過資產(chǎn)階級革命,建立資產(chǎn)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2)都以“主權在民”、“三權分立”、“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為思想理論基礎(3)以“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原則來保護資

            本的特權

            三、社會主義憲法的產(chǎn)生1.年《蘇俄憲法》是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被剝削勞動人

            民權利宣言》被列為第一篇2.蘇聯(lián)歷史上的三部憲法,分別制定于1924年、1936年、1977

            年,其中1936年憲法對后各社會主義國家制憲影響很大

            第二節(jié)舊中國的憲政運動和憲法問題

            一、清朝末年的憲政與憲法問題

            (一)“百日維新”的憲政主張(二)清朝的立憲

            二、辛亥革命的爆發(fā)和舊民主主義憲政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chǎn)階級性質(zhì)的憲法性文件

            1.宣告封建專制帝制的崩潰2.確立主權在民、三權分立、人人平等的資產(chǎn)階級民主原則

            三、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的制憲活動

            曹錕“賄選憲法”是舊中國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憲法

            “天壇憲草”、《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中華

            民國憲法草案(“段記憲草”)

            四、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的憲法問題

            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6年“五五憲草”、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

            五、革命根據(jù)地的建立和新民主主義憲政

            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國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機關正式通過并

            公布施行的憲法性文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陜甘寧邊

            區(qū)憲法原則》

            第三節(jié)新中國誕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人民解放戰(zhàn)爭的決定性勝利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

            《共同綱領》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由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制定,確認人民

            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的建立。確立了國體政體、人民的權利義務、各項政策的基本原則

            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zhì)的憲法,新中國第一部根本大法

            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包括序言、總綱、國家機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

            務、國旗、國徽、首都共4章106條

            三、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

            (一)1975年憲法(二)1978年憲法

            第四節(jié)歷史性的根本轉折和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1982年憲法產(chǎn)生的時代背景

            現(xiàn)行憲法是建國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制定于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是完善社會主

            義民主法制的需要

            二、1982年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及其主要特點

            基本內(nèi)容:

            包括序言正文分4章,包括: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后

            增加國歌)、國徽、首都。共138條。修正案共31條(截止至2004年)

            特點:

            1.四項基本原則為總的指導思想;

            2.保證人民在國家管理中主人翁地位和權力;

            3.確立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的根本任務和以公有制為基本特征的經(jīng)濟制度;

            4.提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5.完善了國家機構體系

            三、1982年憲法的修正案

            (一)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憲法的修改:

            (1)確認私營經(jīng)濟的法律地位;

            (2)允許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轉讓.

            (二)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憲法的修改:

            (1)確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2)確立建設有中國特社會主義理論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3)提出“堅持改革開放”;

            (4)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

            (5)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加強經(jīng)濟立法,完善宏觀調(diào)控;

            (6)確認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地位;

            (7)“國營經(jīng)濟”、“國營企業(yè)”改為“國有經(jīng)濟”、“國有企業(yè)”;

            (8)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

            義國家”;

            (9)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

            (三)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的修改

            (1)將理寫入憲法;

            (2)確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

            (3)明確提出“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

            (4)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5)確認了我國現(xiàn)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jīng)濟制度”和

            “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取消了對個體經(jīng)濟、私營經(jīng)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jīng)濟的“補充”規(guī)定,確認“個體經(jīng)濟、

            私營經(jīng)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7)刪去了“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規(guī)定“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jīng)

            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jīng)營體制”

            (8)將“反革命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四)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的修改

            (1)“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成為國家指導思想;

            (2)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確立三個文明協(xié)調(diào)發(fā)展;

            (3)在對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

            (4)私有財產(chǎn)權載入憲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

            民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

            產(chǎn)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把“個體戶和私營經(jīng)濟”擴大到“非公有制”;國家政策由“保護、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變

            為“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對其“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6)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

            (7)國家建立健全同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8)增加了進行國事活動的職權;

            (9)把“戒嚴”改成“緊急狀態(tài)”;

            (10)序言中“沿著建設有中國特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社會主義的道路”;

            (11)在全國人大代表來源中增加“特別行政區(qū)”;

            (12)鄉(xiāng)級權力機關的任期由3年延長為5年;

            (13)在第四章中增加“國歌”,確定為《義勇軍進行曲》。

            本章重點:

            1.憲法產(chǎn)生的條件

            2.英法美等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以及社會主義憲法發(fā)展的概況

            3.舊中國憲法發(fā)展中的主要制憲事件

            4.1954年憲法制定的背景與基本內(nèi)容

            5.1982年憲法的四次修改

            第三章國家性質(zhì)

            本章重點

            第一節(jié)國家性質(zhì)概述第二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性質(zhì)第三節(jié)我

            國的多黨合作制度第四節(jié)政治協(xié)商制度

            第一節(jié)國家性質(zhì)概述

            一、國家性質(zhì)的概念

            1.國家性質(zhì)一般是指國家的根本屬性,在我國憲法學中被稱為國體問題,即用國體這一概

            念來指稱國家性質(zhì),具體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包括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其一是統(tǒng)

            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的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關系;其二是統(tǒng)治階級內(nèi)部各階級階層之間的領導與被

            領導以及各種聯(lián)盟與協(xié)作關系。

            2.國家性質(zhì)是國家制度的內(nèi)在方面,是內(nèi)容,它在本質(zhì)上最終決定國家形式;國家政權組

            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是國家制度的形式方面,它們反映并體現(xiàn)國家性質(zhì)。因此國家性質(zhì)是

            整個國家制度的核心,在國家制度中處于重要地位。

            二、國家性質(zhì)與憲法的關系

            (一)憲法產(chǎn)生是近現(xiàn)代國家維護階級統(tǒng)治的需要

            (二)規(guī)定國家性質(zhì)是近現(xiàn)代憲法的重要內(nèi)容

            三、我國憲法對國家性質(zhì)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性質(zhì)

