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修訂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青海省財政廳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 號】青財建字〔2020〕333號
?【施行日期】2020.03.19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專項資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修訂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財建字〔2020〕333號
各市(州)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服務業發展,推動新時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我們修訂了《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19日
青海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服務業發展,推動新時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服務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預算管理、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和資金撥付,并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省發展改革委為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年度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確定擬支持的項目,下達投資計劃,并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監督。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及全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堅持市場主導、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加強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包括電子商務、健康養老、社區服務、家政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檢驗檢測認證、品牌建設服務、服務業標準化、節能環保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商務咨詢、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項目、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公共平臺建設等;
(二)服務創新項目、服務業轉型升級項目和服務業新興業態;
(三)服務業集聚區綜合性服務平臺;
(四)服務業前期項目,開展服務業發展研究及項目組織實施、監管、評估工作經費等;
(五)省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服務業發展項目。
第六條 引導資金主要采取后補助、股權投資、無償補助方式。其中,股權投資方式占專項資金的比例不低于30%。
(一)后補助。項目審定后,項目業主先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項目建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后補助資金。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20%,補助額度最高不超
過500萬元;對于服務業集聚區綜合性服務平臺和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30%,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股權投資。項目審定后,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對項目進行支持,股權投資資金以國有法人股形式投入,投入方式以優先股為主,參股方式為階段性參股,參股期限一般為3年,最多不超過5年。項目支持額度由省發展改革委確定。
(三)無償補助。對服務業發展有關的重大政策研究等項目予以適當補助,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對確需超出上述補助資金最高限額的項目,須按相關程序報請省政府批準。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引導資金在省級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規模內,按照項目法進行分配。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及區域發展政策等,明確引導資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方式、申報要求和報送程序等。
第九條 省財政廳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通過預算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引導資金年初預算安排通知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比例不低于70%的項目計劃。
第十條 省財政廳依據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的項目投資計劃,按照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下達引導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使用管理及進行財務處理。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定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引導資金年度支持方向;
(二)項目業主必須是在青海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事業單位;
(三)企業管理規范,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企業及法人代表信用良好;
(四)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項目建設的審批手續齊全,外部條件、建設資金(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已落實,項目能在當年啟動,一般應在2年內建設完成;
(六)當年已經申報過中央預算內資金及其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近年國務院大督查及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等檢查中被點名批評的企業、“信用中國”“信用青海”中為懲戒黑名單企業,不得申報。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資金及其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資金及其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但尚未完成項目驗收的企業,不得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項目業主需報送引導資金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項目建設年限、總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來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二)項目業主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四)項目業主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五)項目業主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新注冊單位提供驗資報告;
(六)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證;
(七)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書;
(八)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九)項目業主所在開戶行出具的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