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古代司法檢驗制度研究
朱姍姍
【摘 要】司法檢驗制度是一個歷史的進程,其隨著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不斷更替
而進化,隨著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進步而完善.中國古代司法檢驗制度開始于西周,在
秦代形成為制度,于唐宋時期達到鼎盛.在法律上規定了檢驗的程序、檢驗文書以及
檢驗不實的懲戒;在實踐中形成和涌現了大量有關檢驗的私家著作.元、明、清是中
國古代司法檢驗制度停滯不前的時代,雖在制度上結合時代特點稍作改動,但沒有實
質性發展.中國古代司法檢驗制度無論在制度實踐還是在檢驗技術上都對當代中國
檢驗鑒定制度有積極的借鑒意義,而古代司法檢驗制度發展中所存在的弊端應是我
國當代司法檢驗制度建設中必須要避免的.
【期刊名稱】《中國司法鑒定》
【年(卷),期】2018(000)001
【總頁數】9頁(P12-20)
【關鍵詞】訴訟制度;司法檢驗;司法鑒定
【作 者】朱姍姍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210046
【正文語種】中 文
【中圖分類】DF8
1 中國古代檢驗制度的形成
司法檢驗一般出現于斗毆以及人命等案件中,是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程式對案件相關
的人身以及尸體進行檢查從而取得相關證據的一種活動。大體上包括法醫檢驗、刑
事技術鑒定、物證鑒定等內容。而對案件現場的勘查以及對案件相關的物品、痕跡
等進行鑒定的活動,在中國古代一般稱為查勘(亦稱查驗或勘驗),查勘多出現在
賊盜案中,命案中有時候也需要查勘,比如自盡案件中的繩索、毒藥以及他殺案件
中的兇器等等都需要查勘。在特定的國家制度背景與科學發展水平下,中國古代雖
難以形成同現代一般的多元司法鑒定制度,但是卻在司法檢驗上有了獨特的進步與
發展。
1.2.1司法檢驗的法律淵源
所謂《封診式》就是官方頒行的處理獄案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封”指查封,“診”
指偵查,“式”指程式。因此,《封診式》就是關于查封、偵查、治理訟獄的程式,
是當時秦代的法律淵源之一。從《封診式》的內容來看,除前兩節是關于治獄、訊
獄的一般規定外,其余的二十三節均為承辦各類案件的具體范式。其中更是有不少
范例是與現場偵查和法醫學檢驗有關的。
1.2.2檢驗程序規范化
以《封診式·賊死》為例,通過對其中爰書內容的分析即可觀秦代司法檢驗制度規
范化的面貌。爰書中記載:某亭求盜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發、不知何男
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前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尸在
某室正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縱頭背,袤各四寸,相要,廣
奴隸。他在現場勘查時承辦令史指派的具體事物。每一個案件現場勘查完畢后,令
史要把檢驗參加人員、檢驗經過和現場的具體情況,向上級寫出正式的報告。令史
和牢隸臣雖然都是有一定的現場勘查經驗和專門知識的人,但是在遇到專門的問題
解決不了時,司法機構則指定有專門經驗的人參與檢驗。如是否患有麻風病進行檢
驗鑒定則需要專門的醫生。
1.2.3檢驗類別多樣化
秦代的檢驗制度不僅著眼于法醫檢驗,還發展了現場勘驗及痕跡檢驗。《封診
式·賊死》篇中的案例就向我們展示了秦代的現場勘查技術,而且現場勘查認真仔
細。例如上述案中令史對報告說尸體在某室南邊;對死者的體貌特征進行了細致的
描述,穿著、體長、身上特殊疤痕等;案發地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腳印。注意到
尸體西邊有涂漆的秦式鞋一雙,一只離尸體六步多遠,一只離尸體十步多遠,將鞋
子給死者穿上,證明是他的鞋子。這是對現場具體情況的勘驗。
詐應判處的刑罰減一等判處檢驗人;若實生病或死或傷而不如實上報的人,以故意
陷人于罪判處檢驗人。
這樣的規定加重了檢驗人的責任,但卻能實實在在保護到普通百姓利益。在封建制
度下,司法鑒定制度并沒有獨立于行政、司法制度。鑒定人因為缺乏監管往往會徇
私舞弊。將那些檢驗不實的檢驗行為入刑是對司法檢驗的有效監督。宋代承襲唐代
也將檢驗不實等檢驗舞弊行為入刑定罪。
2.1.2法醫檢驗規定細致
絕者,各流三千里。斷舌,語尤可解,毀敗陰陽不絕孕嗣者,并從傷科”[3]。這
些規定說明唐代的法醫學活體檢查是相當盛行的,并且取得了相當高的成就。在世
界司法檢驗科學史上是一項重大的貢獻。2.1.3司法檢驗物類別更加豐富
唐代的檢驗范圍擴大至毒物、掌紋等。唐代人們已經掌握了毒物檢驗法,如卵白驗
毒法、銀釵驗毒法等。1959年新疆米蘭古城考古出土的遺言文書中畫有指紋橫折
紋間距的圖,這表示當時唐代的科學技術已經進步到可以根據手掌紋來鑒別真偽。
“諸詐偽制書及增減者,絞”[3],這是對偽造、變造、更改官府文書的罪行的規
定。這說明唐代已經存在對文書真偽和形成過程的鑒定。唐時“盧坦被誣負債案”