            一、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一)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

            2.工農(nóng)聯(lián)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

            3.人民民主專政包括對人民民主和對敵人專政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

            4.統(tǒng)一戰(zhàn)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特。

            (二)人民民主專政真實地反映了我國政權的性質(zhì)

            1.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階級狀況的變化。

            2.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階級關系變化。

            3.人民民主專政準確地反映了我國政權民主和專政兩個內(nèi)容的關系。

            一、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一)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

            2.工農(nóng)聯(lián)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

            3.人民民主專政包括對人民民主和對敵人專政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

            4.統(tǒng)一戰(zhàn)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特。

            (二)人民民主專政真實地反映了我國政權的性質(zhì)

            1.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階級狀況的變化。

            2.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階級關系變化。

            3.人民民主專政準確地反映了我國政權民主和專政兩個內(nèi)容的關系。

            第三節(jié)我國的多黨合作制度

            一、政黨與政黨制度概述

            1.政黨的含義及特征:

            政黨是—定的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為了共同利益,以奪取或控制政權,或影響

            政治權力的運用而由其先進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政治組織。近現(xiàn)代意義的政黨是

            代議政治的產(chǎn)物。

            政黨有下列特點:(1)政黨是一定階級、階層的政治組織。(2)政黨的目的奪取或控制

            政權,或影響政治權力的運用,最終實現(xiàn)特定階級、階層的利益。(3)有集中體現(xiàn)其基本政

            治目標和政治見解的政治綱領。(4)政黨是以結社自由為法律基礎建立起來的組織,有組織

            系統(tǒng)、領袖集團和組織紀律。

            2.政黨制度的含義

            政黨制度是國家有關政黨的組織、政黨活動以及政黨參與政權的方式和途徑等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慣例的總和。包括兩個內(nèi)容:一是政黨與國家政權的關系,即政黨的法律地

            位、政黨參與政權的方式;二是政黨間的相互關系。

            3.政黨制度的類型

            (1)一黨制。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權完全由一個政黨控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允許

            其他政黨存在的政黨制度。主要是發(fā)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

            (2)兩黨制。是指國家的政權實際上是由兩個較大的政黨輪流把持。雖然存在其他

            合法的政黨,但它們沒有或者不可能成為執(zhí)政黨的一種政黨制度。英、美等國的政黨制度是

            典型的兩黨制。

            (3)多黨制。是指在—個國家中存在著兩個以上的政黨或政黨聯(lián)盟,通過選舉輪流執(zhí)

            政的一種政黨制度。法國、德國是多黨制的典型代表。

            (4)一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指國家中由一個處于領導地位的政黨執(zhí)掌國家政權,其

            他合法存在的政黨作為參政黨參與國家政權的新型政黨制度。我國實行的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

            的多黨合作制就是這樣的一種政黨制度。

            4.政黨與憲法的關系

            政黨、政黨制度與憲法的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政黨作為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于憲法實施的需要而產(chǎn)生的,是近現(xiàn)代

            代議制度和選舉制度的產(chǎn)物。

            (2)政黨制度是現(xiàn)代憲法的重要內(nèi)容。

            (3)憲法是政黨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二、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是我國的政黨制度

            1.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

            2.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是我國政黨制度的重要內(nèi)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國政黨制度最基本

            的特征。

            3.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地位是由我國革命和建設條件和狀況決定的。

            4.多黨合作指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各民主黨派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事業(yè),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政

            治基礎

            5.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新型政黨關系在實踐中有三個方面:①參加政權。②政治協(xié)商。

            ③民主監(jiān)督。

            第四節(jié)政治協(xié)商制度

            一、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含義

            政治協(xié)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以多黨合作為基礎,有各民主黨派、各人民

            團體、各愛國入上、無黨派人士和少數(shù)民族代表參加的,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為組織形

            式,就國家的大政方針,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民主、平等地討論和協(xié)商的一種政

            治制度。

            二、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組織

            人民政協(xié)是我國政治協(xié)商和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組織形式,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組織,主要是指

            人民政協(xié)的組成和組織系統(tǒng),它既不是政權組織,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基本職能是政

            治協(xié)商、民主監(jiān)督和參政議政。

            本章重點

            1.我國憲法對國家性質(zhì)的規(guī)定

            2.政黨及政黨制度的含義及種類

            3.我國的政黨制度的內(nèi)容

            4.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含義

            第四章政權組織形式

            第一節(jié)政權組織形式概述第二節(jié)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第三節(jié)我國的選舉

            制度

            第一節(jié)政權組織形式概述

            一、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

            政權組織形式應指國家權力在同一級國家機關(尤指中央國家機關)間的配置以及

            由此形成的同一級國家機關間的相互關系。

            二、政權組織形式的種類

            1.總統(tǒng)制

            是資產(chǎn)階級共和政體中以總統(tǒng)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的政權組織形式,最早實行于

            美國。特征是:①總統(tǒng)由選民產(chǎn)生,對選民負責,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掌有軍事、

            內(nèi)政、外交大權;②行政權由總統(tǒng)掌握,各部長經(jīng)議會同意由總統(tǒng)任免,重大決策由總統(tǒng)作

            出;③總統(tǒng)不對議會負責,也無權解散議會;④議會除依法對總統(tǒng)提出彈劾外,無權罷免總

            統(tǒng);⑤議會行使立法權,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是對總統(tǒng)的制約。

            2.半總統(tǒng)制

            又稱半總統(tǒng)半議會制。法國和俄羅斯是實行半總統(tǒng)制的典型代表。特征是:①形式

            上有兩名行政首腦。總統(tǒng)既是國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權,政府還設有總理。②政府對議會

