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
【發文字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8-33
【發布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公布日期】1995.06.16
【實施日期】1995.06.16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8-33)
(1995年6月16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已由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1995年6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
(1995年6月16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協助。
生產建設兵團和鐵路、民航、石油等系統應當加強本系統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區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
森林、草原的消防監督工作分別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條例
》和《草原防火條例
》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控告和制止的權利。
第七條 每年11月9日為自治區消防宣傳日。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其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將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站)的裝備;
(三)組織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建立主要領導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承包管理機制;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指揮重大火災撲救,及時處理火災事故。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制定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滅火工作方案;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經營管理內容,實行防火責任制;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六)組織、管理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七)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對村(居)民進行消防宣傳教育,開展防火檢查,制止消防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險隱患。
城鄉居民應當學習消防知識,懂得安全用火、用氣、用電和其它防火、滅火常識。
學校、幼兒園、家長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防火常識教育。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建筑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從事經營的,由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防火負責人組成防火領導小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市、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
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規劃城鄉建設,包括各類開發區、工礦區、邊貿口岸、鐵路樞紐站、大型物資集散地等建設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鄉(鎮)建設總體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經濟發達的鄉(鎮)、村,也應做好消防規劃,同步建設相應的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含裝飾、裝修)的防火設計,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重點工程在20日內、一般工程10日內審核完畢,遇有特殊情況,審核時限可以延長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