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
定》的通知(2006修訂)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公布日期】2006.07.16
? 【文 號】銀發[2006]249號
? 【施行日期】2006.07.16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銀行業監督管理
正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的通
知
(銀發[2006]249號 2006年7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
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適應中國人民銀行機構調整和職能調整,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印
章管理,總行對2001年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 (銀發[2001]315
號文印發)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同時廢止,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與本
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章 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
第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印章為圓形,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圖案,外圓
刊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一),由國務院制發。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米,中央
刊黨徽圖案,外圓刊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
(見附圖二),由中共中央制發。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
米,中央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三),
由中國人民銀行制發。
第四條 中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黨委,各分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各省
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黨委,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黨委印
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黨徽圖案,外圓刊黨的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
環行排列(見附圖四),由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制發。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米,中央
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三),由管轄分
行制發。
第六條 中共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
米,中央刊黨徽圖案,外圓刊黨的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
四),由管轄分行黨委制發。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中心支行的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
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五),由其管轄
分行制發。
第八條 中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中心支行黨委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
米,中央刊黨徽圖案,外圓刊黨的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
四),由其管轄分行黨委制發。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圖
案,外圓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六),由上一級管轄中心支
行制發。
第十條 中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黨組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
黨徽圖案,外圓刊黨的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四),由上一級
管轄中心支行黨委制發。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
印章時,可由本級機構或相關職能部門代蓋章。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
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權限制發。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黨委各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內設處室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的內設職能部門除綜合處和辦公室外原則上不刻制印
章。如需刻制印章,須報辦公廳(室)備案批準后,由各單位自行制發。處級機構
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職能部門名稱;處級以下
機構印章為圓形,直徑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職能部門名稱。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印章為圓形,直徑4.5厘
米,中央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見附圖七),
由中國人民銀行制發。
第十五條 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各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印
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黨徽圖案,外圓刊黨的機構名稱,文字自左而右
環行排列(見附圖四),由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制發。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印章為圓形,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圖
案,外圓刊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由國務院制發。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駐外代表處的印章,由中國人民銀行制發。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鋼印為圓形,直徑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圖
案,外圓刊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
第十九條 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刻制鋼印應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準。鋼
印直徑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圖案,外圓刊機構名
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排列。
第二章 印章名稱、文字、字體和材質
第二十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該機構的法定名稱。
第二十一條 印章所刊文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印章包括黨委(黨組)印章為
圓形,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中央刊五角星(或黨徽)圖案,文字自左
而右環行排列,左邊為民族文字,右邊為漢字(見附圖八)。
第二十二條 印章的材質由制發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和頒發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印章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辦公廳和分支機構辦公室
負責,辦公廳(室)應規范和加強印章的管理,嚴格執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黨委各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刻制印章
要向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特殊情況報人事司(黨委組織部)會簽。書面申請要寫
明刻制印章的理由,并附上中編辦或人事司(黨委組織部)批復成立該機構的批件
或人事司的“三定”方案及相關文件的復印件;直屬企事業單位還需附上企業營業
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待辦公廳領導審批同意后刻制。
第二十五條 印章刻制前要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到公安機關指定
的刻章單位刻制。
第二十六條 印章制發機構頒發印章前,應向使用機構發出啟用印章的通
知,明確正式啟用日期。印章使用機構接到制發機構頒發的印章后,應嚴格按照規
定時間啟用印章。未經批準,任何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前啟用印章。
第二十七條 印章頒發時,印章制發機構要嚴格履行頒發手續,進行詳細登
記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單位要派兩名專管人員取送,確保印章安全。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和歸檔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的印章由辦公室或綜合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明確管理
人員職責,實行AB負責制。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內。嚴禁攜帶印章外出。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必須由本單位負
責人或被授權人批準。
第三十條 嚴禁在空白紙、空白介紹信、空白信箋、空白獎狀和證書等上蓋
章。嚴禁蓋空白章。
第三十一條 由于使用印章機構更名及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
使用機構應說明原因,向制發機構申請刻制新印章,并附廢印章印模。制發機構應
重新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新印章制發后,使用機構應派兩名專管人員在領取
新印章的同時將廢印章退回制發機構統一封存、歸檔。
第三十二條 制發印章機構在下屬機構撤銷、合并時,應及時收回制發的印
章,統一登記、封存、歸檔。
第三十三條 作廢印章的歸檔按照“誰制發,誰歸檔”的原則辦理。
(一)作廢印章檔案可隨時或集中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定期歸檔是指
于每年的三月底前集中向各單位檔案部門移交一次;隨時歸檔是指根據實物檔案
(作廢印章)形成情況隨時向各單位檔案部門移交。
(二)各單位移交作廢印章檔案時,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實物檔案管理辦
法》的要求,對歸檔的作廢印章逐個編寫實物檔案(作廢印章)目錄,目錄項目包
括:編號、檔號、實物檔案(印章)介質、印章名稱、件數、移交單位、移交時
間、備注等,擬寫歸檔實物檔案(作廢印章)情況文字說明,將歸檔實物(作廢印
章)檔案整理完備后,向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業務專用章(包括經濟合同章、
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機構正式印章有所區別。業務專用章按總行
有關業務司局的規定或經本機構領導批準后自行刻制。
第三十五條 如發現偽造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
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使用機構舉報。
第三十六條 使用機構發生印章丟失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立案
偵察;同時報告制發機構,制發機構應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刻制與原印章有所區
別的新印章,并在一定范圍內采取公告形式聲明遺失的印章作廢。對于造成印章丟
失的直接責任人,依據事實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電子印章的密碼要采取保密措施,其使用與管理比照本規定執
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印章規格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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