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林蘇琴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富消當罰決字〔2022〕第195647號 |
被處罰對象 | 林蘇琴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林蘇琴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決定林蘇琴罰款人民幣伍拾元。執行方式和期限:執行方式:□警告√當場收繳罰款□被處罰人持本決定書在十五日內到。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富陽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5月2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5-23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35:4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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