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牟琳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衢柯城消行罰決字〔2022〕第0075號 |
被處罰對象 | 牟琳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2022年5月24日10時,我大隊消防監督員對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街道***100、102、104號的衢州市柯城夢屋攝影工作室進行檢查時,發現牟琳(車牌:衢州柯城166129)在該工作室東側外圍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牟琳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牟琳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收款人:柯城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衢州市柯城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5月27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5-27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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