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統計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153號
【失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2018)
【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6.09.12
【實施日期】2006.11.01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1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關統計制度》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
1 / 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統計工作,保證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貿易以及進出境物品進行的統計工作,以及涉及進出
口貨物、進出境物品的其他相關統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海關統計工作應當堅持準確及時、科學完整、國際可比的原則。
第四條 海關應當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全面收集、審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
理人的原始報關資料,并對統計數據進行匯總、整理。
第五條 海關應當依法對進出口貿易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對外貿易運行特
點、趨勢和規律。
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貿易統計數據以及國內外有關宏觀經濟統計數據開展進出口實
時監測和動態預警工作。
第六條 海關應當利用海關統計數據依法開展統計監督,對企業進出口行為和過程進
以及依法應當列入統計的物品。
第九條 沒有實際進出境或者雖然實際進出境但是沒有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者減
少的貨物、物品,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條 下列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一)過境貨物、轉運貨物和通運貨物;
(二)暫時進出口貨物;
(三)用于國際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貨幣以及貨幣用黃金;
(四)租賃期在1年以下的租賃貨物;
(五)由于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而由該進出口貨物的承運人、
發貨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同類貨物;
(六)退運貨物;
(七)邊民互市貿易進出口貨物;
(八)中國籍船舶在公海捕獲的水產品;
(九)中國籍船舶或者飛機在境內添裝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國籍或者外國籍的
運輸工具在境外添裝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棄的廢舊物料等;
(十)無商業價值的貨樣或者廣告品;
(十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保稅監管場所之間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
監管場所之間轉移的貨物;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
第十一條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關統計:
(一)修理物品;
(二)打撈物品;
(三)進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車除外);
(四)我國駐外國和外國駐我國使領館進出境的公務物品以及使領館人員的自用物
品;
(五)我國駐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軍隊進出境的公務物品以及軍隊人員的自用物

本文發布于:2023-11-02 22:02:1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9893373520435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