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
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四條 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
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
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后,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
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
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十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
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第十一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
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
明。
第十三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
第十四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
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
本條所稱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第十五條 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
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第十七條 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
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
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十八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
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賬戶的存款,除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
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條 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
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
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
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
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
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第二章 票 據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
制。
第二十三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
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
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
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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