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審核情況
共審核規章制度7部,分別是《外部施工隊伍規范用工管理措施》、《相關激勵職員攻
讀碩士碩士暫行要求》、《審計監督處理處罰暫行要求》、《宏圣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宏圣企業辦公用具管理措施》、《宏圣企業房屋、場地、設備、設施、租賃安全管理措
施》、《宏圣企業信息公告管理措施》,全部出具了法律審核意見,各單位依據法律審核意見
全部做出了對應修改。
截至到6月份共審核規章制度5部,分別是《宏圣企業銷售管理措施》、《宏圣企業銷
售人員行為規范》、《宏圣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措施》、《宏圣企業領導干部約談制度》、《宏
圣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措施》,出具了法律審核意見,各單位依據法律審核意見全部做出了對應
修改。
宏圣企業法律事務部規章制度共5部,分別是7月制訂《晉城宏圣建筑工程法律事務管
理措施》、7月制訂《晉城宏圣建筑工程訴訟事務管理措施(暫行)》、7月制訂《山西晉城
宏圣建筑法律風險管理暫行措施》、制訂《宏圣企業協議專用章管理措施(暫行)》及《宏
圣企業授權委托管理要求》,從各個制度實施情況來看,各制度制訂有效合理,能夠有效地給
企業法律實務管理進行指導和職員行為規范約束。篇二: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股份(以下簡稱或本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法律監督機制,規
范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企業日常經營中法律風險,維護正當權益,依據國家相
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法律事務,是指本企業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包含到企業權利義務
多種法律事務工作。
第三條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以下標準:
(一)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
(二)促進企業依法決議、依法經營管理標準;
(三)堅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督為主、事后填補為輔標準。
第四條本制度適適用于本企業。
本企業控股、參股子企業應參考本制度,制訂本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及法務人員
第五條本企業事務部(董事會秘書處)為本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企業法律
事務管理,并對各控股、參股子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驗。
第六條法律事務管理部門關鍵職責有:
(一)依據本制度參與起草、審核、修訂本企業規章制度、風險/內部控制體系;
(二)參與企業合并、分立、破產、收購、投資、租賃、轉讓、招投標及企業改制重組
等關鍵經營活動,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對本企業上述重大經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
(三)開展和本企業日常經營相關法律咨詢;
(四)參與重大協議談判和起草工作,審核本企業全部合
同及其它書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企業協議專用章;
(六)管理本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事務;
(七)管理本企業法律糾紛事務;
(八)法律宣傳和培訓事務;
(九)協調和企業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包含:外聘常年
法律顧問和/或專題法律顧問,統稱為“外部法律顧問”)溝通、聯絡等相關工作;
(十)辦理本企業管理層交辦其它法律事務。
第七條本企業將在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內設置法律專員(或稱內部企業法律顧問)等法
律事務管理崗位。
法律專員必需含有對應崗位執業/職業資格,其它法務人員應該含有本企業要求對應崗位
工作能力。
本企業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計劃,主動培養企業法務人
員,不停提升本企業法務人員業務能力。
第八條為愈加好地維護本企業正當權益,本企業能夠依據法律事務性質和復雜程度,
聘用外部法律顧問幫助本企業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三章協議事務管理
第九條本制度所稱協議,是指以本企業名義和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簽署
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或安排,包含書面協議和含有法律性質其它書面法律
文件。
其它書面法律文件,是指除書面協議以外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企業名義簽署意向
書、備忘錄、承諾書、授權委托書、擔保函、權利證實、申明等含有法律效力、可能造成本企
業負擔法律責任多種書面文件。
勞動協議根據本企業相關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實施,不適適用于本制度。
第十條本制度所稱協議事務管理,包含:制訂和完善本企業協議管理措施;監督、檢
驗該協議管理措施實施;協議簽訂審核;協議推行監督;協議檔案及立案管理等協議管理事
務。
本企業協議管理工作基礎標準是:交易安全和經營效率并重,建立分級管理和分類管理
相結合全方位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本企業實施協議會簽審核制度,協議包含各業務職能部門經過會簽對協議中
屬于本部門業務內容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各業務職能部門對所簽署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協議簽訂
(一)協議風險評定及談判
協議業務主辦部門在簽訂協議前,應負責對協議簽署必需性、協議推行可行性,和締約
對方資質資信、履約能力等業務風險
進行評審和論證,重大協議還應向企業管理層提交可行性匯報。
重大協議簽署前,業務主辦部門應該組織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共同參與協議談判。
(二)協議草擬
本企業全部協議簽訂,除協議金額低并能立即推行完成協議外,應該采取書面形式。
協議業務主辦部門應該爭取協議擬稿權。有協議示范文本(或標準格式協議),業務主
辦部門應該盡可能采取該文原來確定協議條款;沒有協議示范文本,業務主辦部門應該在先行
草擬協議初稿后或收到協議對方草擬協議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審核。
協議業務主辦部門提交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協議初稿,必需包含協議全部附件和必需
說明。
(三)協議審批
協議業務主辦部門應負責對協議中專業內容及條款進行審查;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對協
議正當性、真實性、公平性和周密性進行審查。
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在審核協議時,假如發覺錯誤、遺漏時,應在法律審核意見中給予明
示并提出修改意見;假如發覺送審協議不全或因為協議業務主辦部門因本身審核不嚴而存在重
大缺點時,能夠直接退還業務主辦部門,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審。
本企業能夠依據協議性質和復雜程度,聘用外部法律顧問參與協議審查工作。
(四)協議簽署
協議經過企業領導審批后,方可對外簽署和蓋章。
第十三條協議變更應該根據協議簽訂審批簽署程序辦理。第十四條協議推行,是
指包含本企業在內協議各方對已實際成立協議自生效后全方面、立即和實際推行。
