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4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儲蓄業務管理,根據《儲蓄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農業
銀行的有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蓄是指個人將其擁有的人民幣(外匯)存入經營儲蓄業務的營業
機構,營業機構為其開具存款憑證(存單折、借記卡、準貸記卡等),個人憑存
款憑證和預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營業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
利息的活動。
第三條 營業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
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經營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和從事儲蓄業務的人員須遵守本辦法規
定開展業務。
第二章 業務種類
第五條 儲蓄業務的種類
(一)人民幣(外匯)活期儲蓄存款;
(二)人民幣(外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人民幣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含教育儲蓄);
(四)人民幣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人民幣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人民幣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人民幣(外匯)個人通知存款(含“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
(八)經有權部門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六條 人民幣(外匯)活期儲蓄存款是存款時不限定存期,可隨時存取的
業務。人民幣活期儲蓄存款起存金額為1元,外匯活期儲蓄存款起存金額為不低
于20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
第七條 人民幣(外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是存款時約定存期,一次存
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業務。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起存
金額為50元,存期分為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外匯整存整
取定期儲蓄存款起存金額為不低于50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存期分為一個月、
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
第八條 人民幣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是存款時約定存期,按月定額存儲,
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業務。起存金額為5元,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
金額由客戶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視
為違約,違約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時根據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按照零存整取
利率計算利息;違約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時按支取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九條 人民幣教育儲蓄是針對接受非義務教育而存入的儲蓄資金實行的
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一種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業務。起存金額為50元,每
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六年。
(一)教育儲蓄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以上學生。享受免—4—征利
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
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三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
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二)教育儲蓄存入次數不少于2次,每月固定存入金額要小于或等于1萬
元,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
規定辦理。
(三)教育儲蓄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到期或提前支取時,必須憑存折、有
效身份證件和學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一次支取本息。
代理人代為支取時,還必須同時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四)不能提供學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的,不
享受利率優惠和利息免稅。
第十條 人民幣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是存款時約定存期和取息期,一次性
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的定期儲蓄存款業務。起存金額
為5000元,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客戶按照開戶時約定的取息日,可
以一個月或幾個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
以后可隨時取息;提前支取本金需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利息,并扣
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十一條 人民幣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是存款時約定存期和支取期限,本
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于期滿結清的定期儲蓄存款業務。起存金額為1
000元,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次。
第十二條 人民幣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是存款時不約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
可隨時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業務。起存金額為50元。
第十三條 人民幣(外匯)個人通知存款是存款時不約定存期,一次性存入
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時需提前通知營業機構,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
金額的業務。人民幣個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額和最低支取金額均為5萬元(含)人
民幣,外匯個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額和最低支取金額約為等值1000美元(含)
外匯。人民幣個人通知存款分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外匯個人通知存
款只辦理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七天通
知存款必須提前七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通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起算,一天通知
存款可于第二日支取,七天通知存款可于第八日支取。一次通知,只能辦理一次
支取。個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后,留存金額必須高于起存金額,低于起存金額的
予以清戶。
第十四條 “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是將滿足約定條件的本外幣活期存款自
動轉為個人通知存款,并自動建立通知、自動轉存的一種個人通知存款業務。
第三章 賬戶的開立與銷戶
第十五條 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分為個人結算賬戶和個人儲蓄賬戶。個人外
匯賬戶的分類和管理按照個人外匯業務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個人結算賬戶是指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憑個人有
