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最終版)[修改版]](/uploads/image/0088.jpg)
第一篇: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最終版)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下發的《查詢和沒收個人
存款及存款人死后過戶手續的聯合通知》(發布日期:1980年11月22日 實施日期:1980年11月22日)
精神,存款人死亡之后,其合法繼承人應當到當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證明書支付存款。
程序:
1、讓家里出一個人去公證處咨詢并領取手續表
2、按公證處要求把材料準備好后,所有繼承人一起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手續
3、繼承人拿繼承公證書去銀行辦理掛失領款手續
4、公證費按繼承的財產百分之二收取,不足兩百按兩百收
5、銀行掛失的費用10元
提出公證申請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存款人死亡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存款銀行的名稱、戶名、賬號、存款日期、金額等。申請人與存
款人的關系證明。(結婚證、單位證明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領取該筆遺產的主體,應當是死者的合法
繼承人。如果死者的父、母還健在的話,他們也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當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證明。
如父母已去世,則應出具死亡證明。如該筆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從中先分割出屬于自己的部分,
剩余的部分由有繼承權的人按比例繼承。 申辦繼承公證的手續和費用,供參考:
1.死亡證明
以下證明均可:
(1) 死者戶口上有“注銷戶口專用章”(圓章)并注明死亡注銷日期;
(2) 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3) 由當地公安局戶政大廳開具的死者戶籍證明;
2.財產憑證
房屋所有權證、存單、股權證明、基金持有證明等;
3.身份證、戶口簿
繼承人及放棄繼承權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4.相關證明
被繼承人生前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證明樣本在資料下載區,可以下載或
者復制);
5.需要被繼承人(死者)的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到公證處。
取得公證書的時間 一般為2~5個工作日,自當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公證費按照遺
產價值的2%收取公證費,最低收取200元。當事人需要增加公證書副本的,每增加一份,加收10元副本
費。
第二篇:中國人民銀行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
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
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的
所有權。個人將合法收入存入銀行的存款,歸個人所有,不得侵犯;銀行實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
戶保密的原則。銀行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存款情況,應嚴守秘密,不得泄露,違反
者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依法保護公民儲蓄,對法院、檢察、公安部門向銀行查詢、要求停止支付和
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問題,現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
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正式查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
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情況;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指定所
屬儲蓄所提供資料。查詢單位不能逕自到儲蓄所查閱帳冊;對銀行提供的存款情況,應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
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正式通知,經銀
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后,通知所屬儲蓄所辦理暫停支付手續。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手續。如存款戶在停止支付期間因
生活必需而須要提取用款時,銀行應及時主動與要求停止支付的單位聯系,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三)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罪犯儲蓄存款時,銀行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書辦理。人民法院判處民事案件中
拒不交出存款單(折),須強制執行時,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銀行,人民銀行
憑判決書或裁定書,由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后辦理,當事人的原存款單(折)作廢,將
判決書或裁定書收入檔案保存。
(四)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公安機關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廳(局)、處依照上述規定手
續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五)為了嚴密制度、手續,特制定有關查詢、停止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幾種文書格式,隨文附發。
使用這些法律文書時,應統一編號,妥慎保管。
二、關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
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
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
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
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實
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三)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
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
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
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后,向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以辦理過
規定相抵觸時,以此文件為準。
第三篇: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處理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處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發布的《關
于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的有關
規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
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
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
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
確實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
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
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
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
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友好社團、當地僑團和愛國僑領、友好
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此辦理存
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5.存款人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
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
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第四篇: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繼承問題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繼承問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發布的《關
于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的有關
規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
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
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
確實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
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
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
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友好社團、當地僑團和愛國僑領、友好
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此辦理存
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5.存款人死亡后,無人又無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國家機
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可轉歸集體
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
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
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80]銀儲字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的
所有權。個人將合法收入存入銀行的存款,歸個人所有,不得侵犯;銀行實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
戶保密的原則。銀行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存款情況,應嚴守秘密,不得泄露,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依法保護公民儲蓄,對法院、檢察、公安部門向銀行查詢、要求停止支付和
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問題,現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
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正式查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
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情況;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指定所
屬儲蓄所提供資料。查詢單位不能逕自到儲蓄所查閱賬冊;對銀行提供的存款情況,應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
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正式通知,經銀
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后,通知所屬儲蓄所辦理暫停支付手續。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手
續。
如存款戶在停止支付期間因生活必需而需要提取用款時,銀行應及時主動與要求停止支付的單位聯系,
并根據實行情況,具體處理。
(三)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罪犯儲蓄存款時,銀行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書辦理。人民法院判決民事案件中
有關儲蓄存款的處理,執行時應由當事人交出存款單(折),銀行、儲蓄所憑存款單(折)辦理;如當事人
拒不交出存款單(折),須強制執行時,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憑判決書或裁定書,由縣、市
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后辦理,當事人的原存款單(折)作廢,將判決書或裁定書收入檔案保存。
(四)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公安機關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廳(局)、處依照上述規定手
續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五)為了嚴密制度、 手續,特制定有關查詢、停止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幾種文書格式,隨文附發。
使用這些法律文書時,應統一編號,妥慎保管。
二、關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
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
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
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人死亡后, 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 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
制企、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
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以上各項希研究執行,望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映。
過去有關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與此
規定相抵觸時,以此文件為準。
附:查詢、停止支付儲蓄存款的幾種文書格式(略)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日期:1980年11月22
日 實施日期:1980年11月22日 (中央法規)
第五篇:存款人死亡存款支取
款人死亡,儲蓄存款如何辦理支取
根據國務院1992年第107號令《儲蓄管理條例》(從1993年3月1日施行)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
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在存款人死亡后,其儲蓄存款分以下幾
種情況辦理支取手續。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
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
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
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
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
轉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三)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
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
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四)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
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
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
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
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
領館認證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
國如未與我國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
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
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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