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布日期】2017.07.26
?【字 號】京國資發〔2017〕18號
?【施行日期】2017.07.26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審計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國資發〔2017〕18號
各企(事)業單位: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對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的審計監督,有效防范經營風險,我委修訂了《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7月26日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及《北京市實施〈黨政主要領導人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含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的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履行、承擔的與本企業經濟活動相關的職責和義務。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以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
發展為目標,以領導人員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強化對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二章 審計對象及內容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下列任職一年以上的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一)所屬獨資、控股子企業(含境外子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以及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人員;
(二)企業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對企業經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或掌握實質經營權的企業部門負責人;
(四)派駐參股企業并行使表決權的國有股權代表。
第六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國資委制定的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情況及效果;
(二)董事會(領導班子)建設及運轉情況;
(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以及有關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
(四)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金出借、大額經濟合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決策及其管理、效益情況;
(五)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法律事務及風險管理、審計監督等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市國資委政策制度及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及履職待遇等情況;
(七)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八)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護、維護穩定、重大活動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等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應當開展以下兩類經濟責任審計,做到未經審計,不得解除相關人員經濟責任,不得兌現任期獎勵。
(一)任中審計:在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或任期屆滿連任時實施,也可結合領導人員任職時間安排。
(二)離任審計:在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退等事項時實施。
企業應當在“凡離(職)必審,凡退(出)必審”的基礎上,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把任中審計作為重點;為防止責任懸空,也可以在領導人員退休離崗前實施審計。
第八條 企業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建立輪審計劃;在此基礎上制定年度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覆蓋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和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量。對問題多、反映大、尤其是有群眾舉報的領導人員應當增加審計頻次。
第三章 審計項目實施
第九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開展。
第十條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程序包括:成立審計項目組、印發審計通知、召開審計啟動會、開展審前調查、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實施現場審計、擬定審計報告、征求相關意見、印發審計報告、檢查整改情況等。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牽頭成立審計項目組,全面負責審計項目具體實施工作。審計項目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得少于3人。組建審計項目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抽調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及下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成立審計項目組;
(二)抽調其他部門專業人員,與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聯合組成審計項目組;
(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人員,與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聯合成立審計項目組。
企業不得全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實施現場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企業和領導人員印發“審計通知書”。主要內容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審計項目組人員、資料清單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召開由審計項目組、被審計企業領導班子參加的“審計項目啟動會”。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審計工作安排及要求、被審計領導人員述職等。
第十四條 在審前調查、內部控制測試、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審計項目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企業基本情況、領導人員履職情況、審計范圍及重點、重要性水平及審計風險評估、審計方法及步驟、審計質量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實施中,審計項目組應當依據“審計實施方案”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實質性檢查。檢查被審計企業財務情況、經營情況、管理情況、發展情況和領導人員履職情況等,內容涉及貨幣資金、實物資產、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籌資擔保、對外投資、成本費用、薪酬福利、工程項目等業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