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龍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規范公安派出所 消防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黑龍江省消 防條例》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機關領導下 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接受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納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場所, 由縣(市)、區公安機關以文件形式明確。
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對納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監督 檢查范圍的單位、場所進行一次調整,于 3 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 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發布。
第四條 本規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轄區域內公安派出所(含 公安邊防派出所及實行警務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 職責的公安分局)。
森工、農墾、鐵路、民航、航運公安機關管轄的派出所參照 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消防監督工作職責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安
機關確定納入其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單位、場所實施消防 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單位、場所應當每年 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消防監督檢查。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 和火災多發季節等特殊時期應當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受理群眾舉報、投訴,責令改正消防 安全違法行為,催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 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并按照本規定第五章 的規定負責轄區內火災事故的調查和報告工作。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暫時查 封和強制執行。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開展時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普及消防常識,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質。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民警 責任制,應當確定一位所領導分管消防監督工作,責任(社)區 民警結合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管轄區內的消防監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工作例會、消防宣 傳教育、火災報告和消防行政處罰審批等消防工作制度,明確所 長、主管副所長、民警等消防工作職責,具體內容由各縣(市)、 區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第三章 消防監督基礎建設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接受公
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分管消防監督工作的所領導和民警 應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
消防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和完善下列消防工作檔案:
(一)列管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檔案;
(二)消防監督檢查檔案;
(三)消防行政處罰檔案;
(四)火災事故調查檔案;
(五)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檔案。
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有關執法臺帳。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掌握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內的 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并逐一建立《單位消防安全基本登 記表》和《居(村)民委員會消防安全基本情況登記表》。
第四章 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 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可以專門組織實 施,也可以結合治安檢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實施。
第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對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單位、場所 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造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 竣工驗收備案,公眾會萃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 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 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 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wei)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 場所設置在同一建造物內,或者與其他建造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消 防技術標準要求。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 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 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派出所還應該檢查單位是否每 年對建造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 定并落實;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加強對社區重點部位和農村場院及糧庫等儲糧場 所的火源、電源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五)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 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六)柴草垛是否合理堆放村外;
(七)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十八條 高火險等級以上天氣,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片警
深入轄區進行防火巡查,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 飲服務業的經營用火;
(二)室外吸煙、燒荒、燒垃圾;
(三)室外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和能散發火花的生產作業;
(四)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當場 填發《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發現消防安全違法 行為的,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即將改正或者 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及時進行復 查,填發《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條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造物或者場所未 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眾會萃場所未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 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符合《消防監督檢 查規定》設定的暫時查封條件的違法行為時,移交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處理。
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的,應當在責令 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 防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 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 為,應當依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