效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在我行營業機構開立的用于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人民
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十七條 個人儲蓄賬戶是指自然人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
立的辦理資金存取業務的人民幣儲蓄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客戶可以通過申請簽訂《中國農業銀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
議》后,將個人人民幣活期儲蓄賬戶轉為個人結算賬戶。
第十九條 開立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時,客戶須提供本人有
效身份證件,若客戶為外國政要,開戶時還要由所在營業機構高管審批。由他人
代理的,須同時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拒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證件的,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單位代理個人開立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時
須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經辦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并依法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一)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
身份證。、武裝警察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武裝警察身份
證件。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二)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個人存款
賬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出具港澳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
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游證件。
(四)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
有關規定辦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證件外,營業機構還可根據需要,要求存款人
出具戶口簿、護照、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公用事業賬單、學生
證、介紹信等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文件,以進一步確認存款人身份。
營業機構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客戶的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的,營業機構
要停止為其辦理業務,直至客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為止。
第二十一條 2000年4月1日個人存款實名制實施前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戶
需要延續使用的,客戶到開戶營業機構辦理第一筆業務時,須出具擁有該存款的
存款憑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對賬戶進行重新確認。2000年4月1日前開立的
個人存款賬戶不再延續使用的,客戶也須出具擁有該存款的存款憑證和有效身份
證件,辦理銷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存款賬戶銷戶時須提供存款憑證,并按預
留支控方式進行信息核驗,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并銷戶時,須提供客戶本人有
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 個人活期賬戶余額為零后,在規定期限內未發
生存、取款業務的賬戶將轉入睡眠戶。
第四章 存款與取款
第二十四條 人民幣單筆金額5萬元(含)以上現金存款業
務,要提供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
件。外匯當日累計超過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現金存款業務,要提供客
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監管部門要求的相關材料,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 無折現金存款必須由客戶填寫存款憑證。單筆
金額人民幣1萬元(含)或外匯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無折現金存款,
要提供存款辦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六條 單筆金額人民幣5萬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計
數)、外匯單筆金額等值1萬美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計數)以上現金取款業務
或人民幣50萬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計數)以上轉賬取款業務,要提供客戶本
人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
日累計外匯等值1萬美元(不含,本金和利息合計數)以上現金取款業務,還應
提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凡支控方式中含憑證件支取的,須客戶本人憑
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八條 轉存業務是指本外幣個人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后將其稅后
利息并入本金,并按照客戶約定的存期轉存為本外幣個人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
款。轉存業務分為約定轉存和不轉存。約定轉存是指客戶在辦理本外幣個人整存
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開戶時,約定存款到期后的轉存存期,存款到期后銀行按照約
定的轉存存期辦理轉存,每個存期的利率按照轉存日當日的掛牌利率執行。不轉
存是指客戶在辦理本外幣個人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開戶時,選擇不轉存標志,
系統在存款到期后將不進行轉存處理,存款到期后逾期部分利息按支取日掛牌公
告的活期利率執行。
第二十九條 轉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約轉到期日外,在原存期內或轉存期
內辦理支取的,都視同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時,要提供客戶本人
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條 定期儲蓄存款存入日為到期月份所沒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
為到期日;到期日恰逢法定節假日客戶不能按期支取存款的,客戶可以在節假日
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續按提前支取辦理,利率按起息日或轉存日利率執行。
第三十一條 儲蓄通存通兌是指客戶持通存通兌存款憑證,可在指定區域內
任一營業機構辦理儲蓄業務。
第三十二條 支控方式為“憑密碼”或“憑密碼-憑證”且通兌方式為“通
存通兌”的,可通存通兌;否則不能通存通兌。修改通存通兌方式,須由客戶本
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存款憑證(存單、折)向原開戶營業機構申請辦理。通存通
兌的存款憑證,可以在一級分行轄內任一營業機構辦理取款、銷戶等業務。
第五章 計息及利息稅
第三十三條 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儲蓄存款
基準利率執行,外匯儲蓄存款利率按總行公布的利率執行。營業機構必須掛牌公
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三十四條 利率換算公式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三十五條 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是指存款金額。
利率是指營業機構掛牌公告的儲蓄存款利率。存期是指存款存儲的時間。以存入
日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為止,即存款日計息,取款日不計息。
第三十六條 活期儲蓄存款計息規則活期儲蓄存款如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
息,均以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