協議業務主辦部門負責生效后協議全方面推行,應該立即督促協議對方按約定推行協議
義務,并配正當律事務管理部門對協議推行進行監督。
協議推行完成后,協議業務主辦部門應對該協議推行進行總結和評價,并將結果匯總到
法律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協議檔案,包含能夠有形地表示所載內容企業書面協議和其它書面法律文件
等全部文字材料。
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協議檔案存檔、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務。第十六條本企業控
股、參股子企業應依據要求,將重大協議報本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立案。
第十七條本企業協議專用章,本企業對外簽署協議時能夠加蓋公章或協議專用印章。
協議專用章由本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條本企業將依據本制度另行制訂協議管理措施。
第四章非訴訟法律事務管理
第十九條非訴訟法律事務,關鍵是指訴訟法律事務以外不通篇三:規章制度審核表
xxxxxx
規章制度審核表
篇四:企業規章制度制訂和管理要求
企業規章制度制訂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____發展規章制度制訂和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升建章立制質
量,依據企業章程,參考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團印發《____控股集團規章制
度制訂和管理要求(試行)》,結合企業實際,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本要求所稱規章制度,是指企業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
所制訂管理規范總稱。
第三條本要求適適用于企業規章制度制訂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立案
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制訂規章制度,應該遵照下列標準:
(一)堅持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訂標準,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要求標準上不作反復要
求;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標準,推進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五)遵照“長遠計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時清理、統一規范”標準。
第五條制訂規章制度要求。
(一)全方面性:全方面性既要包含制度范圍全方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全方面性;
(二)正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該正確、簡練,條文內容應該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含有操作相關步驟,明確相關工作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范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表現服務企業發展需求。
第二章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企業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要求行使
規章制度審核、同意、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企業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歸口管理部門。其關鍵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確定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三)依據計劃督促、檢驗、幫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企業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審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審核等工作;
(七)負責搜集規章制度實施中存在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相關規章制度提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法律審核。
第八條企業董事會秘書負責企業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銜接,其關鍵職責是:
(一)依據企業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同意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提議。
(二)將需要審議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制度建設計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企業綜合管理部依據業務管理需要制訂企業規章制度體系整體制訂計劃,整體計
劃每十二個月滾動調整。
第十條企業各部門依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計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企業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企業規
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第十二條企業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并由總經理辦公
會決定將一些關鍵規章制度制訂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規章制度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相互之間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
事項不一樣具體要求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第十四條對包含兩個以上部門業務規章制
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幫助。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搜集資料,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企業相關要求;
(二)調查研究,提出處理問題措施、方法;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企業征求意見。包含職員利益,還需征求職員代表意
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征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匯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通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目標:清楚簡練說明本制度控制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包含相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要求實施本制度部門(單位)或人員責任和權限。
