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龍樹《中論》的歸謬與譬喻
王麗潔
(復旦大學 中文系 上海200433)
[關鍵詞] 龍樹 《中論》 歸謬法 譬喻
[摘要] 龍樹的《中論》作為詩體哲學論文,將立體的思維模式和歸謬法、譬喻相結合,既增益其思辯性,又增益其文學性,使其論辯體現出不可阻擋的雄辯氣勢和澎湃的激情,以及廣闊的詩意聯想空間。
關于龍樹《中論》的中觀思想及其在大乘佛教的地位自古以來論者頗多,至于其文學性則鮮有論及。金克木曾指出,佛經中有許多偈頌體的經文,多是備忘的歌訣,而《中論》則“不是歌訣,而是充滿了反復駁斥對方的爭辯的詩體論文”,“這種文體的特點是,沒有注就不能明白‘經’的含義,而注實際是有連續性的哲學論文。”[1]但是對其文學性的分析沒有進一步展開,蓋因其哲理思辯性極強,故以為文學性不如。而我以為,二者恰是相得益彰。因為論戰性的駁論文字最容易帶出激情,《中論》那些特定的論辯技巧的運用和推理的出色,使其文
學性增益其思辯性,而思辯性又增益其文學性,展示出特殊的語言藝術魅力。
《中論》是駁論文體,其遮詮方式有多種,如歐陽竟無所歸納的:“《中論》破義:非無因,非相違,非無窮,非無體,非無果之因、無因之果,不到,不違教,相因待,已法不更法,一法不二體,有如是等義。”[2]今人總結龍樹的論辯方法時發現他運用了否證、雙非、兩難、四句、以及歸謬法等,而其中最能體現其鋒芒并具文學色彩的當屬歸謬法。
歸謬法屬于直接反駁,是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由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意即明明反駁的對象是A,但先假定A為真;而從A必然推導出B,而B假;于是由B假推導出A不真。[3]《中論》的遮滅對象是自性見,但是,幾乎每一品都是先假定某一假名為真實(有自性),然后由此推導出種種必然會出現的謬見,從而證明了決定相之不可得,以至于一切諸法之自性不可得。因此,歸謬法可以說在語義上是駁斥,在語用上則是證明。
龍樹運用歸謬法的特點在于將歸謬法和立體思維結合。在論證B假時,會對概念假名層層深挖下去,極其精微、深入和透辟,因而帶有不可抗拒的邏輯力量。例如《觀去來品》第二,[5]即是先假定去、來有自性,然后層層深入,以去者、去時、去處之無決定,證明了
去法自性之不可得;而無去則無來。正如青木所注:“如是思惟觀察去法、去者、所去處,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則有可去處。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無,是故決定知三法虛妄,空無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6]
歸謬法的運用本身常常是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般說來,語義表達除了基本的理性義外,還有情感義,而歸謬法的理性義表達常常鮮明透徹,情感義熱烈又豐富,《中論》作者對歸謬法的運用在這方面堪稱典范。
他在假定自性見時常常設一個論敵,于是論辯以對話的形式進行。龍樹在駁斥對方的觀點時,一旦據對方的觀點推導出錯誤的結論后,批判的語氣是激烈的,或斥責、或嘲諷、或反詰,可謂毫不留情。例如在《觀六種品》第五中:
淺智見諸法,若有若無相,是則不能見,滅見安隱相。[7]
斥責執著有無的人是淺智者,是沒有希望見到涅槃安隱相的,對淺智者的蔑視意味很明顯。鳩摩羅什譯《龍樹菩薩傳》記載龍樹化南天竺王時,“王召問之:‘汝是何人?’答言:‘我是一切智人。’”[8]龍樹以智者自居,并以智慧自詡的性格在《中論》里常常可以見
到。《觀行品》第十三尾偈說:
大圣說空法,為離諸見故,若復見有空,諸佛所不化。[9]
以嘲謔的口吻談到見有空的人,是佛都拿他沒辦法的人,愚頑不化,簡直沒有救了。
上述例證是直接表達情緒的,《觀染染者品》第六[10]則是在歸謬的推論過程中體現強烈情緒。他指出自性的染和染者不可能相合的謬誤在于:
若一有合者,離伴應有合;若異有合者,離伴亦應合。
他說如果染、染者是完全相同的,是一法,那么等于是一個人;而只有一個法,不可能和合,就象一個人不可能結婚一樣,結婚是兩個人的事。如果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異法,各自又是獨立的、完全的,彼此根本沒有相互需要的可能性,它們又該以什么樣的方式相合呢?若以互補的方式結合,就意味著他們本來是無自性的,不完整、不能單獨成立,是緣起的;若以完整獨立有自性的方式結合,就好比兩個互不相干的人結婚一樣,只是名義上的結合,跟沒有伴侶的結婚又有什么不同?本質上還是自己跟自己結婚。他指出異而有合的謬誤關鍵在于: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異,然后說合相。
青木注釋:“若染染者,先有決定異相,而后合者,是則不合。”既然各自是獨立完整的,不是因緣相待的,就是互不相干的,那么它們彼此關對方什么事?將怎樣結合呢?即使讓二者相合,也不是真正的合,而是強說合。在次第否定了染染者一而有合、異而有合之后,龍樹又假設對方提出先異后合,然后質問對方: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異相,既已成異相,云何而言合?
