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企公司法律顧問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提高法律顧問服務水
平,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
律法規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通過公開方式擇優選聘實力強、信譽好、報價
公平的律師事務所作為公司及有關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服務單
位,并與法律顧問服務單位協商確定優秀律師擔任顧問律師
(法律顧問服務單位和顧問律師統稱法律顧問)。
第三條法律顧問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負責。企管部履行下
列法律顧問管理職責:
(一)組織選聘法律顧問,并洽商、簽訂、管理法律顧
問合同;
(二)代表公司和出資企業與法律顧問保持日常工作聯
系,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考評;
(三)協助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四)向公司提出關于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公司賦予的其他法律顧問管理職責。
第四條法律顧問履行下列顧問職責:
(一)起草、審查、修改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
(二)擔任公司及出資企業訴訟代理人,代辦涉訴案件,
并為公司及出資企業其他涉訴事務提供法律支持;
(三)根據需要參與公司及出資企業商務談判,并研究
提出風險評估和咨詢論證意見;
(四)根據公司及出資企業的要求到相關部門查詢、調
取法律文書,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
(五)為公司及出資企業提供日常法律咨詢服務;
(六)對公司及出資企業員工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及普法
宣傳;
(七)參與公司及出資企業信訪維穩、維權和生產安全
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A)定期向公司提交法律工作總結報告,并提出法律工
作意見和建議;
(九)保守因工作獲悉的公司秘密;
(十)根據公司要求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法律顧問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每期最長不得超過
3年。合同期滿,根據考評情況,可以續簽。
第六條法律顧問費應當根據公司及出資企業的法律事務
工作量,并參考其他市管企業的法律顧問費水平,綜合研究確
定,充分體現“多勞多得”。
第七條企管部應當每年組織對法律顧問的服務情況進行考
核評價,并據此向公司提出關于法律顧問續(解)聘及顧問費
調整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對涉及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存在較大法律爭議、
法律規定尚不明確,以及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
問題和業務,應當要求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九條法律顧問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失職、瀆職侵害公
司利益,或者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經濟損失的,按照規
定程序解除顧問合同,依法追究賠償責任,并視情向有關部門
反映或者控告。
本文發布于:2023-03-05 02:35:0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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