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至清戶前一日止。活期儲蓄存款采用積數計
息法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
稅后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第三十七條 定期儲蓄存款計息規則《條例》實施前存入的定期儲蓄存款,
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利率上調,仍實行分段計息。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利率調高,其
利息分段計算,調整日前按原利率計息,從調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調整后利率計
息。利率調低時,在原定存期內仍按原定利率計息。提前支取時按實存期相應檔
次的利率計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條例》生效日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
原存款所定利率計息,若逾期期間內遇有利率調整,則實行分段計息;之后的逾
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條例》實施后存入
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或轉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
均按開戶日(或轉存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
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
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開戶日(或轉存日)掛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計付利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
利息。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計息規則《條例》實施前存入
的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存期內遇利率調低時,按原利率計息;利率調高
時,分段計息。提前支取,實際存期不足半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實際存期
半年以上的,按實際存期同檔次利率計息;逾期支取部分,以《條例》生效日為
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計息,若逾期期間內遇有利率調整,則
實行分段計息。《條例》實施后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遇
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開戶日所定利率計息。在原定存期內提前支取,
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利率計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
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十九條 人民幣教育儲蓄存款計息規則
(一)符合條件的人民幣教育儲蓄存款。
到期支取時,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
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
息,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提前支取時,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
息,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即:不滿三個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
率計付利息。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開戶日三個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利率計付利息。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開戶日六個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利率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開戶日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
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開戶日二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
利息。滿三年不滿五年的,按開戶日三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滿五年不滿六年的,按開戶日五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
支取時,存期內存款按照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計付利息,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
率計付利息,并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二)不符合條件的人民幣教育儲蓄存款。按人民幣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
期儲蓄存款計息規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
率計息,并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四十條 人民幣定活兩便儲蓄存款計息規則《條例》實施后存入的定活兩
便儲蓄存款,存期不滿三個月的,按實際天數計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
(含),不滿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儲蓄三個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
存期半年以上(含),不滿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半年期存款利率
打六折計息;存款一年以上(含),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
整取定期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
第四十一條 個人通知存款計息規則
(一)通知存款支取時,營業機構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利率水平和實際
存期計息,利隨本清。
(二)實際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已辦理通知手續而
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金額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已辦理通知手續且按時支取的:
1、支取金額與通知金額一致的,支取金額按通知存款相應利率計息;
2、支取金額低于通知金額的,支取金額按通知存款相應利率計息,剩余金
額(通知金額減支取金額)視同未通知處理;
3、支取金額超過通知金額的,通知部分按通知存款相應利率計息,超過金
額(支取金額減通知金額)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已辦理通知手續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內取消通知的,視同未通知處
理。
(五)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額的,從原開戶日計算
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額的予以清戶,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
息。
第四十二條 自1999年11月1日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當依法繳
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利息額×稅率。
第四十三條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
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
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
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
人所得稅;在2008年10月9
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務院或其他有權機關頒布
利息稅相關規定后,按照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稅收協定國居民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關稅收
