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興懋、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9.30
【案件字號】(2020)黔01民終818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羅曉珊
【審理法官】羅曉珊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易興懋;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易興懋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個人】易興懋
【當事人-公司】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蘇梅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袁翔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蘇梅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袁翔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蘇梅袁翔
【代理律所】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易興懋
【被告】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權責關鍵詞】民事權利違約金合同約定關聯性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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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明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第七條約定房屋價款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
現經測繪,涉案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并未發生改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因雙方合同約定對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為“根據第七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現套內面積并未發生改變,一審判決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返還其購房款的訴請予以駁回,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說理清晰,并明確說明了案涉房屋公攤面積變化系測繪計算方式發生變化所致,上訴人所提之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另上訴人所提之裁判文書并非本案證據。故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易興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3 06:25:29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18日,原告易興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向被告俊華公司購買了其開發的位于貴陽市高新區(以下簡稱涉案房屋),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JHZY2014-08-104)。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按約交納了購房款,被告負有按約履行交付房屋等合同義務。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建筑面積少于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是否構成違約從而應當承擔退還相應購房款的違約責任。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易興懋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說理矛盾,判決結果不公。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僅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作出約定,沒有約定建筑面積出現誤差時的處理
方式,故應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俊華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合同沒有約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房價款,多退少補。
易興懋、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黔01民終818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易興懋。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梅,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xxx511197783。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翔,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xxx910125653。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貴陽國家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金陽科技產業園標準廠房輔助用房某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150657734184。
法定代表人:蔡明健,職務:董事長兼總經理。
審理經過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奕。本院立案后,依法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易興懋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說理矛盾,判決結果不公。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僅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作出約定,沒有約定建筑面積出現誤差時的處理方式,故應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俊華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合同沒有約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房價款,多退少補。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易興懋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多收購房款7,188.65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18日,原告易興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向被告俊華公司購買了其開發的位于貴陽市高新區(以下簡稱涉案房屋),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JHZY2014-08-104)。
雙方在上述合同中約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積80.41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62.73平方米;第七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每平方米6,399.11元,總價款401,416元;第十五條面積差異處理約定: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1種方式處理。1.根據第七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第二十
二條第三款“轉移登記"約定“(一)出賣人承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將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交付給買受人;(二)出賣人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處理:1、約定日期起365日內,出賣人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承擔違約責任;2、約定日期起365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有關文書的,雙方同意按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有關文書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伍的違約金;(三)建筑區劃內依法或依照約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共有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由出賣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商品房交付后初始登記完成30日內,出賣人應當將相關登記信息書面告知買受人;(四)雙方同意按照買受人同意委托由出賣人指定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委托費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