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無成,而復說異相。
既然它們已經各自成立,何必再通過結合的方式讓它們成立呢?怪對方多此一舉。繼而語氣激烈地斥責對方簡直就是纏夾不清:當自性的、各自完整、不相待的染、染者不成立時,就勉強說合相成立;而合相也不成立時,反過來又說異相成立,這不是胡攪蠻纏嗎?
異相不成故,合相則不成;于何異相中,而欲說合相?
指責對方完全沒搞清楚異與合的關系,硬要在異相中說合相,言外是說對方毫無邏輯,完
全是頭腦不清!看《中論》各品類似上述的例證還很多,其特點是問句極多,有時密集的反詰直有令人無法招架、透不過氣來的感覺。
在《中論》之《觀四諦品》第二十四里,龍樹對歸謬法的使用具有概念推理上層層深入、情感表達上酣暢淋漓、論戰風格上除謬務盡的特點。首先,以較長的篇幅假設論敵的口吻,指責龍樹的空法所帶來的危害:破四諦、破四道果以及四果向、破三寶,亦破一切世俗法,亦即所謂:
空法壞因果,亦壞于罪福,亦復悉破壞,一切世俗法。
其次,龍樹敏銳地指出對方根本就不了解空義,而把空誤解為斷滅虛無。他正面厘清概念,提出“二諦說”才是佛法的真實義,其中的第一義諦“空”是諸佛所說法的最甚深微妙相,亦是佛法與外道的根本分歧所在,然后,提出了著名的“三是偈”,正面闡釋“空”的義。其三,以對方的觀點為前件,假設其為真,并據此推導出一系列謬見,然后對論敵的錯誤窮追不舍地反擊,把對方加諸己身的一切罪名如數奉還:你否定空性就是否定因緣法,否定了緣起法就是肯定自性有,也就是否定了四圣諦、四道果、四果相、三寶以及一切世俗法。其實,對方是肯定四諦、因緣果報和三寶的,只是對于空性的理解與龍樹有異,通過
正面解釋使對方生出正知見應該就夠了,但是龍樹為了讓對方理解斷滅空的危害,也為了摧伏對手,而做了一系列連鎖推理,從邏輯上說固然不錯,但是“汝于罪福中,不生果報者”,“汝說則不因,菩提而有佛,亦復不因佛,而有于菩提。”這些過度的引申,都難免有強加于人的嫌疑,但是有利于造成不可阻擋的氣勢,其論辯鋒芒自然令對方難以招架。在語用策略上應屬于廓大歸謬。
“不能正觀空,鈍根則自害,如不善咒術,不善捉毒蛇。”(《觀四諦品》)嘲諷鈍根者見有、見空而自作聰明的結果不過是害了自己。“汝今自有過。而以回向我,如人乘馬者,自忘于所乘”(同上)他用戲謔的口吻調侃論敵猶如騎馬找馬者不知反省己過。譬喻在本品的歸謬法中起到聯想引申的作用,既使理性義更顯豁,又豐富了感情色彩,增強了打擊論敵的力度,在嬉笑、戲謔和調侃中,使論敵無地自容。從這類談吐中,我們亦不難發現龍樹以智者自居、好為人師的性格,因此,這是極具形象性和個性的表達方式。
譬喻在佛經中是極常見的,從四《阿含》以來就比比皆是,佛經中形容事物之多時,常說算術、譬喻所不能及,可見譬喻數量之多。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師子吼菩薩品》將譬喻分為八種,《大品般若》卷一有“十喻”,還有華嚴三照之喻、法華七喻、楞伽十二喻
等,十二部經中的阿波陀那(Avadana)則是以譬喻為中心構成的經典。《中論》闡釋緣起性空的實相時所用的即是一系列譬喻,在《觀三相品》第七中:
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城,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在《觀業品》第十七中:
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皆如幻如夢,如焰亦如響。
在《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中:
色等六皆空,如焰夢乾城,六無凈不凈,猶幻人鏡相。
這些譬喻即是以如幻、如焰、如水中月、如虛空、如響、如犍闥婆城、如夢、如影、如鏡中像、如化等十喻顯示諸現象之存在皆無實體,一切皆空,與《大品般若》的空之十喻相同。龍樹用這些譬喻強調世間諸法的假名施設性質,即從實相角度看整個世間諸法的存在都只不過是一個譬喻,語言假名本質上就是譬喻,因此譬喻在此不僅是一種修辭方法或說理的手段,而且是一種思維方式和世界觀。即世間諸法的實相是真空,對于真空的言語思
維表達即是譬喻,而語言假名就是法相的表達,甚至就是法相本身,因為法、相、可相因緣相待、不能獨立存在。所以說,當實相的表達是個譬喻時,就意味著龍樹已經把世間諸法都當作是譬喻,這是世界觀問題。正因為如此,雖然譬喻在《中論》里出現得不多,但譬喻與《中論》的關系非常密切,正如金克木所說,沒有注釋是讀不懂《中論》的,而注釋多半是譬喻。反過來,也沒有哪一種事物是不能用來作為譬喻的。
譬喻與歸謬法結合仍是《中論》的特色。如前面的《觀四諦品》的譬喻是在歸謬批判之后嘲諷對方,是很感性的補充。也有在歸謬的過程中用譬喻的,即前后都是論,中間來一段譬喻,例如《觀三相品》第七[12]: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云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此燈初生時,不能及于暗。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
《觀三相品》是討論生、住、滅三相之自性不可得,在燈喻之前已經討論了生之自性不可得。前面在論證生作為有為法,亦應該具備生、住、滅三相時,逐次破:生法中不能同時有生、住滅三相——不違;生、住、滅之上不能更有生、住、滅——不無窮;生生與本生不能互相生起——不相因待,從而生相本身既不自生、亦不他生,然后以這一段燈喻來類比。前面的討論是很精微的,因而也是晦澀的,尤其是生生與本生那一段極為繞口,達到了令人暈眩的效果,例如:
若生生生時,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13]
意謂“生”作為有為法還可以進一步由生、住、滅構成,而“生”法之下一層的“生”法即“生生”,如果能夠從“本生”——最根本的“生”中生出來的話,那么生法則有決定相;但是本著“不無窮”的原理,沒有最終的“生生”,又哪來的“本生”呢?于是,從破“生生”而破“本生”,最終破“生”法的自生,既破自生則等于破他生、共生、無因生,總之破生之決定相。這一段燈喻則使說理變得生動顯豁,首先論燈不能自照,就如眼不能自見[14];所謂自見、自照即是在無任何外力的情況下,即無燃、可燃、燃者,而自己把自己照亮,就如眼睛在無任何外力的情況下看到眼睛自身。而不能自照也就不能照彼。通過照和暗的關系破自性的
照,從而破燈的自性的生,比純粹的說理更具有說服力。光明與黑暗交錯,在什么時候交匯?是否有絕對的、永恒的光明的燈,無處不在?由此可以展開無限的聯想,與此同時,燈的形象始終與精粹的思辯結合在一起,感性與理性在最高處交匯,給人以心靈的撞擊,不能不承認這是哲理詩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