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第?起嗎啡醫療案始末
源??絡轉載的《三聯?活周刊》,原?7736字,這?重新梳理刪減為3344字。
2015 年秋季的某天,北京軍區總醫院(現已改為陸軍總醫院)腫瘤科的副主任醫師張建偉,接到?位?稱是患者段?霞
(化名)??的電話,問他“在我母親去世前,是否注射了嗎啡? ”張建偉給予了肯定的答復,王燁沒再說什么。沒過多久,
張建偉收到了?紙訴狀,原告王燁稱由于張建偉注射嗎啡,導致了段?霞的死亡。
2015 年 2 ?,段?霞在北京豐臺區某醫院被診斷為胃癌,3 ? 9 ?進?了全胃切除空腸代胃術。5? 4 ?轉?北京軍區
總醫院張建偉所在的科室,經檢查診斷為“胃癌術后復發、胸腔積液、間質性肺炎、急性冠脈綜合征以及左上肢深靜脈
?栓”。住院治療10 天后病逝。
王燁在訴狀中提到,“在 2015 年 5 ? 13 ?,被告超劑量、多次對患者注射鹽酸嗎啡注射液,導致患者出現嚴重呼吸困
難,?被告仍然在第?天繼續注射鹽酸嗎啡注射液,全然不顧患者安危,導致患者于 2015 年 5 ? 14 ?因呼吸衰竭搶
救?效死亡”。
2016 年案件初審時,除了在醫學知識上為??辯護外,張建偉在法庭對旁聽席上的聽眾提出了?個問題:“?家可以反
過來問?問,我這個醫?為什么要給病?開嗎啡?我的動機是什么?我給病?注射的是 3 元??的嗎啡,在經濟上沒有什
么好處。嗎啡是國家嚴格管制的紅處?,每??都需要登記編號,使?起來很?煩。我不給病??嗎啡,眼看著她在痛
苦中死去,按照現?的醫療規定也不會追究我什么,我何必?找?煩?”
張建偉(王旭華 攝)
在張建偉 28 年的學醫中,除去從本科讀到博?的時間,他在國家重點實驗室做了兩年課題研究,剩下的 15 年?直是腫
瘤科的臨床醫?。張建偉所在的北京軍區總醫院腫瘤科,在上世紀 90 年代就開始在科室帶頭?劉端祺的?推下,把嗎
啡?來給臨終病?緩解呼吸困難。
華中科技?學同濟醫院腫瘤科主任醫師褚倩提到,國際權威的 NCCN 姑息治療指南和國際臨終關懷與姑息治療學會
(IAHPC)制定的基本?藥?錄,嗎啡都是治療呼吸困難的推薦?藥。特別是在 IAHPC 頒布的 33 種基本藥物中,呼吸困
難的唯?指定藥物是嗎啡。
“所以給這個患者(段?霞)使?嗎啡是有依據的。中國當時還沒有關于晚期腫瘤患者呼吸困難的治療指南或專家共識,所
以參考國際通?的?法很重要,在這??北京軍區總醫院?直探索在臨床前沿。”
但是原告?的律師抓住了被告?的?個軟肋——東北制藥集團?產的鹽酸嗎啡注射液以及國內所有嗎啡說明書的”適應
癥”中,都沒有提及”緩解呼吸困難”。按照藥品說明書的內容,”本品為強效鎮痛藥,適?于其他鎮痛藥?效的急性銳痛,
如嚴重創傷、戰傷、燒傷、晚期癌癥等疼痛……”這意味著?家只標明了嗎啡緩解疼痛,沒有提到嗎啡可以緩解呼吸困
難。所以,原告律師指出醫?使?嗎啡是”超說明書?藥”。
這也成為”國內第?起嗎啡醫療案”中,法院指定的?家專業鑒定機構認為”醫?使?嗎啡不夠慎重,對病?死亡負有較輕
微責任”的主要依據。鑒定機構的結論?出,原告即將索賠?額增加到 24 萬余元。
張建偉不服?,希望能夠知道,這家鑒定機構指定的專家,具體是哪些醫學領域的,到底擁有怎樣的資質?因為不同的
醫學領域,存在著知識壁壘,他擔?參與鑒定的專家對腫瘤專業尤其晚期病?的安寧療護?作并不精通。當得知鑒定專
家是以法醫和內科為主的鑒定專家后,張建偉著急,”我是給腫瘤病?治病的,法醫對于鑒定傷情是專家,內科專家熟
悉?般的內科病,他們對治療晚期腫瘤病?在?嗎?”