協定規定的限制稅率待遇。外籍居民申請享受利息所得稅稅收協定待遇,必須提
供《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或提
供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和居民身份證明自首次提交
之日起3年內有效。
第六章 特殊業務
第四十五條 儲蓄業務的掛失包括:憑證掛失、密碼掛失、印鑒掛失。憑證
掛失是指客戶因存款憑證被盜、毀損、滅失、遺失等原因向營業機構提出掛失申
請,營業機構為其辦理憑證補發或銷戶的業務。密碼掛失是指客戶因遺忘存款憑
證密碼等原因向營業機構提出掛失申請,營業機構為其辦理密碼重臵的業務。印
鑒掛失是指客戶因印鑒丟失等原因向營業機構提出掛失申請,營業機構為其辦理
印鑒更換的業務。
第四十六條 儲蓄存款憑證(存單、折)掛失分為書面掛失和口頭掛失。不
記名的存款憑證(存單、折)不能掛失。客戶遺失存款憑證(存單、折),須憑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姓名、賬號等有關情況,向原開戶營業機構申請書面
掛失。通存通兌的存款憑證(存單、折)可在同一地市范圍內通存通兌的營業機
構申請書面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客戶如不能辦理存款憑證(存單、折)書面掛
失手續,可以申請口頭掛失。口頭掛失可以在一級分行轄內任一營業機構、網上
銀行、電話銀行等渠道辦理。口頭掛失后,客戶須在五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否則掛失不再有效。由他人代理存款憑證(存單、折)掛失的,須憑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機構受理存款憑證(存單、折)掛失時,在確認該筆存款
屬實,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辦理。受理掛失前或掛失失效后儲蓄存款已被他
人支取的,銀行不負責任。
第四十八條 書面掛失后,補領新存款憑證和掛失銷戶,須客戶本人憑有效
身份證件和掛失申請書到原掛失營業機構辦理,不得代理。客戶本人辦理書面掛
失時,營業機構在當場能夠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即時辦理憑證補發
或掛失銷戶;當場不能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在核實確認客
戶身份后為其辦理。
第四十九條 客戶書面申請密碼掛失,須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存款憑證在
一級分行轄內任一營業機構辦理,由他人代理的,須憑存款憑證、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密碼重臵須客戶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到原掛失營業機構
辦理,不得代理,經核實確認本人身份的,可即時為其辦理密碼重臵業務;當場
不能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在核實確認客戶身份后為其辦理。
第五十條 客戶書面申請印鑒掛失,須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存款憑證到原
開戶營業機構辦理,由他人代理的,須憑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印鑒掛失后,須客戶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掛失申請書到原掛失營業機構辦理更
換印鑒,不得代理。
第五十一條 辦理存款憑證(存單、折)書面掛失、密碼掛失、印鑒掛失后
要求解掛的,須客戶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掛失申請書、被掛失存款憑證等到原
掛失營業機構辦理,不得代理。口頭掛失在營業機構辦理的,解掛時須客戶本人
憑有效身份證件到原掛失營業機構辦理,不得代理;通過電子渠道辦理的口頭掛
失,解掛時須客戶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到一級分行轄內任一營業機構辦理,不得
代理。
第五十二條 應由本人辦理的儲蓄業務,對于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由
其監護人代為辦理。監護人代為辦理時,應提供監護人及被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
件和能真實反映監護關系的有效證明。
第五十三條 客戶本人因嚴重老弱病殘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補領新存款憑
證(存單、折)、密碼重臵等業務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權委托書,通過公證或銀
行雙人上門調查等方式核實客戶有關情況后由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時,要
審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保留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據。
客戶因重癥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又急需資金用于治療疾病的,代理人(直系親
屬)可持醫院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客戶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相
關業務。銀行要雙人上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后將所需存款直接轉入醫院指定賬
戶。
第五十四條 客戶在營業機構查詢基本資料及賬戶資料等相關信息時,須憑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五條 儲蓄存折打滿頁且正常換折時,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儲
蓄存折銷磁和損壞換折時,須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及預留支控方式在一級分行轄
內任一營業機構辦理,由他人代理的,要憑預留支控方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
效身份證件辦理;存折嚴重損壞的,要做憑證掛失處理。儲蓄存折重寫磁時,須
客戶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六條 須由客戶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的特殊業務主要包括:
密碼修改、密碼重臵、密碼解鎖、密碼解掛、補領新存款憑證、掛失銷戶、憑證
解掛、更改支控方式、更改通兌方式、印鑒更換、印鑒解掛、賬戶查詢、存折重
寫磁等。
第五十七條 須到原開戶營業機構辦理的業務主要包括:印鑒掛失、更改通
兌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及不能通兌的業務等。
第七章 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五十八條 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是指營業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
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的行為。營業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和扣
劃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除外。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
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協助凍結和扣劃存款,應在開戶的營業機
構或集中受理部門辦理。
第五十九條 營業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須進行必
要的審查核實。符合如下條件,方可予以協助:
(一)法律文書為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且真實、有效,協助的事項符合
法律規定。
(二)“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要注明需被凍結或扣劃個人存款的開戶機
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有權機關不能提供賬號的,應要求其提供該
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資料。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
相同。
(四)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
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
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第六十條 協助查詢 協助查詢是指營業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有權機
關的查詢要求,將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一)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
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審計
