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是只有載荷試驗地基土壓力便性關系線性變形內部超過比例界限點的地基壓力值,實際即為地基承載力的允許值。
進行地基基礎設計時,由于土是大變形材料,當荷載增加時,隨著地基變形的相應增加,地基承載力也在逐漸增大,很難界定出一個真正的“極限值”,另外,建筑物的使用有一個功能要求,常常是地基承載力還有潛力可挖,而地基變形卻已經達到或超過按正常使用的限值。因此,地基設計時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這一原則,所選定的地基承載力為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舊地基規范選用的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是在由試驗或其他方法得到地基承載力基本值后,經過統計處理,乘以回歸系數,得到地基承載力標準值。
現行地基規范采用特征值一詞,用以表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時采用的地基承載力,其涵義即為在發揮正常使用功能時所允許的抗力設計值,以避免原《地基規范》一律提“標準值”時帶來的混淆。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中“特征值”一詞的說明
國家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基礎研究所鐘亮
一、起因
與鋼、混凝土、砌體等材料相比,土屬于大變形材料,當荷載增加時,隨著地基變形的相應增長,地基承載力也在逐漸加大,很難界定出一個真正的“極限值”,而
根據現有理論的、半理論半經驗的或經驗的承載力計算公式,可以得出不同的值。因此,地基極限承載力的確定,實際上沒有一個可以通用的界定標準,也沒有一個
可以適用于一切土類的計算公式,主要依賴于根據工程經驗所定下的界限和相應的安全系數加以調整,考慮一個滿足工程要求的地基承載力值。它不僅與土質、土層埋藏順序有關,而且與基礎底面的形狀、大小、埋深、上部結構對變形的適應程度、地下水位的升降、地區經驗的差別等等有關,不能作為土的工程特性指標。另一方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應滿足其功能要求,常常是承載力還有潛力可挖,而變形已達到或超過正常使用的限值,也就是由變形控制了承載力。以往的工程實踐證明,絕大多數地基事故皆由地基變形過大且不均勻造成。
因此,根據傳統習慣,地基設計所選用的承載力通常是在保證地基穩定的前提下,使建筑物的變形不超過其允許值的地基承載力,即允許承載力,其安全系數已
包括在內。無論對于天然地基或樁基礎的設計,原則上均是如此。
隨著《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的施行,要求抗力計算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采用相應于極限值的“標準值”,并將過去的總安全系數一分為二,
由荷載分項系數和抗力分項系數分擔,這給傳統上根據經驗積累、采用允許值的地基設計帶來了困擾。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以承載力的允許值作為標準值,以深寬修正后的承載力值作為設計值,引起的問題是,抗力的設計值大于標準值,與《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的規定不符,因此《北京地區建筑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范》(DBJ01—501—92)對于地基抗力只用“標準值”,沒有“設計值”一詞。但實際上“設計值”的含義用法并沒有錯,問題在于標準值要求對應的是極限值。因此《港工地基規范》(JTJ219)將地基承載力表改稱為“設計值”,而非“標準值”。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采用以標準值表示單樁極限承載力,承載力表為樁的極限端阻或側阻的標準值。但勘察人員常常忽略了“極限”二字,于是提供的勘察報告上,地基承載力是標準值,樁的側阻、端阻也是標準值,這樣認真的設計人員就要問:這“標準值”指的是“允許值”還是“極限值”?是已除以2還是需再除以1.6?而仔細的勘察人員也會問:設計院要求的承載力,是否已考慮了荷載放大?
