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貴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和易地建設費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貴安新區、縣(市、區、特區)人防辦、發改委(局)、財政局、住建局、規劃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原貴州省物價局、財政廳、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黔價費﹝2003﹞281號)執行情況,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發展需要,重新修訂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圍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或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保稅區、風景區、生態園區、重要經濟目標區和物流園區等,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以下簡稱民用建筑),必須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標準
(一)新建10層(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規定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無裙房的10層(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層(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兩項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1)塔樓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積計算;
(2)地面裙房總建筑面積扣除塔樓在裙房各層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積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計算。
(二)新建9層(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層以下的裙樓)按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貴陽市云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烏當區、花溪區、白云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貴安新區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4%的比例修建;
2.遵義、六盤水、安順、畢節、銅仁市城區,凱里、都勻、興義市城區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3%的比例修建;
3.貴陽市修文、息烽、開陽縣及清鎮市,其他縣城(縣級市)城區,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修建。
(三)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修建的人員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必須按照國家標準修建,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安裝防護和防化設備,并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戰術技術標準。
(四)人防配套工程、省級人防重點城市建設人防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要求修建,按照規范標準安裝防護設施。
(五)在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山體、河流等地下空間進行獨立開發的地下工程項目(地下總建筑面積超過地面總建筑面積的項目),按不低于地下工程項目建筑總面積30%的比例建設6級(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六)工業廠房及附屬配套設施等工業生產性建筑,軍隊、武警部隊營房設施建設,以及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樓,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生態移民區和義務教育教學樓建設等享受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項目,應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標準和等級。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專家組實地考察和評審,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易地建設費的優惠政策。
三、防空地下室建設的申請條件
按規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隨民用建筑項目一同規劃,按標準同步建設。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防護設計審核批準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取得該項目人防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建設項目在綜合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認可文件。
(一)發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門的項目立項文件;
(二)國土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手續;
(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已審定的項目總平面圖和單體圖。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申請條件
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規定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人防工程建設。
(一)按規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800平方米(含)以下,建設人防工程不經濟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宜修建全埋地下室的;
(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全埋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
五、易地建設費的征收程序和標準
(一)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建設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一次性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為:
1.貴陽市云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每平方米1800元;
2.安順市城區每平方米1300元;
3.貴陽市烏當區、花溪區、白云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貴安新區,遵義、六盤水、畢節、銅仁市城區,凱里、都勻、興義市城區每平方米1000元;
4.貴陽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及清鎮市,省級人防重點城市和其他城鎮(市)每平方米800元。
(二)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元需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不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人防工程行政許可手續,而開工建設項目,造成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按照程序辦理了人防工程建設手續,但不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設計標準建設防空地下室,經采取補救措施或返工整改后質量仍不合格的。
六、易地建設費的管理與監督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支出通過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須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后方可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本通知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原《貴州省物價局、財政廳、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黔價費〔2003〕2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