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公布日期】2014.05.21
?【字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稅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
使用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4〕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
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
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9號)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
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發票票種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為確保我省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電信業試點納稅人)使
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國稅機關監制的其他普通發票,現就有關事
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應統一使用
除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國稅機關監
制的其他普通發票。原地稅監制的冠名普通發票,電信業試點納稅人在2014年6
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可繼續使用。
二、提供電信業服務的電信業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
的領用、最高開票限額的申請審批、數量核定、使用等有關事項按《四川省國家稅
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公告2013年第19號)規定執行。
三、電信業試點納稅人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其他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依照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發票票種的公告》(四川省國家
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營
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
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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