            負責。議會可以譴責政府,當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決政府的施政綱領時,總理必須

            向共和國總統(tǒng)提出政府總辭職。③總統(tǒng)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總統(tǒng)除享有一般國家元首的權

            力外,還享有特權,如任命總理和政府部長,主持內(nèi)閣會議,不以總理的部署頒布緊急命令,

            否決議會的議案,解散議會以及統(tǒng)率軍隊等。

            3.議會制

            又稱議會制、內(nèi)閣制或責任內(nèi)閣制。它被認為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政權組織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①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導地位;②政府即內(nèi)閣,它由議會選舉產(chǎn)生

            并對議會負責;③總統(tǒng)由選舉產(chǎn)生,一般不掌握實權,只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

            4.委員會制

            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權不是集中在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一人手中,而是由議會產(chǎn)生的

            委員會集體行使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以瑞士為典型代表。

            5.人民代表制

            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

            特征是:①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選

            舉方式選舉代表(或議員)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一切權力。②實行

            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chǎn)生,

            向它負責并接受它的監(jiān)督,保證國家權力的集中統(tǒng)一行使。③工人階級的政黨是國家的執(zhí)政

            黨。

            (二)君主立憲制

            1.二元君主立憲制

            ①君主的權力雖然受到憲法的限制,但仍掌握著國家的主要權力;②議會只是作

            為君主的咨詢、協(xié)商機構而起次要作用;③內(nèi)閣首相由君主直接任命,內(nèi)閣的組成不是取決

            于議會中政黨所占的議席,內(nèi)閣不對議會負責,而是對君主負責;④君主的權力不受議會約

            束,君主還有權解散議會,否決議會決議,不經(jīng)議會而頒布非常命令。

            2.議會君主立憲制

            議會君主立憲制的典型是英國。特征主要是:①國家權力實際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

            府是由議會中占多數(shù)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lián)盟所組成的;②政府在形式上對議會負責,而實際

            上卻控制著議會;③君主是國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的限制和制約,君主

            一般是“臨朝而不理政”或“統(tǒng)而不治”。

            三、政權組織與憲法的關系

            (1)政權組織形式是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

            (2)政權組織形式對于憲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節(jié)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一、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概念及特征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指依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由人

            民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選舉人民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作為國家的權力機

            關,再由各級權力機關產(chǎn)生同級其他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要對人大負責,并接受其監(jiān)督

            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國為什么采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權組織形式,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包含的政治內(nèi)容

            所決定的。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表明了我國國家權力的歸屬,即—切權力屬于人民,

            是一種共和制政體,而且是為了實現(xiàn)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而建立起來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明確了國家權力在人民代表大會與同級其他國家機關間的配置原

            則。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統(tǒng)一行使屬于人民的國家權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同

            級其他國家機關,行使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特定范圍內(nèi)的職權。我國憲法和

            組織法比較全面、具體地列舉了各種國家機關的職權。

            (3)在這種權力(職權)配置的基礎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機關關系體系,

            特別是權力機關與同級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準則,即權力機關產(chǎn)生同級其他國家機關,

            它們向權力機關報告工作,并接受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什么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同的階級本質(zhì)。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chǎn)生于我國的歷史實踐,是其他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反映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yōu)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國家。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有效地進行國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在保證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調(diào)

            動中央和地方的雙重積極性。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少民族參與管理國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實現(xiàn)。

            四、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首先要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1)堅持黨對人大制度的領導

            (2)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議行合一原則。

            (3)堅持一院制的組織形式。

            第三節(jié)我國的選舉制度

            一、選舉制度的概念

            選舉制度是關于選舉代表機關代表和某些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和。選舉權的確

            定、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的組織和程序以及選民與當選人的關系構成一個國家選舉制度的

            基本內(nèi)容。

            二、我國選舉制度的歷史發(fā)展

            1.選舉法立法的基本情況

            (1)1953年《選舉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選舉法。

            (2)1979年《選舉法》是新中國的第二部選舉法,也是現(xiàn)行的選舉法。

            (3)1979年選舉法分別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2.2004年對《選舉法》修改的內(nèi)容

            ①完善了直接選舉中的代表候選人確定制度。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選舉法

            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且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jù)預選

            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②進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選人介紹制度。選舉

            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③修改了縣鄉(xiāng)兩級人大代表的罷

            免程序。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50人以上聯(lián)名,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原選區(qū)選民3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縣級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④完善了選舉的

            保障制度。

            三、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4.無記名投票原則。

            5.保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原則。

            四、我國選舉制度的組織與程序

            1.成立選舉組織

            選舉的組織是選舉法規(guī)定的負責和主持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機構。我國的選舉組

            織依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不同而分別設立。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由本級人大常

            委會作為選舉組織負責和主持。縣級以下(包括縣)的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成立選舉委員會

            負責和主持。

            選舉委員會一般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

            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

            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它們要接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

            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對選舉工作的指導。選舉委員會可下設辦事機構,辦理選舉中的具體

            事宜,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主持選舉;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選民的申訴并作出處理;劃分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代表的名額;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

            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確定選舉的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的名單。選舉工作

            完成后,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選舉工作機構即行撤銷。

            2.劃分選區(qū)

            (1)選區(qū)是進行選舉的基本單位,是以一定的人口數(shù)為基礎劃分的選舉代表的區(qū)域。

            (2)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也可以按生產(chǎn)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3)按每一選區(qū)選1名至3名代表劃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大體相等。

            3.進行選民登記

            (1)是確認選民資格的行為,按選區(qū)進行。

            (2)遵循“一次登記,長期有效”原則。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18周歲公民、被剝

            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對遷出選區(qū)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

