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特殊場所和進行特種作業時對防火措施的特殊要求。
本條第一款是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的特殊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原則上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極易引起火災,現實生活中許多重大火災的發生,都是在這些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違章使用明火造成的,如2月發生在唐山林西百貨大樓的特大火災,就是由于違章進行電焊,致使電焊火花濺落在海棉墊堆垛上引起的。百貨大樓采用木龍骨和寶麗板貼面裝修,樓內墻壁、頂棚和樓梯間都罩上一層木殼子,營業廳又存放大量易燃商品,起火后由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釀成大災。
這起大火致死80人,傷53人,燒毀各類商品的建筑設施價值401.2萬元。因此,法律中明確作出禁止性規定。
這里所說的“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場所,如倉庫、油罐區、草原等。對在這些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的,法律作了特別規定,即:1.必須是因特殊情況需要。這里所說的“因特殊情況需要”,是指由于生產、保養、修理等工作需要必須使用明火作業的情況。2.事先必須按照規定經過批準后才可以使用明火。這里的審批,是指部門內部所規定的審批程序。例如: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聯合頒布的《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在生產區、庫房外、車間內動用明火作業時,屬于臨時動火的,必須向保衛處、科(股)申請辦理臨時動火證;固定動火的,必須經保衛處、科(股)防火安全審核同意,報經企業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固定動火證。又如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于聯合頒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中規定:修船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由施工項目負責人申報,廠、站主管消防和安全的職能部門審批。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進行明火作業,還應報經廠、站防火負責人核準。審批人員應當在審批前到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準。3.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這既是申請動用明火時所
必備的條件,也是作業人員在動用明火時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中規定,修船明火作業前,船方必須清除作業現場及其周圍(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鄰艙室)的易燃可燃物;廠、站方應將與下層艙室連通的孔洞封堵。機艙內明火作業時,可燃氣體濃度必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則應當停止作業。廠、站方要有專人在作業現場看火,并置備小型滅火器材。當班作業完畢,施工和看火人員應當在認真檢查、清理現場后方可離開。又如,公安部、輕工業部于頒布的《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在原料場內因生產必須使用明火的,應當經單位安全技術、消防部門批準,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1)清除作業點周圍的可燃物,備好滅火器材,現場設專人監護;(2)作業結束時,由專人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等等。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以上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條件下,才可以在這些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否則即是違法。
本條第二款對進行電焊、氣焊及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等具有特定責任的人員的資格作了特別規定。凡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在從事其特定工作前,必須經過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這一工作。這是一種特殊的防范措施。由于這些人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即是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
所進行工作并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責任,若不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掌握必備專業技術,極易引起火災或者處理不當發生火災釀成大禍。根據本款的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包括兩種人,一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這里所說的“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是指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有關人員,如電工、油漆工等。對這部分人進行上崗前的培訓,要求他們持證上崗,在國務院頒布的《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中就已經作了規定。在修改《消防條例》,制定本法時仍堅持了這一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作法,這主要是考慮到,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其所從事工作的特殊性。如前面我們所講的唐山林西百貨大樓特大火災一案,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進行施工的建筑隊在進行電焊作業時,指派的是無證人員進行電焊,既未清理現場,也未采取監護措施,因而造成重大火災。另一種人是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這是本法新增加的內容。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建筑消防設施以及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較以前有了很大的發展,對防止火災蔓延、撲滅初起火災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們對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等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別是對關鍵崗位值班操作人員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訓,由于其不能熟練操作,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不到位,建筑消防設施未能發揮作用,致使火災迅速蔓延,釀成惡果。因此,針對實踐中這
一深刻的教訓,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災的能力,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充分發揮其防火、滅火效能,保障安全,減少建筑火災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本法增加了對從事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上崗的資格認定。要求他們必須持證上崗,以使他們做到懂業務、會操作,能應急處置突發的火災事故,將火災造成的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對這兩部分人要求持證上崗,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相關的業務技能必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另一個是消防安全知識必須具備。只有這兩方面知識和技能都合格后,才能從事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