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學校的公共財產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校的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學校消防管理法規,本校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校內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學校成立治安消防工作委員會,是本校消防管理監督機構,其日常工作由保衛負責,保衛處設專職消防管理人員一名,受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業務指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并負責與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業務往來聯系。
全校各院(系)、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組,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校消防工作委員會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根據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防火責任制,并經常對照檢查。
第五條:各院(系)、各單位,應加強對本部門所屬人員的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六條:全校內建立防火安全組織,校內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各院(系)、各單位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下設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員)。
第七條:實行防火責任制度,即各院(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與學校以及各自所屬部門分別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學校建立義務消防隊,各單位建立自救消防小組。
第九條:學校防火重點部位和實驗室必須設兼職消防安全員。
第十條: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員),應當保持穩定,接受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單位在調動消防員時,應當及時向保衛處報替換人員名單備案。
第三章 消防設備及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學校消防規劃,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共同編制。
第十二條:學校劃撥專門消防經費,專款專用,保衛處負責實施。對全校的消防器材進行維修、換藥、保養及局部更換。
第十三條:學校統一對全校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實行配置,各部門如需新增滅火器,應提出申請,由保衛處按照部位的特點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學校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應落實專人加以維護和保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火警使用和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第十五條:保衛處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全校的消防器材、設施的配置、造冊登記、監管及滅火劑的更新,保證消防器材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學校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應當保障消防車通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礙消防栓的使用。嚴禁在消防通道上搭建違章建筑。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工作。
門面房出租時,要在租賃合同中寫明:門面房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阻方負責。
第十八條:在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設計中,防火設計應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必須選用合格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可行性論證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過程中應當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備案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室內結構改造,室內裝飾(居民住宅裝飾除外)工程的防火設計,應當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備案,報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
第二十一條: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要負責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加強對施工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房屋室內改建和裝飾工程應當選用阻燃或者難燃材料,并符合裝飾工程設計防火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時,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由防火安全委員會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
第二十五條:電焊、氣焊(割)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動火制度。電工、焊工、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安全樓梯等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暢通。
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馬路上明火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第二十七條:電器線路的敷設和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定期組織校有關部門對全校依法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給有關部門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等部位,確定為校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標準,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和私自灌裝液化石油氣,并規范用氣。
第三十條:嚴禁在校內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收購爆炸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一條: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應當制定滅火作戰計劃,實施滅火作戰演練。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本部門的情況,積極組織所屬部門的員工參與滅火作戰演練。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必須迅速報警或向校保衛處報告,同時組織人員撲滅初起火災。
第三十三條:保衛處在接到報告后應迅速報警,同時有關人員必須立即趕到火災現場,組織并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待公安消防隊員趕到后,協助其滅火。
第三十四條:火災撲滅后,各單位應保護好現場;保衛處消防管理人員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專職人員調查火災原因、損失、責任,并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消防監督
第三十五條:江蘇技術師范學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直接由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消防發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條例的要求,負責監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保衛處負責具體落實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協調各部門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七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校區防火安全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能積極配合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四)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擅自變更防火設計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報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處理;
(二)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報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處理;
(三)電器線路鋪設和電器設備安裝不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規定,造成火險隱患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報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處理。
第四十條:有下列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貳仟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伍百元以下罰款;
(一)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和私自灌裝液化石油氣;
(二)非法持有、收購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一條:對下列違反防火管理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伍百元以下罰款。
(一)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修改意見后仍不按建筑防火規范進行設計的;
(二)不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的圖紙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用途造成火險隱患的;
(四)未經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同意,停涌或關閉火險隱患的;
(五)堵塞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六)電焊、氣焊(割)作業人員違反規定動火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