            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3)選民名單在選舉日的20日前公布,并發(fā)給選民證。

            (4)對選民名單糾紛的處理程序

            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

            申斥意見,應在3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選舉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最后的決定。

            4.提名候選人

            (1)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選舉單位提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單獨推薦代表

            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2)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時,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3至1倍;間接選舉時,

            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1/5至1/2。

            (3)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4)醞釀、協(xié)商正式候選人,也可以實行預選。

            (5)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

            候選人的介紹。

            5.選舉投票

            (1)直接選舉的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區(qū)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召開選民大會組織

            投票。間接選舉的投票由人大主席團主持。

            (2)選民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3)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

            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

            6.確認當選

            (1)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2)確定當選人員

            7.代表罷免

            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50人以上聯(lián)名,對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3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對間接選舉的代表,在大會開會期間,主席團或l/10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

            對本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大

            常委會1/5以上組成人員聯(lián)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試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

            的罷免案。

            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常務

            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經(jīng)審議后由全體會議表決,

            一般要求在開會期間經(jīng)過半數(shù)代表的通過,閉會期間經(jīng)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

            過。罷免的決議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代表在任期內(nèi)因故出缺,由原選區(qū)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如果在任期內(nèi)調(diào)離或者遷出本行

            政區(qū)域,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閉會期間,可以由本

            級人大常委會補選上一級人大代表。補選出缺的代表既可采取差額選舉,也可以采取等額選

            舉。

            五、我國選舉制度的完善

            六、選舉制度的數(shù)字

            1.1953年《選舉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選舉法。

            2.1979年《選舉法》是新中國的第二部選舉法,也是現(xiàn)行的選舉法。

            3.1979年選舉法分別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4.2004年對《選舉法》的修改是最近的一次修改,有四個重要內(nèi)容。

            5.選區(qū)劃分時按每一選區(qū)選1名至3名代表劃分

            6.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20日公布。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

            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不服,可以

            在選舉口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7.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8.我國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時,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3至1倍;間接

            選舉時,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1/5至1/2。

            9.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前5日公布。

            10.每一選民在—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選舉委員會同

            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

            11.直接選舉時必須要求超過選區(qū)選民的1/2參加投票,選舉才有效。

            12.如果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shù)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另行選舉,以得

            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l/3。

            13.原選區(qū)選民50人以上聯(lián)名,對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30人以上聯(lián)名,

            可以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人大代表的要。

            14.對間接選舉的代表,在大會開會期間,主席團或l/10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

            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大常委

            會1/5以上組成人員聯(lián)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

            免案。

            本章重點

            1.政權組織形式的含義。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什么是我國的根本制度。

            3.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4.我國人民代表選舉的程序。

            5.我國選舉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國家結構形式

            本章重點

            第一節(jié)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第二節(jié)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jié)我國的地方制度

            第一節(jié)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一、國家結構的概念

            國家結構形式是國家用來調(diào)整這種關系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即依據(jù)—定的原則

            和方式劃分國家的內(nèi)部區(qū)域,調(diào)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間關系

            的制度。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是由這個同家的政治傳統(tǒng)、地理環(huán)境、和意識形態(tài)等因

            素決定的,其中政治傳統(tǒng)、是重要的因素。

            二、國家結構形式的種類

            1.單一制

            單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獨立性的地方,包括普通地方、自治地方和特別地方組成

            的統(tǒng)一主權國家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2.復合制

            (1)聯(lián)邦制

            聯(lián)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加盟共和國所組成的統(tǒng)一聯(lián)盟國家的一種復合制

            國家結構形式。

            (2)邦聯(lián)制

            邦聯(lián)制是一種較為松散、聯(lián)合領域較為單一的國家結構形式,一般是若干國家為了

            促進或?qū)崿F(xiàn)某些特殊利益或目的而建立起來的國家聯(lián)盟的國家結構形式。

            三、國家結構形式與憲法的關系

            (1)國家結構形式是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

            憲法對國家結構形式的規(guī)定主要有下列內(nèi)容:①明確規(guī)定國家的結構形式。②在單

            一制國家,憲法一般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的原則或規(guī)定實行地方分權。③聯(lián)邦制憲法對

            一般明確規(guī)定聯(lián)邦制。

            (2)國家結構形式對憲法的意義。①它是憲法在組織政治社會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②

            國家結構形式是憲法對公共權力進行縱向配置的方式,國家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中央和地

            方國家機關。不規(guī)定國家結構形式就不可能建立完整的國家權力運行機制。

            第二節(jié)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一、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必要性

            (1)從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歷史的必然。

            (2)我國的現(xiàn)實狀況,決定了我國選擇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

            (3)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需要采取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4)我國所處的外部條件要求采取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二、行政區(qū)域劃分

            1.概念

            行政區(qū)域劃分制度,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由特定的機關按照—定原則和程

            序.將國家領土劃分為不同區(qū)域,以便進行管理的一種國家制度。

            2.類型

            按層級劃分有四級:

            (1)省級單位。包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

            (2)市級單位。包括自治州和市。

            (3)縣級單位。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旗、自治旗。

            (4)鄉(xiāng)級單位。包括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按不同區(qū)域所實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劃分有三種:

            (1)普通行政區(qū)劃.。包括省、直轄市、市、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旗、鄉(xiāng)、民族鄉(xiāng)、

            鎮(zhèn)。

            (2)民族自治地方區(qū)劃。包括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

            (3)特別行政區(qū)劃。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3.變更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設立省級行政區(qū)域;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并決定其制度。

            (2)國務院的權力:國務院決定省級行政區(qū)域的界限,并決定市級和縣級行政區(qū)劃的建置

            及區(qū)域劃分。

            (3)省級人民政府是決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建置及區(qū)域劃分。

            4.爭議處理

            (1)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

            之間,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之間,雙方人民政府對毗鄰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爭議。