機關、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依法可以查詢的有
權機關可要求營業機構協助查詢個人的存款情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有權依法對從事證券交易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個人在營業機構開立的
資金賬戶和存款賬戶進行查詢。
(二)上述有權機關執法人員要求查詢時,須出示本人工作證件和有權機關縣團
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人民法院執法人員應出示本人工作證、
執行公務證和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三)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于個人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
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營業機構應如實提供存款資料。有權機關對需要的資
料可以抄錄、復印或拍照,但原件不得帶走。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
用的,可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四)協助查詢時,應告知執行機關,查詢時的余額有可能發生變動。如執行機
關同時出具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應在辦完凍結手續后,方可在查詢回執上填寫
余額。
(五)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后,應當保守秘密。
第六十一條 協助凍結 協助凍結是指營業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有權
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個人提取或劃轉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
款的行為。
(一)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
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依法可
以凍結或臨時凍結的有權機關可要求營業機構協助凍結個人客戶的全部或部分
存款。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營業機構臨時凍結個人客戶的全部或
部分存款,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營業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
管部門的要求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后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
的,應立即解除凍結。
(二)上述有權機關執法人員要求凍結時,須出示本人工作證件(人民法院執法
人員還應出示執行公務證)、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
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
簽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或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三)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營業機構不予辦理并應當說
明情況。
(四)凍結的效力從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凍結期限從凍結手續辦結的第二天
起算,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后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
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五)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并出具解
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營業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
第六十二條 協助扣劃
協助扣劃是指營業機構依照法律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個人存款賬戶
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一)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可要求營業機構協助
將指定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和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
(二)上述有權機關執法人員要求扣劃時,須出示本人工作證件(人民法院執法
人員還應出示執行公務證)、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
書(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
簽字)、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三)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不得支付現金。
第六十三條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要求對同一個人的同一筆存款辦理凍結或扣劃
時,應當協助先行送達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有爭議的,按相關爭議機關協商后意見辦理。
第六十四條 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營
業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六十五條 營業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協助工作登記制度,設臵《協助查詢、凍結、
扣劃登記簿》,記載有權機關名稱、執行人員姓名及證件號碼,被查詢、凍結、
扣劃人姓名、賬號,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的名稱
和文號,協助結果,并由有權機關執行人員和營業機構經辦人員簽字。
第八章 儲蓄存款的繼承
第六十六條 存款人死亡后儲蓄存款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的,營業機構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
款,應向公證處(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
權證明書,營業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
由人民法院判處,營業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
付手續。
第六十八條 存款人死亡,但存款憑證持有人沒有向營業機
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到營業機構支取或
轉存客戶生前的存款,營業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繼承
爭執,營業機構不負責任。
第六十九條 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國內營業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
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
向營業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營業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
戶或支付手續。
第七十條 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營業機構憑以辦
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
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
使、領館認證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營業機構再憑以辦理
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國建交,應根據實際情況專門處理。對
于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營業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的情況,應按照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營業機構的存款,
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
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 存款人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
