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法的概述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學自身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全面理解經濟法概念,主要涉及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的調整對象、體系機構和地位等問題。
關鍵詞:經濟法;概念;淵源;調整對象;體系結構
一、對經濟法概念的全面理解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法雖然是最年輕的一個“法種”,但其產生和形成,是社會經濟生活歷史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法律、法學自身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一詞首先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里。但摩萊里所指的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僅僅只限于分配領域,且其
極力反對國內公民之間的買賣或交換,否定商品交換和民法的作用。這與現代經濟法有著本質的不同。1842年,另一個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在其《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德薩米繼承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主張建立一種“自由的、慷慨的、合理的”平等分配方式。德薩米還認為,要把龐大的民族集團或社會集團劃分成許多公社,然后進行良好的經濟管理,社會公共財產才能奇跡般地增加。
進入20世紀后,“經濟法”一詞逐漸流行,但什么是經濟法,理論界一直爭論不休。歷史上中外學者對經濟法的定義有過多種不同的表述。在資本主義國家,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為中心的法;有的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還有的認為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交錯的社會法,也有的堅持經濟法就是法。我國學者對經濟法定義也有多種理解,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經濟行政論,縱向經濟法論,管理經濟法論,經濟法論等。
目前比較通行的經濟法的定義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1)經濟法是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存在著普遍的。(2)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調整這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是由一個國家制定或認可
的,因此經濟法屬于國內法范疇,而不屬于國際法范疇,它不同于國際經濟法。(3)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不僅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而且這種運行過程中體現了國家干預,經濟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門法有本質區別。
不過,以上是法學家從嚴格的法學理論的角度給經濟法下的定義。在本文中的體系結構中,有很多法律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經濟法范疇,它們有的已經涉及民商法領域,有的法是法外的。這些法律是常用的,對現代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影響都很大,所以這里不妨用一個“大經濟法”的概念來概括本文中講的經濟法的相關法律概念。
全面理解經濟法的概念,我們不可忽視其階級本質屬性和社會性問題。經濟法和其他任何部門法一樣,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具有國家意志性,反映和體現著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國家管理和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工具之一。經濟法反映現代化大生產的一般要求,它以維護全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因此,經濟法又具有社會性。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其形式淵源,即經濟法規范借以表現的形式
。它們是:(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全部立法的法律基礎,也是經濟法立法的基本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這里作為經濟法的淵源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法律。(3)國務院根據憲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經濟法規。如:規定、命令、條例、細則等。((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但其法律效力只限于頒布機關所管轄的區域。(5)司法解釋。針對我國經濟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示可以彌補經濟立法的不足,具有指導經濟司法工作。這在一定意義上講,也可以作為經濟法的淵源而存在。(6)國際條約。在我國與他國簽訂的國際條約中,涉及我國干預經濟方面的規定也是經濟法的淵源。
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根據經濟法的概念可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而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些特定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
1.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國民經濟管理關系的含義是指國家組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縱向的經濟關系,是上級和下級、命令和服從的隸屬關系。
2.市場運行關系。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主要是各類經濟組織,為了保證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國家必須通過法律手段對其加以監督和管理,協調其中的各種經濟關系。
3.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的含義是指以為主體是各類經濟組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與內部機構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包括領導機構與其下屬生產組織之間,各生產組織之間以及與職工之間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四、經濟法的體系
自中國經濟法學孕育形成以來,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進行了重點研究,由于調整對象范圍認定不同,形成了框架多樣的經濟法體系,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
“基于經濟法所調整的兩類社會關系,經濟法的體系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即宏觀調控法和市
場規制法。”“經濟法體系由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市場競爭法和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宏觀調控法所構成。”
(二)經濟法體系的三元結構
“按照經濟關系及其經濟法調整的內在邏輯,經濟法可以大致分為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三個部分。”作為國際調節社會經濟的經濟法,“經濟法體系便有三個基本構成,即三個基本方面的法律:(1)市場障礙排除法(市場規制法);(2)國家投資經營法;(3)國家引導促進法(或稱宏觀調控法)”。
(三)經濟法體系的寺院結構
“經濟法的體系應該采取如下結構:第一,組織管理法。第二,市場管理法。第三,宏觀調控法。第四,社會保障法。”“經濟法體系主要應當由以下幾部分構建。(1)市場主題規制法。(2)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3)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會分配法律制度。”
建立完備的經濟法體系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盡管我們現在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規
范,但是在立法中,仍然存在著零碎、繁雜、不銜接、不配套甚至立法空白等情形。因此,我們必須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的法制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狀況和發展趨勢,逐步構建一個結構嚴謹、層次分明、相互協調的經濟法制度、體系。
五、經濟法的實施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實現經濟法律規范的活動,包括經濟守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1)經濟守法是指經濟法律主體遵守經濟法律規范的活動;(2)經濟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職權和程序執行經濟法律規范的活動;(3)經濟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處理經濟違法案件的活動。經濟守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是經濟法實施的三個重要環節,它們之間密切,共同維護著經濟法制的權威和尊嚴。
強化經濟法的實施,應在加強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重點做好以下工作:(1)開展經濟法制教育,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2)加強經濟執法、經濟司法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業務素質;(3)健全
經濟執法、經濟司法機構,改革完善經濟執法、經濟司法制度;(4)規范和發展市場中介組織,促進經濟法的實施;(5)建立監督體系,加強經濟執法、經濟司法的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