            (2)民政部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①會同有關部門,如土地主管部門等

            在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進行調(diào)解;②經(jīng)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

            案。

            (3)民政部門不是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處理的決定機關,調(diào)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政府決定。

            三、我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

            (1)含義:是指憲法和法律就國家權力的行使和運用在中央和地方間的配置,表現(xiàn)為中央

            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享有不同范圍、不同效力的職權。

            (2)我國的劃分原則: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

            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3)這一原則的具體表現(xiàn):

            ①對我國立法體制作了較大改革,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

            ②進一步擴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③地方在行政管理、經(jīng)濟建設、財政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自主權;

            ④設立特別行政區(qū),賦予其高度的自治權。

            第三節(jié)我國的地方制度

            一、地方制度概述

            1.含義

            地方制度是與中央政治制度相對的一種國家制度,指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團體的組

            織、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程序的法律、政策、慣例等的總和。

            2.特點:

            (1)目的在于保持地方作為政治主體的相對獨立性。在單一制國家,它在于抵御或減弱高

            度的中央集權;在聯(lián)邦國家,它是成員國家維護有限主權所必需的。

            (2)建立在地方分權或中央與地方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權力劃分的基礎上。

            (3)由地方人民依法以民主方式產(chǎn)生地方國家機關或自治組織,是近現(xiàn)代地方制度在機構

            產(chǎn)生和組織方面的重要特點。

            (4)是一種新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中央政治有賴于地方的民主參與,地方得益于中央

            依法有效的領導與監(jiān)督。

            2.我國地方制度的類型

            (1)按所調(diào)整的社會政治關系的內(nèi)容不同,可把我國地方制度分為地方國家機關組織、地

            方選舉、地方立法、地方財政、地方司法、地方對中央政治參與等制度以及中央對地方的監(jiān)

            督制度。

            (2)按行政區(qū)域?qū)嵭械胤街贫鹊牟煌蓪⑽覈胤街贫确譃槠胀ǖ胤街贫取⒚褡鍏^(qū)域自

            治地方制度和特別地方制度三種不同形態(tài)的地方制度。

            3.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1)多樣性。有普通地方、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qū)三種不同的地方。

            (2)多層次性。一般有四級,有的地方有三級。

            (3)權力的差異性。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地方,享有的權力不同。

            二、普通地方

            (1)省制。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通過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參與中央政治,設有權力、行政

            和司法等完整的國家機關。我國現(xiàn)有24個省地方。

            (2)市制。我國現(xiàn)有直轄市、省轄市(包括自治區(qū)、直轄市所轄的市)和縣級市三種。它們

            的憲法地位各不相同,權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但在機關設置和城市管理的基本方面則具有相

            似性。

            (3)縣制。現(xiàn)行的縣地方是由縣行政區(qū)域、縣國家機關及其職能等構成的—種普通地方。

            (4)鄉(xiāng)制。鄉(xiāng)鎮(zhèn)是我國最基層的一級地方,一般被稱為農(nóng)村基層政權,有鄉(xiāng)、民族鄉(xiāng)和鎮(zhèn)

            三種形式。

            三、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

            (1)含義。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是指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地方,其基礎是民族區(qū)域自治

            制度。這一制度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解決民族問題的制度,指按照憲法和民族區(qū)域自

            治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統(tǒng)一領導下,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民族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管理地方國家事務和民族地方事務,以實現(xiàn)少數(shù)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制度。

            (2)類型: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民族鄉(xiāng)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3)自治機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四、特別行政區(qū)

            1.含義:

            指根據(jù)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規(guī)定,在我國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實行特別的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制度的地方。

            2.特點:

            ①不實行內(nèi)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具有分權性質(zhì)的資本主義政治制度。

            ②不實行內(nèi)地的公有制性質(zhì)的經(jīng)濟制度,實行的是資本主義經(jīng)濟制度。

            ③實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法律制度。

            3.高度自治權的內(nèi)容

            ①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②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qū)依照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規(guī)定,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③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

            4.特別行政區(qū)實行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制度不僅自成體系,而且在總體上說,不屬于社會主義性質(zhì)。在

            特別行政區(qū)實行的法律有:

            ①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②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③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④基本法規(guī)定的全國性法律;

            ⑤適用于特別行政區(qū)的國際條約。

            本章重點

            1.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與種類。

            2.我國的行政區(qū)劃。

            3.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

            4.特別行政區(qū)。

            第六章國家基本經(jīng)濟制度

            第一節(jié)經(jīng)濟制度概述

            一、經(jīng)濟制度的含義

            憲法學中的經(jīng)濟制度指的是國家通過憲法建立起來的調(diào)整基本經(jīng)濟活動的一系列

            原則、規(guī)則和政策的總和。

            二、憲法制度在憲法中的反映

            (1)經(jīng)濟制度與憲法有密切關系:憲法是經(jīng)濟基礎深刻變化的產(chǎn)物;憲法是經(jīng)濟基礎法制

            化的基本形式;憲法與經(jīng)濟基礎的關系是形式與內(nèi)容的關系。

            (2)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一般采取經(jīng)濟中立的思想,但都有保障公民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的條

            款。《魏瑪憲法》以后的資本主義憲法逐漸加強對經(jīng)濟的規(guī)范。

            (3)社會主義憲法規(guī)定公有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經(jīng)濟基礎,國家保護公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

            并且全面規(guī)定了經(jīng)濟體制、分配原則、發(fā)展經(jīng)濟的基本方針等內(nèi)容。

            第二節(jié)社會主義公有制經(jīng)濟

            一、公有制經(jīng)濟的建立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指生產(chǎn)資料屬于全體人民或者勞動者集體所有的形式,是經(jīng)濟制

