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11月27號出生,1973年7月20號確認死亡(英年早逝-享年32歲)李小龍究竟因何而死?是什么原因導致李小龍在一夜之間就離開人世,連搶救的機會都沒有呢?李小龍的尸體被解剖后,其肝、腎、小腸、結腸、血液及胃部殘存物樣本 立刻被送到香港當地的化驗室,由法醫部的林醫生進行檢驗,其余樣本則送往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化驗室進行分析。
不過第一批驗尸報告出來時,李小龍已 經下葬。
驗尸報告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在李小龍體內發現的微量大麻。
法 醫部的林醫生和負責剖驗尸體的伊莉莎白醫院病理學家黎史特醫生都表示:這 點分量的大麻不可能是誘發李小龍猝死的主因。
黎史特醫生還指出,李小龍頭 部沒有發現傷痕,既沒有出現腦出血,其腦血管也無梗塞之處,身體的其他器 官也都很正常,唯獨腦部有中度腫脹,其腦腫很可能發生在死亡前半分鐘,而且來勢很快,但腦腫并不一定能致使人死亡,李小龍的死因很有可能與止痛藥 過敏反應有關。
這一說法得到了倫敦大學法醫學教授迪雅的認同,迪雅教授表 示:李小龍的死因是急性腦水腫,原因是對止痛藥(EQUAGESIC)中的某些成 份產生了過敏反應。
1973年9月24日上午,在經過了兩個多月的論證后,香港法庭的董梓光法官對李小龍的死因做出了7種解釋:謀殺:即惡意及不合法殺人。
沒有證據證明李小龍是被人謀殺的,故排除。
誤殺:即無惡意的不合法殺人。
死者顯然沒有受到這種傷害,故排除。
合法殺人:死者乃系猝死,與此項無關,故排除。
自殺:從李忠琛、鄒文懷、蓮達等人的供詞看,李小龍在死前并無精神和行為異常,缺少自殺動機和傾向,故也可排除。
自然死亡:伊莉莎白醫院驗尸官黎史特醫生在解剖和化驗死者尸體時并沒有找到致使死者自然死亡的病因,英國倫敦大學迪雅教授也同意黎史特醫生的意見,所以自然死亡也難成立。
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即服用止痛藥導致過敏反應,此項可能性最大。
死因不明:即所有證供都無法指出死者的死因,而陪審員也未能從上述六種可能性中選擇一種作為本案的判決,則裁定死者死因不明。
法庭最后裁定,李小龍的死因乃是“死于非命”。
此裁定一出,眾皆嘩然,全港上下紛紛表示質疑,認為官方的這一說法根本就是不痛不癢,含混過關。
站在客觀的立場看,香港官方的這一裁定并非不合理,甚至可以說是把引 發爭議的可能降到最低,最說得過去的一種選擇。
但官方忽視了各界對李小龍 之死的關注度,或者說,這一裁定根本就沒能滿足大眾對李小龍之死爆炸性消 息的期待。
當然,站在官方的立場,當然不希望李小龍之死波及的范圍越來越 廣,牽扯的人越來越多,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到頭來因為種種原因落得一個不了 了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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