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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制度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辦法
目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投資管理基本原則2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4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11第一
節投資研究12第二節投資決策13第三節投資執行16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17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17第
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18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20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21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24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24第十章
附則2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
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
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
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
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
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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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范、穩健、高效的
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范
操作、嚴格監管。
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
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采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
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
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
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
者,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
則,以受托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
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并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
力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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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局限于短
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著眼于發現不同行
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
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
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
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
券,盡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
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
的證券,盡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
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
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
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
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
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
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
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
于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
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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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
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
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
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并接受社會公
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
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
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二)風險控制辦公會(三)分
管領導(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總監)(四)基金經理(五)研
究部(六)交易室(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八)
監察稽核部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
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
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
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
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
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
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
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
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
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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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反饋核對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
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
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
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
范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范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
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
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
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
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
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并根據
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準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
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
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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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
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并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盡
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
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
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
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
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
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
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達到并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并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
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戶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系,向客戶闡
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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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
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
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
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
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
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
(4)負責制定并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
結,并向投資總監匯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
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并積極與
基金重要客戶溝通及參與路演。
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
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
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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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
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
臺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
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
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
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托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
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
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發出的不符合
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
行并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匯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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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
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匯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
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
注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
開戶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
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注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
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
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戶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
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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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
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
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
過建立并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
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
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
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
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
理和績效評估戰略,并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復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
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戶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并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
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
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
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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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
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
關部門及其他用戶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
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
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
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
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
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
職能主要是:
1.
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并監督實施,
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
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
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
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
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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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并根據需要進
行必要的修改;
4.
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
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戶服務)進行討
論和5.
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
和研究,并提出相關方案;
6.
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
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
和完善意見;
7.
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
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
他重大風險事件;
9.
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
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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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客戶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
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
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
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
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
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
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
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
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
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
置)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
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
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
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
供準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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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
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
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
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
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
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
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
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
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
托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
劃,調研后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
在公司的統一平臺。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
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
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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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投資決策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制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
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
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
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
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
略,并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
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后,開
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
慮因素。隨著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
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
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
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
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
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于不同
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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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
勢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
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于超出基金
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
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
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
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
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
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
改并簽字確認后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
析完成后,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并對其投資組
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
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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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
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戶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
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
的了解,并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
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于極端(如:單日買賣過于頻繁
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于基金凈值公布前期拉抬
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
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
“三公”原則,以取信于基金投資人、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
為宗旨,規范管理、忠于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
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秘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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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
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
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
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
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
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
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
《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后,
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范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
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
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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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簽署意見;否
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于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
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
通知相關基金經理,并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匯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
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
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____,錄音電話指令事后須由基金
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
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范圍內
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并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
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
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
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
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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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
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
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
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說明原因,并對
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
動態跟蹤,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
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
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
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
《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
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
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
立刻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
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
行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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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
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
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
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
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
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
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
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
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
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
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后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
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范圍為扣除禁選庫后的符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允許投資范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
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
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
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并出具個股研究
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后,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
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
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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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
證券。研究部對于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
價變化,并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
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
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
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
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
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
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
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
庫;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
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
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于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
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
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
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
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
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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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于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
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
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于
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
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
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
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
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第五十六條
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
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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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
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
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
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
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
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后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布召開股東
大會的通知后,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
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
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
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后,一并交給分管領導審閱。分
管領導核準后,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
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于決策,
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
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
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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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第六十二條非固定
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
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
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
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
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
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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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
定:
(一)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
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
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因巨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
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
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于《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范圍規定
以外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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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
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
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
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
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
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
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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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
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
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于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
產品或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范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
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
準。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準。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
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
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
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
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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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
定,公司可根據每只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
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
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
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
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
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并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準各基金的資產配
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
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臺的輔
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有效的風險控
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
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
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
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
和可承受風險;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
評估,并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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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
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
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于收市后對違反內部投
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發出提醒通知,并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
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
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
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
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
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托的設定、計算機系統
實行權限管理并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
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托管機構)制定嚴格的
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并根據上述機構
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
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
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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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首
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
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
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沖擊成本等);其次是整個投
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
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
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
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
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
之日起實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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