            度的基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眾集體所有制。

            二、國有經(jīng)濟

            全民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占有生產(chǎn)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是國民經(jīng)

            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jīng)濟的鞏固和發(fā)展。

            三、集體經(jīng)濟

            勞動眾集體所有制經(jīng)濟是指由集體單位內(nèi)的勞動眾共同占有生產(chǎn)資料的一種

            公有制經(jīng)濟。國家保護城鄉(xiāng)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jīng)濟

            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非公有制經(jīng)濟

            一、包括個體經(jīng)濟和私營經(jīng)濟、外資經(jīng)濟等形式。

            二、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個體經(jīng)濟、私營經(jīng)濟等非公有制經(jīng)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重要

            組成部分。

            三、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jīng)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jīng)濟依法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四節(jié)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我國現(xiàn)行

            的分配原則是:國家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圖)

            本章重點:

            1.經(jīng)濟制度的概念。

            2.經(jīng)濟制度與憲法的關系。

            3.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各種所有制經(jīng)濟的地位及國家政策。

            4.我國分配制度。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設

            第一節(jié)精神文明概述

            一、精神文明的概念

            精神文明指是人類在改造客觀世界和人類社會的過程中,對自己客觀世界

            進行改造所取得的精神成果。

            二、精神文明與物質(zhì)文明、制度文明的關系

            (1)物質(zhì)文明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物質(zhì)條件和實踐經(jīng)驗。物質(zhì)文明創(chuàng)造

            的財富越豐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賴以發(fā)展的物質(zhì)基礎和條件就越雄厚。

            (2)政治文明為物質(zhì)文明、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文明因其與國家政權

            直接聯(lián)系而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決定著物質(zhì)文明的方向和精神文明的性質(zhì),在

            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甚至決定物質(zhì)文明、精神文明的發(fā)展進程。

            (3)精神文明為物質(zhì)文明、政治文明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三、憲法與精神文明的關系

            (1)憲法是人類精神文明發(fā)展的成果。憲法本身是一種文化現(xiàn)象,近代資本主

            義思想家所創(chuàng)造的憲政思想理論是憲法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思想基礎。

            (2)精神文明是現(xiàn)代憲法規(guī)定的重要內(nèi)容。憲法對精神文明的規(guī)定有三個方面

            的內(nèi)容:一是國家的基本文化政策。二是發(fā)展教育、科學、文學藝術事業(yè)。三是

            發(fā)展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保護文物等歷史文化遺產(chǎn)。

            (3)憲法對精神文明的規(guī)定,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憲法的初創(chuàng)

            時期,憲法少有精神文明的。第二階段是社會主義憲法產(chǎn)生的時期。1918年的

            蘇俄憲法規(guī)定為工農(nóng)提供免費教育等條款,但未能全面提出和規(guī)定精神文明建設

            的內(nèi)容。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對公民的受教育權等作了規(guī)定,但對精神文明

            也未作出系統(tǒng)的規(guī)定。第三階段是我國現(xiàn)行憲法。現(xiàn)行憲法從文化建設和思想建

            設兩個方面全面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nèi)容。

            第二節(jié)文化建設

            即發(fā)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科學事業(yè)、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

            等各項文化事業(yè)及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提高人民眾的文化知識水平,以及廣泛開展

            健康、愉快、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眾性娛樂活動。它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zhì)文

            明的重要條件,也是提高人民眾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的重要條件。

            第三節(jié)思想道德建設

            思想建設,它的主要內(nèi)容是:提倡和發(fā)揚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

            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chǎn)

            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

            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它決定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性質(zhì)。

            本章重點:

            1.精神文明的含義。

            2.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nèi)容。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本章重點

            第一節(jié)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jié)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jié)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四節(jié)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點與保障

            第五節(jié)保護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一節(jié)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一、公民與國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我國憲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凡具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特點:

            1.公民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的。

            2.公民資格的取得是以有無國籍為依據(jù)。

            3.擁有公民資格是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

            4.公民是個體,屬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著擁有同樣身份的

            人是平等的。

            (二)國籍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資格。

            在現(xiàn)行各國的國籍法中,通常有兩種取得國籍的方式:一種是出生國籍,

            即因出生而取得國籍;一種是繼有國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國籍。

            采用出生而取得國籍的國家,其立法原則也不盡一樣。有的采用血統(tǒng)主義

            原則,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以他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他的出生地為何國;

            有的采用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一個人的國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屬的國家為準,

            不問他的父母為何國國籍;也有采用血統(tǒng)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混合的原則,其中

            有的是以血統(tǒng)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有的則是以出生地主義為主,血統(tǒng)主

            義為輔。現(xiàn)今世界各國大多采用混合主義原則來解決國籍取得的問題。

            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國家,一般存在兩種取得方式:一種是根據(jù)當

            事人的申請而取得;另一種是不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一

            定事實的出現(xiàn)而取得,如由于婚姻、收養(yǎng)、領土轉移等而取得新的國籍。

            (三)我國的國籍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新中國第一部國籍法。

            1.關于取得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就取得國籍問題貫徹了三項原則,即血統(tǒng)主義與出生地主

            義相結合的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堅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根據(jù)規(guī)

            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

            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并且沒有因出生而具有外國國籍的;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

            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

            2.關于退出國籍。根據(jù)我國國籍法的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者,有權申請退出中國

            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包括同外國人結婚、被外國人收養(yǎng)等事實。

            (2)定居在外國的人。

            (3)其他正當理由。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和現(xiàn)役軍人無權提出退出中國國籍的申

            請。

            二、基本權利與憲法

            1.基本權利的概念

            基本權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國家基本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關系中

            所處法律地位的權利。

            基本權利有以下特征:

