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余鵬遠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磐消當罰決字〔2022〕第0042號 |
被處罰對象 | 余鵬遠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余鵬遠駕駛的電動車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余鵬遠罰款人民幣伍拾元。執行方式和期限:執行方式:□警告√當場收繳罰款□被處罰人持本決定書在十五日內到。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磐安縣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5月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5-05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金華市】金華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31:2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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