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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顧問
私人法律顧問合同3篇
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性別:
出生:
職業:
住所:
:
電話: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地址:
: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
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
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范圍:
(一)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出具律師函;
四)協助甲方審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務文書;
(五)免費代理參加不涉及財產標的的訴訟、仲裁和調解案件;
(六)辦理雙方另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審查、修改合同性
文件和其他法律文書的總件數為:每年不超過12件;申請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4份;免
費代理參加訴訟、仲裁、調解的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的案件)每年不超過1件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的方式為:通過電話解答或由甲方親自到乙方律
師辦公所在地當面解答(每次解答最長不得超過一小時);乙方律師協助甲方審查、修改合
同性文件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所在地進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的由甲方親自到乙
方律師辦公所在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繳納法律顧問費3600元。
法律顧問費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否則,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進行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北京市亦非律師
事務所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下列事項,甲方認為需要聘請乙方律師完成的,甲方須與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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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乙方律師應認真完成受委托事項:
(一)超越本合同第三條第五項的訴訟、仲裁和需要調解的案件;
(二)調查取證;
(三)辦理其他需出門服務的法律事務。
乙方為甲方的上述事項提供服務時,另行收費。收費按乙方收費標準的70%執行。
第九條律師受甲方委托,進行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鑒定、翻譯、資料、交
通、食宿等差旅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退還。
第十二條乙方律師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一)不得直接向甲方收取費用;
(二)不得向甲方索取財物,不得獲得其他不利于甲方的經濟利益;
(三)非經甲方同意,不得運用來自于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時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對甲方
有損害的利益;
(四)除依照相關規定收取法律服務費用之外,不得與甲方爭議的權益產生經濟上的聯
系;
(五)不得委托他人為自己或為自己的親屬收購、租賃甲方與他人發生爭議的訴訟標的
物;
(六)不得將甲方商業秘密泄露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第三方;
(七)不得持有甲方文件的原件;
(八)不得無故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
解除合同,已收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
按乙方收費標準的80%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的期限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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