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
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
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
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
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
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
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
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
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
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
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
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
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
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
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
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
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
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
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
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
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
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
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
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
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
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
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
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
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條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按照下列規
定補償: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可以拆遷補償或者
折價收購,也可以用相當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抵償。
違法違章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發布后栽種的青
苗和修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鄉(鎮)
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
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和農民的意見。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
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
監督。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
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
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
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
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
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
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
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
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
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
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
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
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
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
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
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
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
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
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
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
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
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
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
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
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
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
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
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
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
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
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
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
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
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
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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