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書
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職業:
住所:
電話: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山*鑫希望律師*務所
地址:芝罘區**路*號*樓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
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鄭*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
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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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范圍:
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
詢;
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律師函;
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
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
辦理雙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
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
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律師收費標準的70%收取。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的方式為電話、QQ、或者甲方
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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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律師協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
辦公地進行。
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0元。
法律顧問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
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鑫希
望律師*務所鄭*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鑒定、翻
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
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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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
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于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
秘密絕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山*鑫希望律師所
(蓋章)(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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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12 18:52: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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