(四)制度規范內容、要求和程序,對對應經濟活動約束和要求。
(五)對應活動、事項具體步驟,附相關工作步驟圖。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關統計、圖表,包含和本制度相關支持性文件、要求,多種應保
留相關統計、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要求相關責任。
(八)制度實施時間及使用期限。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依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示,內
容簡單也可直接以條方法表示。章、條序號用漢字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序號用漢字
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標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被征求意見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征求意見部門應將各部門
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報部門主
管副總經理審核。
第五章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
(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責任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
查。
第二十一條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和企業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表現權責利對等標準;
(四)提交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并報總經理辦
公會審批后下發實施,須董事會審批基礎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后下發實
施。
第二十三條以____發展名義下發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
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管理規范,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首次頒布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十二個月,試行期后經修改文件為正式
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訂則根據修訂和廢止相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規章制度公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
立案。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企業各級人員必需嚴格遵守。
第六章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規章制度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訂部門和綜合管理
部每十二個月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實施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方便
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各相關部門在實施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問題應立即統計,填寫
《____發展規章制度修改、廢止提議表》(見附件三)交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規章制度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審核,
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修正。
(一)要求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
(二)要求事項局部已不適用。
(三)規章制度局部和政府相關法令相抵觸。
(四)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反復矛盾。
(五)同一事項所須適用多種規章制度,其內容相互沖突矛盾。
(六)所包含部門名稱,已和現制不符,或原要求事項主管或實施部門已經裁并或變
更。
第三十一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廢止。
(一)要求事項和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
(二)已和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
(三)同事項已經有新要求并已公布施行。
(四)要求事項已實施完成,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需。
(五)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基礎管理制度范圍由企業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每十二個月一季度,由綜合管理部對上年度公布實施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
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條各控股子企業應認真落實落實____發展制訂下發各項規章制度。子企業認
為制度條款不適適用于本企業,應于制度頒布日兩周之內向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說
明,并將處理方案上報立案。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需董事會審批由董事會秘書
協調審批。
第三十五條規章制度制訂步驟見附件四。
第三十六條本要求解釋權歸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本要求自總經理辦公會同意經過之日起實施。篇五:企業法律審核工作若干
要求
法律審核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企業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核和論證,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
范機制,促進企業依法決議和依法經營管理,維護出資人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企業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措施》(國務院
國資委令第6號)等法規規章,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企業應該加強內部法律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由企業關鍵負責人領
導、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企業責任人牽頭、業務部門參與、法律事務機構組織實施法
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和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第三條企業應該建立科學、規范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和工作步驟,明確法律事務
