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周經南違規(guī)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金婺消行罰決字〔2022〕第0068號 |
被處罰對象 | 周經南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周經南在位于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新客站前區(qū)7號地塊7(14)幢1層的金華市婺城區(qū)偎偎超市一樓樓梯間違反規(guī)定停放電動車,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周經南罰款人民幣陸拾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繳款方式:掃描婺城區(qū)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中二維碼直接繳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金華市婺城區(qū)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3月3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3-31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金華市】金華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fā)布于:2023-06-01 16:31:5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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