偵查實踐中,即有“征驗書跡”的偵查行為,文書檢驗技術已經在偵查實踐中得以
應用。在唐以后的偵查實踐中,文書檢驗技術得到進一步發展。
2.2 司法檢驗制度的鼎盛時期——宋
宋代是中國古代檢驗制度發展的集大成者。檢驗程式化,檢驗人員專門化,檢驗文
書專業化,檢驗類的私家著作更是豐富。
2.2.1檢驗程序——報檢、初檢、復檢
復檢即第二次檢驗,但在宋代復檢原因不是基于初檢的失敗或不實,而是法律的強
制性規定。“所司請更定死罪依紹興法,余依乾道施行,從之。其后,有司以覆勘
不同,則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詔特免一案推結一
次。于是小大之獄,多得其情。[5]”
復檢的目的是:“應復驗者,并于差初驗官日,先次申牒差官。[6]”即是檢查初
驗官有無錯誤或舞弊。因此,宋法規定復驗官不能與初驗官有任何關系,初驗官在
上呈請復檢時不可在文牒中寫明致死的原因,以免復檢官偷懶照搬。
2.2.2規范檢驗筆錄
宋代的檢驗筆錄大致有三種,分別是驗狀、檢驗格目、檢驗正被人形圖。其中驗狀
來的。
(2)檢驗格目。檢驗格目的內容主要是檢驗官對接“乞檢尸首”狀后至檢驗完畢
這個過程中,各個時間節點所做事務的記錄。宋代法律對檢驗程序進行嚴格地要求,
也總有官吏不遵守、不執行。如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兇
之人,鄰保逼令自盡,或使之說誘被死家,賂之錢物,不令到官。嘗求其故,始則
保甲憚檢驗之費,避左證之勞,次則巡尉憚于檢覆,又次則縣道憚于勘鞫結解,上
下蒙蔽,欲知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為。[4]”可知當時保甲顧及檢驗費用太
高;巡檢縣尉害怕初檢、復檢的辛苦;縣令擔心案件復雜棘手于是便容易出現上下
偽,既便是不識字人也能明白。在照相技術未發明的宋代,正背人形圖是能夠最大
程度真實還原尸體狀況的證據。
2.2.3檢驗人員專業化
宋代檢驗人員的組成秉承兩個原則。第一原則是“諸檢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
干礙之人”[7]。即進行檢查或復檢的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否則就要
回避,另尋他人。第二原則是:“州差司理,縣差縣尉,以次差丞、簿、監當,若
皆缺,則須縣令自行。至于復檢,乃于鄰縣差官,若百里之內無具,然后不得己而
初、復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7]。四是所請檢驗官不依
法親自檢驗的,以違制論罪。
第二大類檢驗人員檢驗不實要受刑罰。《刑統》規定:“諸有詐病死傷,受使檢驗
不實者,各依據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9]。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責任則要看檢驗官所漏檢或失措的地方是否是致命傷來確定其
輕重。起初宋代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導致罪責太重。真宗時期重新規定:如檢
驗、復驗官吏等定奪得致命去處,大事得正,或有小可聲說傷損去處不同,別無妨
礙,不系要害致命去處,只從違制失科罪。如是鹵莽不切定奪,出入致命去處,即
從違制。這一標準確立之后一直沿用至南宋。
解剖,檢驗尸體,勘察現場,鑒定死傷原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現象和各種毒物和
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廣泛的內容。
2.3 司法檢驗制度緩慢發展期——元、明、清
任何制度的發展都不會一直呈上升趨勢,因此到了封建社會晚期,司法檢驗制度的
發展呈現出來緩慢發展的態勢。在基本承襲前朝的基礎上也進行了一些改變以適應
當時社會的新情況。
元代的司法檢驗制度基本沿襲了宋代,但又有了一些發展和變化。首先值得一提的
是元代的《檢尸法式》。《檢尸法式》其主要優點在于:將宋代的驗狀、《檢驗格
目》、《正背人形圖》等三種檢驗文件簡化為一種,將驗狀中的四縫尸首化簡為仰、
合兩面,并省去了《檢驗格目》中的若干事項,將宋代的三個檢驗文件合為一個檢
尸法式。
明清基本沿用元代的尸體檢驗制度與規范,檢驗分工與元代類似,仍沿用“檢尸法
式”。清代初期,沿用“檢尸法式”,以后改為“尸格”與“尸圖”。乾隆三十五
年(1770年)頒布了“檢骨圖格”。如《清史稿·刑法志》中記載,凡檢驗,以宋
但是無論如何怎么樣確定司法鑒定的地位,他不能取代法官的地位和作用。
不過,在中國古代訴訟過程中,偵查職能、起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與鑒定職能不分,
統統基于一人。拿宋代為例,宋慈即是大宋的提刑官,主管一方刑事。如遇案件,
他要去現場偵查破案,偵查過程就要涉及到痕跡檢驗、法醫檢驗等;審判階段,
“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這一要求在中國古代不存在。宋慈還要兼顧審判
職能,審判中如需對文書進行檢驗,也是宋慈一人完成。至于檢驗的結論能否成為
中的方法和結論錯誤也無權反駁,只能接受。所以,只要熟悉《洗冤集錄》就被認
