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方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文章來源:社保網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08: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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