為了避免差錯、理順關系,這次規范修訂決定在這方面有所改進。
二、對策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鑒于地基設計的特殊性,已將上一版“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修改為“宜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原則”,并加強了對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研究。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也完善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表達式,認可了地基設計中承載力計算可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標準組合。
根據國外有關文獻,相應于我國規范中“標準值”的含義可以有特征值、公稱值、名義值、標定值等四種,在國際標準《結構可靠性總原則》ISO2394中相應的術語直譯應為“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該值的確定可以是統計得出,也可以是傳統經驗值或某一物理量限定的值。
本次修訂采用“特征值”一詞,用以表示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時采用的地基承載力和單樁承載力的值,以避免過去一律提“標準值”時所帶來的混淆。
三、應用
用作抗力指標的代表值有標準值和特征值。當確定巖土抗剪強度和巖石單軸抗壓強度指標時用標準值;由載荷試驗確定承載力時取特征值,載荷試驗包括深層、淺層、巖基、單樁、錨桿等,見該規范的有關附錄。
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ak是由載荷試驗直接測定或由其與原位試驗的相關關系間接推定和由此而累積
的經驗值。它相應于載荷試驗時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上線性變形段內某一規定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其最大值不應超過該壓力變形曲線上的比例界限值。
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 a是考慮了影響承載力的各項因素(例如基礎的埋深和寬度、上部結構對變形的適應能力等等)后,最終采用的相應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的設計值的地基允許承載力。
單樁承載力特征值Ra是由載荷試驗直接測定或由其與原位試驗的相關關系間接推定和由此而累積的經驗值。它相應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允許采用的單樁承載力設計值。
當按地基承載力計算以確定基礎底面積和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的數量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采用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限值應采用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即:S≤C,C為抗力或變形的限值;pk≤fa(地基);Qk≤Ra(樁基)。此時特征值fa,Ra即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的抗力設計值。
當根據材料性質確定基礎或樁臺的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即γ0S≤R計算,此時,地基反力p、樁頂下反力Ni和主動土壓力Ea等相應為荷載設計值,要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
四、結論
按上述作法,分清了荷載與抗力這兩條線,明確了兩類極限狀態的適用范圍和表達式。概念清楚了,關系理順了,對于勘察人員所提供的報告,若為“特征值”則為允許值,安全系數已包括在內;若為“標準值”,則為極限值,應考慮相應的抗力分項系數。這樣,在設計中就可避免差錯,不致造成危險或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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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值是基礎規范里的提法。
設計值是技術規范里的提法。
基礎規范:特征值=極限承載力/2
技術規范:設計值=極限承載力/大約為1.65的數。
但是關鍵的是:
基礎規范用的是特征值,但作用于承臺頂面的荷載是標準組合。
技術規范用的是設計值,但作用于承臺頂面的荷載是基本組合。
基礎規范和技術規范計算是完全不同的。
算擴底面積時:基礎規范----單樁豎向承載力用的是特征值,對應的荷載組合為標準組合。
技術規范----單樁豎向承載力用的是設計值,對應的荷載組合為基本組合。
而基礎規范里的規定3.0.4: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這只是適用于基礎規范的,并不適用于技術規范。因為技術規范在計算擴底面積時,單樁豎向承載力用的是設計值,對應的荷載組合也是用基本組合,而不是標準組合。
先從公式分析一下:
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
單樁豎向承載力設計值
因此單純運用側阻力標準值與端阻力標準值計算上面三種承載力關系如下:
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2
單樁豎向承載力設計值=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1.6~1.7)
以上說明均出自工程地質手冊(第四版)
規范內沒有出現側阻力特征值及端阻力特征值表。在河北省水泥土樁地方規程
中出現了這種表。一般勘查報告內也沒有出現側阻力特征值只有標準值。
看看高大釗老師的回答吧。
1單樁極限承載力的標準值除以安全系數2即為單樁承載力特征值(即單樁容許承載力);
2但樁端阻力的標準值除安全系數2并不等于樁端阻力的特征值,同樣。樁側摩阻力標準值除以安全系數2也不等于樁側摩阻力的特征值;
3其原因是單樁荷載傳遞機理表明,工作狀態時,樁端阻力的發揮程度遠小于樁側摩阻力的發揮,兩者的安全系數應取不同的數值。
4.在極限狀態,單樁極限承載力為極限端阻力和極限側摩阻力之和;
5.但在工作狀態,如果單樁承載力的安全系數取2,那么端阻力的安全系數必然大于2,而側摩阻力的安全系數必然小于2。
6.究竟安全系數各取多少?已經有些研究成果,但還需要繼續研究,目前最明智的方法是如《建筑樁基技術規范》送審稿的處理方法,即不定義樁端阻力特征值和樁側摩阻力特征值。
7. 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需要研究單樁荷載的傳遞機理,離開傳遞機理就討論不清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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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標的代表值應分別為標準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強度指標應取標準值,壓縮性指標應取平均值,荷載試驗承載力應取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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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承載力的三種表示方法
1、什么是特征值?
特征值是發揮正常使用功能時所允許采用的值。它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得到: 1)統計分析;2)傳統經驗;3)物理限定等。
2、什么是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容許承載力和極限承載力?
(1)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由荷載試驗測定的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線性變形段內規定的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其最大值為比例界限值。
(2)地基容許承載力
指地基穩定有足夠安全度的承載力,相當于地基極限承載力除以一個安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