為“持證上崗”了。在這樣的職業環境下,檢驗主體沒有提高自身司法檢驗技術與
能力的主觀積極性。另一方面加之古代科技水平不發達以及重文輕技藝的文化傳統,
司法檢驗人的專業化道路客觀上也被堵死了。
3.1.3司法檢驗人違法責任較重
司法活動作為是一種親歷性活動,司法檢驗是司法活動的一種形式。因此,司法檢
驗也必須親歷。中國古代法律甚至規定了應該親歷而不親歷檢驗致使檢驗有誤要受
刑罰;檢驗中沒有依據程序及時上報要受刑罰;檢驗人員貪贓枉法的要受刑罰。宋
代對檢驗人員的責任就分三類,根據行為產生的影響,由輕到重處罰。例如檢驗人
員舞弊就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要處以杖濟脊、配役。這是中國古代封建
而口供的獲取方式則是通過刑訊。因此,檢驗的結論作為證據是可有可無的。有的
案件中檢驗結論行使的不是證據職能,而是逼迫犯罪嫌疑人說出真相的手段。
司法檢驗的結論雖是證據種類中的一種。但在刑訊盛行的時代,司法鑒定沒有太大
作用或存在的價值。唐宋時期恰恰不是,雖然唐代、宋代還保留了刑訊制度,但是
唐代、宋代的刑訊制度十分寬松,更加注重其他證據的作用。例如《唐律疏議·斷
獄》篇“審查辭理反復參驗而輒拷訊”中規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
理,反復參驗,尤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違者,杖六十。
3.3 中國古代司法鑒定制度對當代的借鑒意義
黨的十四大以后,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
立,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的司法鑒定制度已經不適用于當今社會發展的要求。
司法鑒定隊伍逐漸壯大,但是司法鑒定的法律還不完善,司法鑒定的價值目標在短
期之內難以實現。以史為鑒,是當代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不得不重視的一條道路。
中國古代司法鑒定歷史長達千年,既積累了寶貴經驗,也有一些教訓。這些都是當
代司法鑒定改革之路不可忽視的寶貴財富。
3.3.1發展鑒定技術是基礎
司法鑒定能否在司法領域發揮其作用,決定因素是我國當代的司法鑒定技術水平。
只有我國的司法鑒定技術的發展,才能夠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困難,這樣司法鑒定制
度才有存在的價值。反之,制定出再好的制度但是技術手段落后,難以解決司法實
踐中的問題,那么最好的制度也會被拋棄。我國古代司法鑒定制度發展的鼎盛時期
發明、創新,給予其專利上的保護。
鑒定人才好培養,但是要培養出剛正不阿,不受利益驅使的鑒定人則很難。因此對
鑒定人的職業道德的教育雖不能少,但是卻不是有效手段。所以當時司法鑒定改革
“要建立鑒定主體與訴訟職能部門和當事人相分離的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司法鑒定
制度以鑒定機構地位的中立和鑒定人身份的中立化為改革的基本方面”[14]。
3.3.3明確鑒定責任是保障公平的必要手段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對司法檢驗人員的檢驗不實、檢驗舞弊的行為統統入刑,處以
法鑒定制度與訴訟制度之間緊張關系的程度”[14]。
中國古代司法鑒定制度同訴訟制度是非常和諧的,因為司法鑒定人不獨立,是服務
于訴訟制度的。當代中國采用大陸法體系,司法鑒定制度不同于英美法體系,其目
的也是服務于訴訟制度的。
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等鑒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標準,加強
不少的寶貴經驗。當代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改革不僅僅要考察當下我國司法鑒定的環
境與問題,也不能忽視古代中國司法鑒定的傳統,為司法鑒定制度改革尋根溯源。
法律的規定直接決定了司法鑒定的具體內容與工作對象。如先秦時期的毒言鑒定、
首級鑒定和麻風病的司法鑒定等,都與當時的法律制度有直接的聯系。到了唐朝,
很多禮的內容直接反映在唐律中,便也出現了唐朝特有的司法鑒定內容。如關于妊
娠是否發生在父母喪期內的鑒定便是典型。在唐律中直接規定了不同類型和程度的
損傷應分別處以何種刑罰,鑒定制度均被寫入法律,法律的權威性是保障司法鑒定
制度實施的強制保障。
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鑒定技術需要不斷更新進步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如果過度
地把司法鑒定內容和技術標準固化則會束縛鑒定制度和科技的發展。因此我國當代
司法鑒定制度改革首先要完善立法,只有將鑒定程序、鑒定人資格、鑒定人責任等
納入法律中,才能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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