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25
?【字 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已被修訂
?【主題分類】勞動安全保護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已經2015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5年2月25日
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主管部門行業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負責管理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或管理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常態化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
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十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按治理時限一般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超過9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2.需全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超過6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二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在46日至9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2.需全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在16日至6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三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45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2.需全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15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市安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對前款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分級進行調整、細化、補充。
國家、省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分級另有標準的,從其標準。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對一般事故隱患進行認定并及時排除。
第十三條 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屬地安監部門認定,報市安監部門備案。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監部門組織評估認定??梢晕袇^(市、縣)安監部門、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認定。
第十四條 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其組織評估,報市安監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到所屬或所管理的單位和責任人;
(二)制定和實施事故隱患排查、臺賬管理、治理驗收、資金保證、治理措施、復查驗收、資料報送等規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檢查方案或計劃,實行日、周、月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四)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五)組織開展對從業人員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安全設施、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識別事故隱患和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六)對發包、出租或合作、合伙的項目、設施、設備、場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應當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