            (1)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權利的行使與基本義務的履行構成公

            民在國家中的憲法地位。

            (2)基本權利是一國權利體系的基礎。

            (3)基本權利是穩(wěn)定的權利體系。

            (4)基本權利具有不可轉讓性。

            (5)基本權利具有國際性。

            2.基本權利與憲法

            (1)最初通過憲法性文件和憲法慣例規(guī)定

            (2)1791年法國憲法使基本權利得以憲法化

            (3)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奠定了現(xiàn)代憲法結構中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

            價值通過憲法規(guī)范得到具體化

            (4)二戰(zhàn)后各國憲法普遍以較大篇幅規(guī)定基本權利,尊重人權,追求和平成為憲

            政發(fā)展重要特點,強化了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功能。

            三、人權利與公民權

            1.人權的含義

            (1)資產(chǎn)階級和無產(chǎn)階級人權觀差別:人權是否天賦,是否超階級.后者不贊同抽象

            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有階級性和社會性,來源于不懈的斗爭,是具體的和發(fā)展的

            (2)內(nèi)容發(fā)展:①從自由權到社會經(jīng)濟權利;②從國內(nèi)人權到國際人權。

            2.公民權的含義

            由國家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xiàn)。公民權由人權

            派生,是它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現(xiàn),是人權與憲法聯(lián)系的紐帶。

            3.人權與公民權的區(qū)別

            (1)范圍不同:公民權范圍相對小。

            (2)產(chǎn)生不同:公民權的觀念比人權觀念產(chǎn)生早得多,人權觀念是近代人性反對

            神性的產(chǎn)物。

            (3)內(nèi)容不完全一樣:公民權更具體、明確,可操作性更強。

            (4)人權有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之分;公民權就是指公民個人的權利.

            4.人權的歷史發(fā)展

            (1)從自由權到社會經(jīng)濟權利。

            (2)從國內(nèi)人權到國際人權。

            5.我國政府在人權方面的立場

            我國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別簽署了“人權兩公約”,并于2001年2月

            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正在批準當中。

            我國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第24條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第

            33條第3款,意義重大:

            第一,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法的基本目標和使命。

            第二,突出了人權價值和理念,為憲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注入了新的

            意義。

            第三,完善了公民權利保障的原則規(guī)定,強化了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

            神。

            第四,憲法確立“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對傳統(tǒng)憲法理論的一個重大突

            破。

            第二節(jié)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一)平等權與憲法

            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確定了平等權。

            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公民享有平等

            權提供了憲法基礎。

            憲法還有其他一些相關的具體規(guī)定,主要有:

            (1)第33條第3款規(guī)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

            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2)第5條第4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第4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

            歧視和壓迫。”

            (4)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jīng)濟的、文化的、社

            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其第2款進一步規(guī)定:“國

            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yǎng)和選拔婦女干部。”

            (5)第34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

            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

            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6)第36條第2款規(guī)定:“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平等權的含義

            在法律上,公民的平等權包含以下含義:(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

            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3)國家

            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于所有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平等權的本質(zhì)含義在于禁止差別對待。但是,平等權禁止的差別是不合

            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是具有合憲性的。

            (三)平等權的范圍

            由于觀察的角度不同,我們可以從不同側面界定平等權。

            1.根據(jù)享有平等權的主體不同,平等權可分為以公民為主體的平等權、以法人為

            主體的平等權和以特定對象為主體的平等權。

            2.根據(jù)平等權適用的具體領域,平等權可分為政治生活領域平等權、經(jīng)濟生活領

            域平等權、社會生活領域平等權以及文化生活領域的平等權。

            3.根據(jù)平等權的內(nèi)容不同,憲法中禁止差別對待的方式有三種:

            (1)憲法中只列舉禁止差別的理由,如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男女平等原則;

            (2)只列舉禁止的領域,如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有關教育機會平等的內(nèi)容;

            (3)同時規(guī)定禁止差別對待的領域與理由,如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選舉權領域

            的“九個不分”,即不能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為由進行差別對待。

            (四)正確理解平等權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平均主義。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憲法和法律范圍內(nèi)的平等,還不是事實上的

            平等。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權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個公民

            行為能力上一律平等。權利能力的平等要求法律向公民提供均等的機會,提供平

            等的起點。

            二、政治權利

            (一)政治權利的概念與范圍

            所謂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

            行為可能性。它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

            以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fā)表

            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xiàn)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

            簡稱為政治自由。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

            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34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

            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三)言論自由

            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

            的自由。從廣義上說,新聞、出版、著作等也包括在言論自由的范疇內(nèi)。從狹義

            上說,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論自由內(nèi)。憲法上規(guī)定的言論自由實際上就是指政治

            言論自由,它構成了政治權利的實體內(nèi)容。

            言論自由的范圍包括:

            (1)公民作為基本權利主體,都有以言論方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權利,其內(nèi)容十

            分廣泛。

            (2)通過言論自由表達的內(nèi)容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

            (3)言論自由表現(xiàn)形式是多樣化的,既可采取口頭的,又可采取書面的,必要時

            依照法律規(guī)定,還可利用廣播、新聞、電視等傳播媒介。

            (4)言論自由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其權利的享受者不應由于某種言論而帶來不利

            后果,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5)言論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到合理的限制。

            (四)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社會

            事務的見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

            由地在出版物上發(fā)表作品;二是出版單位,即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

            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社的設立與管理應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

            (五)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指公民為達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結成某種社會團體

            的自由。因目的不同,公民的結社自由可分為兩種: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結社,如

            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此類結社通常由民法和商法來調(diào)整。二是

            不以營利為目的結社,包括政治結社和非政治結社等。

            (六)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在我國,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愿望的活動。示威是指

