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法實質公平經濟法實質公平原則的經濟學分析
關鍵詞經濟法實質公平基本原則市場失靈
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一個重要的基本范疇,在任何一個部門
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的創制上,基本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
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傾向,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
重要保障,對法制改革也有導向作用通常認為,經濟法有三大基本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整體效益原則和實質公平原則,其中最能體現經
濟法價值追求的就是實質公平原則。
一、公平與法律
經濟與法律有不同的價值追求,效率是經濟的唯一價值追求。效率意
味著增長,而增長是原始意義上的發展的核心。與經濟對效率的追求相一致,經濟學的研究也是以效率為核心,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經濟不關注公平
問題。事實上,很多經濟學文獻對公平問題都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然而,
與法學對公平的研究不同,經濟學對公平的研究不是以公平為終極目的的,而是將公平作為促進和提升效率的工具。我國曾經在改革開放之初為發展
經濟而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如今,隨著經濟高速增長
所帶來的公平問題的嚴重惡化,如果再過分地強調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增長,將不僅無助于社會的和諧,還有可能會減損多年來已經取得的經濟發
展成果。實際上,黨和政府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最近召開的人大會議將“十二五”期間的GDP增長目標調低至7%,并強調對收分配公平的重視,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黨和政府已經不再像以前那樣強調效率的提高,即
經濟的增長和發展,而是開始注重對社會公平的追求。
二、市場失靈與公平
自1776年亞當?斯密發表《國富論》系統地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至
1936年凱恩斯發表《通論》的一個半世紀中,經濟學界大都認為,要實
現經濟的理想狀態,就必須堅持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因而在實踐中西方
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大致上都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作為自由放任的
結果,資本主義經濟在市場機制的引導下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同時也逐漸
出現了工人失業、經濟周期波動、污染、壟斷等現象。經濟學家把這些現
象稱為市場失靈。說一個東西失靈,意味著它達不到預期的目標。經濟學
家傳統上把效率(帕累托效率)作為市場的目標或衡量標準。若市場達不
到效率,就會出現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也有譯為市場不靈、市場
失敗、市場失效、市場缺陷)。在傳統效率標準的基礎上,經濟學家們后
來又引入了公平標準,將市場機制導致的不公平也納入市場失靈的范圍市場失靈范疇中的不公平指的是結果不公平,市場失靈在宏觀上的另
一重要表現――失業也可以納入結果不公平的范圍。結果不公平是實質不
公平的表現之一。實質不公平的另一表現是實質上的機會不公平。市場失
靈理論將實質上的機會不公平納入壟斷的范疇之中,從壟斷的角度來研究。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都關注公平,但是研究的側重點卻不相同。法學家主要
是從公平與法律的關系來研究,而經濟學家主要從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來研究。就法律而論,不同部門法所強調的公平的含義是有差異的。行政法強
調的是程序公平,以程序公平來促進實體公平。民法強調的是形式上的機
會公平。傳統民法所體現的機會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
在法律上規定按照統一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經濟主體,給每一個經濟主體
以同等待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經濟主體之間的差別,特別是在社會地位、經濟實力、自身天賦等方面的實際差異,使民法所規定的機會公平淪
為形式上的機會公平。換言之,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種高度的和抽象的
公平,它拋棄了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具體的差異,比如,貧與富、高與矮、
美與丑、強與弱、等等。這樣的公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最為淋漓
的表達,是人類對封建社會的特權思想的直接反擊。經濟法所強調的是實
質公平,包括結果公平和實質上的機會公平。要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為
市場失靈而導致的實質公平,只能通過經濟法來進行。
三、經濟法與實質公平
這里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并以經濟法中的企業法、反壟斷法和稅法為
例來說明經濟法為什么應該追求實質公平。
我國從經濟性質上將企業劃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并
在法律和政策上區別對待。這使各企業在起點上就處于了實質的不公平狀態。國家設立國有企業的目的應該是提供公共物品。我國由于多年計劃經
