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印章是各項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
了加強和規范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的嚴肅性,確保印章安全使用和
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學院委員會”、“××學
院”(包括鋼印)、“××學院委員會辦公室”、“××學院院長辦
公室”公章,校領導公務私章和各教學教輔機構、各黨政管理機構、
各黨群組織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第三條 黨委印章由××市委核定并制發,行政印章由省人民政
府辦公廳核定和制發。
除上述兩種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的刻制,統由黨委(院長)辦公室
(以下簡稱辦公室)審核、確定印模、發文啟用。
第四條 經校黨委、行政批準新組建或改建的單位(部門),可向
辦公室申請刻制公務印章。
現有公務印章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單位(部門),可向辦公室申請
重新刻制。
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須由辦公室備案并發文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刻制、啟用印章的程序為:
(一)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二)辦公室審核后開具介紹信;
(三)用印單位憑批準該單位成立的文件和介紹信,到指定的刻
章單位刻制;
(四)重新刻制的印章啟用的同時,舊印章交由辦公室存檔;
(五)新印章印模交由辦公室備案,并由辦公室下發啟用通知后,
印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條 印章實行分級管理。黨委、行政印章及帶有全稱的鋼印、
法定代表人公務私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由辦公室管理;其他印章由
各單位、各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領導對印章的管理負責,并指定專人負
責保管和使用本單位印章。
第八條 負責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員稱為監印人員,監印人員要
求綜合素質好,保密觀念強,堅持原則。
第九條 印章須存放在牢固的保險柜或抽屜內并加鎖,隨用隨
開,用畢即鎖。
第十條 印章原則上必須在辦公室內使用。確有特殊情況需攜帶
印章外出時,用印單位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報主管校領導同意后,
由監印人陪同一起前往。其他印章由各單位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每次用印,監印人員均需進行登記,必要時留存用印
材料,年終整理立卷歸檔保存。
第四章 黨政印章的使用原則與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 黨政印章是黨政行使職權的合法憑證,主要使用在對
內對外出示的證明、證書、公文等文書上。使用原則如下:
(一)用印需先履行審批手續。用黨委印章,需經黨委書記或分
管副書記簽字同意;用校行政印章、鋼印需經院長或分管副院長簽字
同意;法定代表人公務私章、簽名章,需經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同意;
用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的印章,需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同意。
(二)監印人對用印有監督的權利和責任。監印人應認真審核用
印內容是否經領導簽字同意,是否有用印必要。
(三)用印必須符合要求,用印位置應確保騎年蓋月,既不能壓
住正文,又不能造成印章與公文脫節,更不能在空白頁上用印。蓋出
的印章應保證字跡端正,圖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錯。
(四)空白的信箋、介紹信、證明信不能用印。
第十三條 黨政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黨委印章用于以黨委名義上報的各類文件、報表、涉外信
件、入黨志愿書及以黨委名義下發的各類文件等。
(二)行政印章用于校領導簽發上報的文件、報表、合同書、協
議書及以行政名義發布的各類文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
肄業證書、退學證書、學歷證明書、休學證明、進修證、專業技術人
員任職資格證;成績單、聘書、獎狀、涉外信件和以名義出具的各類
證明函、介紹函及發布的各類布告或決定等。
(三)鋼印用于頒發的各類證件(工作證、學生證、離退休證、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進修證書、任職資格證
書等)。
(四)院長印章、院長簽名章用于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
書、肄業證書、退學證書、聘書和各類報表、合同書、協議書等。
第五章 黨政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四條 公文用印:主辦單位擬稿→相關單位會稿→辦公室秘
書核稿→辦公室主任核簽→主管校領導簽發→填寫用印登記表→辦
公室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十五條 報表用印:制作報表→填寫用印申請單→本單位負責
人審核簽名蓋章→辦公室統計員備案、審核簽名→主管校領導批準簽
名→填寫用印登記表→辦公室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十六條 各種證件用印:填寫用印申請單→本單位負責人審核
簽名蓋章→主管校領導批準簽名→填寫用印登記表→辦公室監印員
核對后用印。
第十七條 介紹信用印:在本單位填寫介紹信→本單位負責人在
存根欄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辦公室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十八條 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等用印:本單位負責人審核
簽名蓋章→校法律顧問室初審簽名蓋章→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名→主
管校領導批準簽名→填寫用印登記表→辦公室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十九條 刊登廣告、聲明用印:填寫用印申請單→本單位負責
人審核簽名蓋章→主管校領導批準簽名→填寫用印登記表→辦公室
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用印:受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本
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蓋章→辦公室主任復核→法定代表人批準簽名
→填寫用印登記表→辦公室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二十一條 其他特殊事務用印:填寫用印申請單→本單位負責
人審核簽名蓋章→主管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簽名→填寫用印登
記表→辦公室監印員核對后用印。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各部門越權用印,監印人不按規定用印及
因監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丟失的,屬工作失職行為并追究當事人責
任。嚴重越權用印行為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按嚴重失職或重大責任事
故處理,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對于未經批準私刻公章的,將追究
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對因此造成損失的,還將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參照本規定制定印章管理具體細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印章使用管理
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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