劉端祺也提出質疑,醫學發展?分迅猛,各個學科都有其精妙之處,醫療糾紛往往出現在”不分明”的地帶,需要?常專
業的??來予以判斷。劉端祺說,嗎啡確實是把雙刃劍,對緩解臨終患者的呼吸困難有確切療效的同時,還可能引起呼
吸抑制。但呼吸抑制的后果是?個醫?可以預見的,可以通過加強臨床觀察,及時調整給藥途徑、頻率和劑量,從?盡
量減少不良后果。
“?本案患者段?霞是嗎啡治療呼吸困難的受益者,在她頭兩次按規定的劑量和間隔的時間注射嗎啡后,呼吸困難?即
消失,可以平臥睡眠,明顯減輕了去世前的痛苦。因為段?霞同時有??衰竭、端坐呼吸和?分嚴重的瀕死感,使?嗎
啡的理由就更加充分。”
就在官司進?中,這起具有判例意義的醫療案件,在醫學界引起?較?的反響,腫瘤科和從事安寧療護?作的??尤其
關注案件。2016 年 10 ?,?些中國知名的腫瘤專家在北京召開了?場”晚期癌癥患者嗎啡使?的臨床和法律問題”專家
研討會。
?東省腫瘤醫院專家劉波說,她因為這起官司特意復習了 20 多份?獻:”國際上 40 余家姑息治療中?,18家?治療中
?,1700 余例嗎啡治療呼吸困難的臨床案例(不只是癌癥,還包括慢阻肺疾病、肺癌等相關疾病以及對?年患者呼吸困
難的治療),均證明呼吸困難時使?嗎啡是安全有效的。有關嗎啡對呼吸困難的治療,現?規定落后于實際需要,?法
落后,只有醫?和專家參與推動相關制度條款的建?,才能使患者獲益,也保護了醫?。”
劉端祺領導的北京軍區總醫院腫瘤科在 20 多年的時間內,試圖推?嗎啡對緩解臨終病?呼吸困難的應?。但他也知
道,很多中國同道還沒有認識或接受這?點。”很多患者甚??些醫?也有此擔?,其實這種擔?是過度的。?是從我
們 20 多年臨床實踐來看,嗎啡?泛?于癌痛,但引起呼吸抑制的發?率很低;?是即使發?呼吸抑制,患者出現呼吸頻
率下降、嗜睡、瞳孔縮?等癥狀,也容易發現和診斷,使?特效藥物納洛酮解救,快速安全也?常有效。總之,嗎啡其
實是?種相對?較安全的藥物。”
那么,超說明書?藥是否合規?張建偉和他所在的腫瘤科,在?嗎啡給臨終病?緩解呼吸困難時,確實是在”超說明書
?藥”。在美國等較發達國家,醫?超說明書?藥是可以接受的,?如美國?品藥品管理局(FDA)明確指出,”不強制性
要求醫?必須完全遵守官?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的?法”。
中國這??的規定相對缺失,直到中國藥學會于 2015 年 4 ?公布了《中國藥學會超說明書?藥專家共識》,提出”超說
明書?藥必須有充分的?獻報道、循證醫學研究結果等證據?持”,并將具體證據分為 5 個等級,以體現不同的推薦強
度。在業內??看來,這?《專家共識》實際上能為我國醫?”超說明書?藥”提供?持。
劉端祺說,從根本上講,”超說明書?藥”還是為了患者的最?利益,對藥物說明書?出臺就必然存在的滯后性也是?種
彌補。
醫??藥已經領先于?藥指南,誰來保護醫?的安全?在北京軍區總醫院腫瘤科進修過的李成彪主任回到?肅武威后 10
多年來,依據姑息緩和治療的理念,采?嗎啡等阿?類藥物,為不少患者解除了病痛,深受患者及家屬的歡迎。他多次
來電話,?常關?案?的進展,說:”這關系到我們今后?藥的決?和晚期臨終患者的切?利益。”
劉端祺強調:”這個案?的判決結果將影響我國臨終關懷?作如何與?前國際主流觀念接軌,中國的安寧療護事業如何發
展。如果醫?不敢合理?嗎啡了,受害的是病?群體。”
在鑒定機構認定醫?有輕微責任后,張建偉和北京軍區總醫院提起了重新鑒定的請求。但是他們知道,法院否決專業鑒
定機構意見的案例極少,官司的前途未?。可是如果不將官司打下去,中國醫院對嗎啡的使?更是得倒退好多年。
受理案件的北京東城區法院,有?個專門負責交通和醫療案件的法官?組,他們對這起案件的判決極其謹慎。為查清案
件事實,法院組織北京市多家三甲醫院藥學專家、腫瘤專家、北京市司法鑒定機構法醫組成專家?組,專門就案件進?
了專家論證。
2017 年 5?,東城區法院判決:之前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缺乏相關依據,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駁回原告
要求北京軍區總醫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鑒定機構認定的過錯,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病?具有使?嗎啡的指征……在對病?使?嗎啡的過程中?法、
?量亦?不妥。病?第?次?藥后并?不良反應,?隨后的兩次?藥均為?下注射,病?亦未出現不良反應。病?出現
意識喪失、?律下降、呼吸減慢直?死亡,已經是距離其最后?次使?嗎啡 5 個多?時之后出現的情況,該情況與嗎啡
的使?并?因果關系。”這意味著醫?勝訴。
法院的判決讓張建偉和劉端祺??松了???。?直??倡導中國安寧療護的劉端祺說:”我不太愿意?『打贏』官司這
個詞。我們和患者是和疾病進??爭的同?個戰壕的戰友,沒必要去『打』。我們只是希望通過法律?段厘清是?,以
利于全國姑息緩和治療事業的發展。我們也想以這種法律形式給以嗎啡為代表的阿?類藥物說句公道話,請同?們合理
?膽地使?嗎啡。它能為不久于世的晚期患者解除最后的痛苦,讓他們有尊嚴地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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