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權限、程序及工作內容,確保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
律顧問依法推行法律審核職責。
第五條實施法律審核應該遵照依法合規、全方面客觀、程序規范、正確立即等標
準。
第二章法律審核內容
第六條企業應該對以下事項實施法律審核及論證:
(一)重大經營決議;
(二)起草修訂企業章程及其它關鍵規章制度;
(三)擬對外簽署協議、協議;
(四)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及改制、重組、等重大事項;
(五)投融資、擔保、產權轉讓、招投標、重大資產處理等重大經濟活動;
(六)其它應該實施法律審核及論證事項。
第七條實施法律審核,應該對審核事項所包含主體、權限、程序、內容等進行正當
性、合規性審核。
第八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參與或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各類經營決議會議,對
重大經營決議提出法律意見和提議。
第九條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根據企業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權
限、程序及工作內容,依法推行法律審核職責。
第十條對法律審核中發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法律事務機構有權向企業
責任人提出完善企業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提議。
第十一條企業關鍵責任人應該重視企業法律顧問提出相關防范法律風險意見和提
議,立即采取方法防范和消除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法律事務機構和其它業務部門在法律審核工作中應該加強相互協調配合。
第十三條企業規范選聘并有效發揮外聘律師在法律審核方面作用。
第三章法律審核程序
第十四條重大事項決議前,企業關鍵責任人應該責成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
務企業責任人組織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研究論證,必需時參與重大項目標
談判及簽約。
第十五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事項決議中,獨立發表法律意見和建議,并在
對應會議統計中載明。
第十六條企業法律顧問依法獨立實施法律審核,正確評定審核事項法律風險,并出
具明確法律審核或論證意見。
第十七條未經企業法律顧問研究論證重大決議事項,不得提交相關決議會議討論。
第十八條未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會簽企業章程及企業關鍵規章制度,不得提交相關
會議審議或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關鍵協議或協議,企業法律顧問實施法律審核后,應該由企業總法律顧問
或分管法律事務企業責任人復核簽字。未推行復核簽字程序,不得對外簽署。
第二十條報送兵團國資委請求指導協調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必需經企業法律機構審
核。
第四章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本要求所稱法律意見書,是指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在從事企業法律
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活動過程中,就相關問題實施法律審查、分析
法律風險并提出法律提議或處理方案法律文書。
第二十二條企業上報兵團國資委下列事項,應該依據相關要求附法律意見書:
(一)報送兵團國資委審核或同意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
資等重大事項;
(二)報送兵團國資委審核或同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三)報送兵團國資委審核或同意關鍵子企業改制方案;
(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應該出具法律意見書其它事項。第二十三條法
律意見書應該一事一議,要求格式規范、依據充足、分析透徹、邏輯嚴密、表述正確。
第二十四條法律意見書通常包含標題、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個部分。第二十
五條法律意見書正文通常包含:
(一)問題緣由,包含論證事項起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申明
(二)基礎事實,包含盡職調查情況及相關證據資料;
(三)法律依據,包含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
(四)法律論證,包含對關鍵問題法律分析及相關論證;
(五)結論性意見或提議,包含對現有情況及可能情況判定、存在風險、
審核意見及處理提議等;
(六)相關事項說明。
第二十六條法律意見書由承接該項事務企業法律顧問起草,法律事務機構責任人審
核;或由法律事務機構委托外聘律師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機構名義出具。但包含企業國有
產權轉讓事項法律意見書,應該由外聘律師出具。
第二十七條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起草法律意見書,依據授權能夠查閱本企業相關
資料,向企業相關部門、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第二十八條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法律意見書,應該由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
務企業責任人復核簽字。
第二十九條法律意見書由法律事務機構報送企業責任人和相關業務部門。第三十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權對法律意見書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驗,并負責將法律意見書根據檔案
管理要求立卷歸檔存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及外聘律師應該切實推行法律審核職責,對提出法律意見
及辦理法律事務正當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企業不根據本要求建立或規范實施法律審核制度,造成出現重大經營決
議失誤、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或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依據市國資委《企業重大經營決
議失誤責任追究暫行措施》和《相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意見》相關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
任。
第三十三條凡提出法律審核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存在顯著瑕疵,導致重大決議出
現錯誤、引發重大法律風險或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企業應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企業能夠依據本要求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三十五條本要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文發布于:2022-08-10 00:20: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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