            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

            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1989年10月,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具體規(guī)定了對

            集會、游行、示威的保障與限制措施。

            1.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申請與許可制度。

            2.集會、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jù)內(nèi)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是個人選擇的事情,具體包括如下內(nèi)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

            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種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

            教而現(xiàn)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xiàn)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主要

            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儀式自由構成,有的國家還包括傳教自由。

            四、人身自由

            廣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個人在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范圍內(nèi),有一切舉

            止行動的自由。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

            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護四種。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屬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動有不受任

            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lián)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

            它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維護其尊嚴的重要方面。人格尊嚴的法律確認表現(xiàn)為人應

            具有的人格權,它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所應具有的資格。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對公民進行侮辱或誹謗。

            (三)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他通訊手段,根據(jù)自己的

            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進行社會交

            流的必要手段,是公民不可缺少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內(nèi)容是通信秘密,主要

            內(nèi)容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nèi)容他人

            不得私閱或竊聽。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

            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qū)νㄐ胚M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會經(jīng)濟權利

            社會經(jīng)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guī)定享有的經(jīng)濟物質(zhì)利益的權利,是公

            民實現(xiàn)其他權利的物質(zhì)上的保障。

            依據(jù)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的社會經(jīng)濟權利包括:財產(chǎn)權、

            勞動權等。

            (一)財產(chǎn)權

            我國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繼承權。”“國

            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給予補償。”

            修正后的憲法對公民財產(chǎn)權的保護特點:

            1.擴大了公民財產(chǎn)權的保護范圍。

            2.加強了對公民財產(chǎn)權保護力度。

            3.建立了對私有財產(chǎn)征收和征用的補償制度。

            (二)勞動權

            勞動權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勞動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

            利。勞動權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是行使其他權利的物質(zhì)上的前提。

            根據(jù)我國憲法和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權主要包括:

            1.勞動就業(yè)權。

            2.取得報酬權。

            在我國,勞動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又是公民的一項義務。

            (三)休息權

            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

            效率,根據(jù)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yǎng)的權利。勞動者

            的休息權是和勞動者的勞動權密切相關的,休息權是勞動權的必要補充。

            (四)物質(zhì)幫助權

            物質(zhì)幫助權是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

            必要的物質(zhì)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zhì)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權利和文化活

            動方面的權利。教育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xiàn)為受教育權。文化活動方面的權利主要

            表現(xiàn)為科學研究的自由、文藝創(chuàng)作的自由和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接受文化、科學等訓練的權利。主要包

            括:

            (1)公民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權利。

            (2)享受教育機會的平等。

            (3)受教育權通過不同階段和形式得到實現(xiàn)。

            2.文化權利。

            (1)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

            (2)文藝創(chuàng)作的權利。

            七、監(jiān)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監(jiān)督權

            監(jiān)督權是指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

            (二)取得國家賠償權

            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取得國家賠償權是指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

            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八、特定人的權利

            我國憲法除了對一切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規(guī)定

            外,還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條,給予特殊保護。特定人指婦女、兒童、

            老年人、殘疾人和華僑等。

            第三節(jié)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各民族團結

            憲法第5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

            團結的義務。”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chǎn),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

            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我國憲法第55條規(guī)定:“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

            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

            義務。”

            五、依法納稅

            納稅義務是指納稅人依法向稅收部門按一定比例繳納稅款的義務。憲法

            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方面的義務

            除以上談到的公民的基本義務以外,我國憲法還規(guī)定了公民的4項義

            務:

            (1)勞動的義務。

            (2)受教育的義務。

            (3)計劃生育的義務。

            (4)父母和子女的撫養(yǎng)與贍養(yǎng)義務。

            第四節(jié)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點與保障

            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一)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二)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三)權利和義務的現(xiàn)實性

            (四)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性

            (一)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表現(xiàn)在:首先,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

            其次,憲法確認并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也是非常廣泛的。

            (二)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xiàn)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權利和適用法律上

            都一律平等。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

            擔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公民都不可以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也不可以

            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三)權利和義務的現(xiàn)實性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現(xiàn)實性主要表現(xiàn)在:

            (1)憲法在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時,總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

            充分考慮到現(xiàn)階段政治、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的實際水平,來確認權利和自由的范圍、

            內(nèi)容以及物質(zhì)保障問題。

            (2)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zhì)保障的。

            (四)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性主要表現(xiàn)在:

            (1)憲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

            定的義務。

            (2)公民的有些權利和義務是彼此結合的,如勞動權、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

            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3)權利和義務是彼此促進的。

            二、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保障,就實現(xiàn)的過程而言,可以區(qū)分為預防制

            和救濟制兩種。

            預防制強調(diào)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的界分,公權力以保護私權利為目

            的,以促進私權利的實現(xiàn)為宗旨。首先,限制基本權利的程度要合理。其次,限

            制基本權利的原則要合理。限制基本權利時應針對不同對象適用具體的原則。在

            價值目標上,要明確限制只是手段,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才是目的。

            救濟制是指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了公權的侵害或者其他權利主體的侵害

            后,如何排除侵害進行補救的問題。從各國的憲政設計來看,實行司法獨立,讓

            司法權來裁判立法權和行政權是否符合憲法,最終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是

            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在我國,由于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對抽象行政行為和立

            法行為侵害公民權利問題,不能由司法機關來審查,只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行使憲法監(jiān)督權。即使這樣,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下

            設置專門的司法機關,已成為公民權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第五節(jié)保護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國人合法權利和利益

            一、國家保護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二、可給予外國人受庇護的權利。

            本章重點:

            1.公民、基本權利的含義。

            2.國籍的含義及取得制度。

            3.憲法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4.我國公民的權利體系。

            5.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特點。

            6.外國人的政治避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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