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遍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存在于競爭領域的國
有經濟成份有各種特殊權利的保護,其競爭起點明顯高于其他所有制企業。這無疑造成了實質上的起點不公平,或者說,實質上的機會不公平。因此,這一分類雖然有其存在的歷史合理性,但是,隨著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這種以基于企業所有者身份的立法顯然不符合從“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
進程,必然會談出歷史舞臺。實際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越來越
多的企業開始采取混合所有制,所有制的界限正在變得模糊。另外,隨著
我國相關企業立法的完善,企業的法律形態正在逐漸取代以所有制為基礎
的經濟形態。法律上,根據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形式,企業被分為個人獨
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
競爭的前提之一是競爭者在競爭機會上的平等。自由競爭的最終結果
必然會產生壟斷,壟斷的產生意味著新一輪競爭開始時機會上的不平等。
這就形成了一個怪圈,即競爭需要機會平等,而競爭又最終導致機會上的
不平等。因此,自由放任的競爭最終必將消滅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生
命之源,因為競爭會產生效率,完全競爭的經濟才是最有效率的經濟。經
濟要持續地發展,需要競爭的長久存在。但是,如果不打破競爭的怪圈,
競爭是無法長久地進行下去的。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國家來干預經濟來打
破競爭的怪圈,矯正因競爭而產生的實質上的機會不平等。競爭只有在國
家規制之下才能長久地進行下去。國家規制對于競爭就像空氣和水對于生
命一樣重要。
傳統民法所追求的形式機會公平可以使競爭存在,但無法使競爭長久
地存在。只有依靠隸屬于經濟法的反壟斷法才能維護競爭中實質上的機會
公平,使競爭長久地存在下去。故而在反壟斷法的立法和執法工作中,需
要將實質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
不公平在市場失靈理論中指的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經濟學家主要從
收入分配不公平對效率的影響來分析這種不公平的不合理性。庇古指出,
一國的經濟福利是國民中每個人的經濟福利的總和,而每個人的經濟福利
由他所得到的物品的效用構成。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學說,貨幣對于不同收
的人有不同的效用,貨幣收越多,則貨幣的邊際效用越少。例如,窮人手
頭的一英鎊的效用比富人手頭一英鎊的效用大。這樣,如果把富人的一部
分貨幣收轉移給窮人,將會增加效用,從而增加一國的經濟福利阿瑟?奧
肯在其1975年出版的《平等和效率:巨大的交替》一書中,這樣分析道:如果“平等”和“效率”都得到重視,那么在二者發生沖突的地方,應當
達成妥協。在這種場合,某種“平等”將以犧牲“效率”作為代價,而某
些“效率”將以犧牲“平等”任務代價。但其中任何一項的犧牲,必須被
判斷為可以得到更多的另一項的必要手段適度的公平可以增加效率,不公
平則有損于效率。需要提醒的是,這里的公平指的是實質公平中的結果公平。起點和結果的關系是相對的,是在發展中相互轉換的。上一輪結果的
不公平意味著下一輪起點的不公平。而起點的不公平又會加劇結果的不公
平,如此以來,就會形成惡性循環,最終會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引發社
會的動蕩。這種循環的動力是市場機制,市場自身無法阻止這種惡性循環。要阻止這種惡性循環,必需有外力的作用。這樣的外力就是國家的干預。
國家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干預主要是通過以稅收為中介的轉移支付來
進行的,因此,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和司法中應該始終堅持實質公平的原則。
總而言之,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必然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并最終
導致市場經濟自身的瓦解。民法所規定的形式起點公平不僅無助于實現實
質上的公平,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實質不公平的產生。只有作為國家
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才能肩負起實現實質公平的任務。為此,應該將實
質公平原則確立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經濟法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始終
貫徹維護實質公平的思想。
四、實質公平原則與經濟法其他原則間的關系
市場失靈歸根到底是因為市場達不到效率與公平標準而被提出來的。
從價值的角度來看,市場失靈造成了效率與公平這兩種價值的缺失,而國
家干預就是為了彌補這兩種價值。經濟法作為規范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和國
家干預經濟之法,應該在立法、司法、執法中以效率和公平作為指導方針,并確立為基本原則。但經濟法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不同于其它部門法的效
率和公平,是社會整體效益和實質公平。因此,社會整體效益原則和實質
公平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追求,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實現這兩種價
值追求的手段和法律保障。沒有國家對經濟的適度的干預,社會整體效益
和實質公平只能是紙上談兵。
就社會整體效益原則與實質公平的關系來看,實質公平原則處于更為
重要的地位。如果實現不了實質上的公平,社會整體效益將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