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
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
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借記卡和準貸記卡的開戶、存取款、特殊業務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
致的,按照各自的業務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的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辦法規定執行;凡涉及國家相關政策法
規調整的,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制定、解釋與修訂。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
管理辦法(試行)》(農銀發?2009?361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說明
2009年,總行印發了《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試行)》(農銀
發?2009?36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印發有效地
促進了儲蓄業務健康發展。經過一年的試行,《管理辦法》中的有些內容需要根
據外部監管部門的要求、業務發展的需要以及我行ABIS系統的優化加以修改
和完善。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關規定,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憑證掛失及解掛問題。
根據人民銀行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
賬戶實名制的通知》精神,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在方便客戶、防范風險的前提
下,總行對存款憑證掛失規則及系統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掛失期限。修訂了
原《管理辦法》中書面掛失7日后方可為客戶辦理補發存款憑證的規定,改為客
戶本人書面掛失時,營業機構在當場能夠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即時
補發存款憑證;當場不能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在核實確認
客戶身份后為其辦理。二是掛失、解掛渠道。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業務系統的支
持情況,為方便客戶辦理掛失業務,修訂了原《管理辦法》中對存款憑證的書面
掛失必須在原開戶營業機構辦理的規定,改為通存通兌的存款憑證(存單、折)
可在同一地市范圍內通存通兌的營業機構申請書面掛失;口頭掛失可在一級分行
轄內任一營業機構、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渠道辦理;通過電子渠道辦理的口頭
掛失要求解掛的,客戶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一級分行轄內任一營業機構辦
理。三是密碼重臵。明確了密碼重臵時,當場不能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應進一
步調查核實,在核實確認客戶身份后為其辦理的規定。
(二)外匯個人通知存款金額問題。
根據同業外匯個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額和最低支取金額的情況,為更好地滿足客戶
需求,修改了原《管理辦法》中外匯個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額和最低支取金額的規
定,改為外匯個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額和最低支取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含)
外匯。
(三)必須本人辦理的特殊業務問題。
對應由客戶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的特殊業務進行了補充,補充了“憑證
解掛、印鑒更換、印鑒解掛、存折重寫磁”內容。
二、增加的主要內容
(一)印鑒掛失問題。
根據分行意見,新增了印鑒掛失及更換印鑒規定,即印鑒掛失可以代理;印鑒掛
失后客戶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掛失申請書到原掛失營業機構辦理更換印鑒。
(二)存折重寫磁及存折嚴重損壞問題。
根據分行意見,為有效防范業務風險,新增了存折重寫磁和存折嚴重損壞的相關
規定,即存折重寫磁時,客戶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不得代理;存折嚴重
損壞的,要做憑證掛失處理。
(三)定期存款轉存問題。
為防范與客戶產生不必要的糾紛,2009年,總行對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
款轉存業務規則進行了修改,個人負債子系統也同時按照業務規則進行了完善,
因此,辦法中增加了轉存業務規定,即轉存方式由原來的約定轉存、自動轉存、
不轉存三種修改為約定轉存和不轉存兩種。同時,為方便客戶,整存整取定期儲
蓄存款到期后按照客戶開戶時選擇的轉存存期系統進行轉存,不限制轉存次數。
(四)大額轉賬取款問題。
根據各行意見,為防范業務風險,新增了大額轉賬取款業務規定,即對人民
幣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的轉賬取款業務,須提供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他
人代理的,要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
(五)個人活期賬戶轉睡眠戶問題。
為節約系統資源,新增了個人活期賬戶轉睡眠戶的相關規定,即個人活期賬戶
余額為零后,在規定期限內未發生存、取款業務的賬戶轉入睡眠戶。對以下賬戶
不轉睡眠戶:即活期一本通賬戶人民幣余額為零,但有外幣活期余額的不轉睡眠
戶;關聯借記卡的活期存折賬戶及辦理儲蓄國債、保險、基金、代收代付等活期
賬戶不轉睡眠戶;非正常狀態的賬戶不轉睡眠戶等。
(六)須回原開戶網點辦理業務問題。為更好地指導基層行辦理業務,新增了必
須回原開戶網點辦理業務的規定,即印鑒掛失、更改通兌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
及不能通兌的業務等必須回原開戶網點辦理。
(七)外國政要問題。增加了若客戶為外國政要,開戶時還要由所在營業機構高
管審批的規定。
(八)業務存續期間客戶證件問題。增加了營業機構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
如客戶的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的,營業機構要停止為其辦理業務,直至客戶提供
有效身份證件為止。
三、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大額現金存款、轉賬取款問題。
為防范業務風險,對人民幣單筆金額5萬元(含)以上現金存款業務,由他人代
理時,代理人無法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要在存款憑條上填寫代理人
的相關信息;人民幣單筆金額50萬元以上的轉賬取款業務,由他人代理時,要
在取款憑條上填寫代理人的相關信息。
(二)開立子賬戶問題。
在定期一本通、借記卡、準貸記卡下開立子賬戶時,可不審查客戶的有效身份證
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但大額現金存款要按大額現金存款規定執行。
(三)遺失掛失申請書問題。
客戶在辦理書面掛失后,如將掛失申請書丟失,營業機構如在確認該筆存款確未
被支取的前提下,可為客戶補辦掛失申請書,掛失期限可從原掛失申請之日計算。
(四)監護關系證明問題。
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監護人代為辦理業務時,應提供監護人及被監護人
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能真實反映監護關系的有效證明,監護關系的有效證明主要包
括:戶口簿、司法文書(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等。
(五)核對或核查客戶身份證件問題。
辦法中明確了客戶和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時,需要提供代理
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問題;對核對或核查客戶身份證件以及留存身份證復
印件問題,由于總行正在由運營管理部牽頭做聯網核查系統,因此,留存身份證
復印件和核查客戶身份證件等內容,按照聯網核查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銀行回收舊存折保管問題。
在儲蓄存折打滿頁換折或銷戶時,為便于客戶保留交易明細
以備查閱,可將內頁交客戶保留,營業機構留存存折封皮,在封二加蓋“內頁已
取,客戶簽收”的字樣,客戶簽收并對磁條壞磁剪角后做記賬憑證的附件留存。

本文發布于:2023-10-31 09:19:3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9871518020197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2010.12.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2010.12.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