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劉海峰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西消行罰決字〔2022〕第0047號 |
被處罰對象 | 劉海峰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劉海峰友在杭州市***街道***199號萬美商務中心2號樓1層樓梯間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停放、充電區域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劉海峰罰款人民幣陸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杭州銀行各網點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2月2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2-24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39:5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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