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XX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運行、維護保養、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消防設施,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防火分隔設施等。
第四條(政府與管理機構責任)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加大建筑消防設施的公共資金投入力度,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安全檢查,協調處置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隱患。
第五條(部門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實施具體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設計審查、
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區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
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民政、文化旅游、衛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信息共享)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應當共享與建筑消防設施相關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消防監督執法等信息。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八條(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
托育機構和小型幼兒園的兒童活動場所,寄宿制學校的寢室、宿舍還應當加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但已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除夕卜。
第九條(住宅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層住宅,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結合住宅的修繕,增設應急廣播、報警裝置以及其他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增設建筑消防設施所需資金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在老式磚木結構居民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安裝簡易水噴淋裝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十條(非機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新建、改建、擴建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應當根據場所的建筑類型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配置建筑消防設施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
本市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加強對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監控信息的分析和應用,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數據支持。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并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本市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鼓勵其他單位配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并與本市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對接。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的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建筑消防設施以及相關器材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識,并保持
清晰準確。消火栓、防火門、防火卷簾、滅火器等應當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警示性標識;水泵類別、管道水流方向、閥門開啟狀態、消防電源、配電柜開關狀態等應當設置提示性標識。
第十三條(住宅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居民住宅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自行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
居民住宅以外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承擔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同一建筑有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協商,訂立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并確定責任人或者共同委托管理人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
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擔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責任:(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二)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檢測,并按照要求設置相關安全標志、標識;
(三)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四)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巡查制度;
(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巡查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六條(消防控制室管理)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且每班人員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管理單位應當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員信息。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從業人員、維護保養期限和范圍等信息。
第十七條(巡查要求)
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制度,確定巡查的部位、頻次和內容。
巡查人員在巡查時,應當確認建筑消防設施的外觀以及運行狀態是否正常,標志、標識是否清晰、無缺損,并應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人員發現建筑消防設施被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排除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管理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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