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常見失誤、風險與法律救濟(六)
——印章的法律意義
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金融機構在簽訂各類合同的時候,盡管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加蓋印章,但蓋印合同畢竟是多見的。實務中,是
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令人遺憾
的是,對于各種直接關系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印章問題,我國法學界始
終缺乏必要的熱情,長期將其置于被忽略的境地,成為法學研究領域
的一個空白。本文擬對印章問題作一概述,以期拋磚引玉。
一、印章的作用
在民法范疇,印章有以下作用:
①
1、確認法律行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
意思表示又分為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在以書面形式實施法律行為
時,記載意思內容的書面上必須有簽名或蓋有印章。其一,表明該意
思內容為特定主體所表示;其二,表明該意思內容有產生私法上效果
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2、識別行為主體的作用。在一書面載體上使用印章,不僅表明
該書面內容是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該意思主體具體為何人。
因印文與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稱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
制,所以,以書面形式實施法律行為的主體推定為印章的所有者。
3、區別主體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為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的情況下,由于一個組織體在物理上不能實施簽字行為,需要通過作
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實施簽字或蓋章行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個區
①
陳甦《印章的法律意義》:,中國民商法律網,引自/article/?id=24302,
2009年8月19日訪問。
別主體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
個自然人的行為;其二,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
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
人行為。
4、代表代理權限的作用。由于印章具有以上作用,印章所有人
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
果。
具體到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這項民事行為當中,印章的存在在
于確認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成立、生效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若沒有簽字、蓋章,將可能導致合同
不能成立或無效。筆者在進行某銀行貸款抵押合同審查時,發現抵押
人所持有的原抵押物的出售合同沒有加蓋出賣方的印章,這將直接影
響銀行貸款抵押合同的效力。有效的貸款合同上必須有合同當事人的
簽字、蓋章。筆者提請金融機構注意一個細節,若合同文本沒有裝訂
成冊,必須對合同整本以騎縫蓋章的方式對每頁進行確認。
二、印章的刻制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
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
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
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中央管理企業脫鉤后印
章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刻制印章后,須報審核登記
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
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
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第二
十四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
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
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
理。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
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
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從上述法規、規章對印章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刻制印章,應到
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企業刻制印章后,須報審核登記
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法人專用章、法人
分支機構章、法人職能部門章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刻制,且未經
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三、印章的種類及其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后合同方
成立,但具體蓋什么章并沒有規定。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經常遇到在
法人簽章處加蓋法人職能部門章、在抵押合同中加蓋財務專用章等實
例,合同當事人對此卻沒有敏感性,從而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產生不
良的影響。實際上,印章的種類不同,其效力也不同。
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與工商登記一致)且代表
法人的印章。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所有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
法人、機關法人和社團法人,無一不擁有一枚法人印章。在沒有其他
違法因素介入的情況下,法人印章的出現代表著法人的出現。從此角
度講,法人印章實際上全方位地代表著法人。
2、法人專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且刻明某些事項專用的印
章。這類印章與法人印章不完全相同,這種不同不僅表現在印章本身
所含有的字樣不一,更主要地表現在效力范圍有極大的差異。嚴格講,
法人專用章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圍內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
位地代表法人。比如說合同專用章,只能在簽訂合同的范圍內代表法
人,超出了簽訂合同的范圍,則不能代表法人;同樣道理,財務專用
章也只能在財務的收支結算方面代表法人,而不能在其他方面代表法
人。
3、法人分支機構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且刻明分支機構名
稱的印章。這類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只能代表法人的分支機構。即
使在法人因合同中出現其分支機構的印章而需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法
人也只應承擔管理不嚴的過錯責任,而不應承擔法人印章使用不當的
責任。
4、法人職能部門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稱并刻明職能部門名
稱的印章。應當指出的是,法人職能部門與法人分支機構并非同一概
念。前者作為行使法人某些職能的部門,實際上屬于法人本身的有機
組成部分,它無法獨立于法人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而法人
的分支機構則不同,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分支機構原則上應依法登記,
在此基礎上,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依法獨立于法人,并以自己的名義
進行民事活動。正因為二者存在著上述差異,所以,法人職能部門印
章也不能等同于法人分支機構印章。
5、私人印章,即刻有某一自然人姓名的印章。私人印章盡管也
代表著一個社會主體,但由于每一自然人的社會角色不斷變化,因此,
私人印章所包含的法律內容,需從其界入的場合加以評判。比如說某
一自然人是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該人的印章如果出現在該法
人所訂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著該法人;反之,如果該人的私人印章
出現在其他與法人無關的場合,則該私人印章只能代表該自然人自
己。
②
綜上所述,一般認為法人印章是代表著企業單位,其使用范圍最
廣,效力最高,在合同書上加蓋法人印章合同成立。合同專用章是專
業用章,一般只能在契約合同中使用,因此,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成
立。財務印章是部門公章,其法律效力只能在特定的范圍有效,比如
證明欠款金額等財務方面的問題,財務印章也是有效的。在簽訂合同
中加蓋其他部門公章原則上是無效的,因為部門公章只能是職能部門
履行其內部職責時使用,其對外的效力只能代表其部門意志而不能代
表單位法人的意志。既然原則無效,當然存在特例。這個特例的原則
③
就是在具體交易中形成的習慣。合同的本質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只要意合,合同就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次要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合
同形式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在實務中,特別是一些特大型企業,機
構龐大,經營范圍廣雜,其下屬的一些部門也對外簽訂合同,由于歷
史形成及其部門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以部門公章代替合同
專用章或單位行政公章簽訂合同已經多年,合同相對人對此已經形成
習慣,因此合同是成立的。但這種合同存在著舉證責任風險,一旦發
②
③
尹西明:《合同中的印章問題》,《河北法學》,1999年第1期,總第93期,第36頁。
姚剛、郭正明、扈國娟:《淺析合同簽字蓋章的法律效力》,《河北企業》,2007年第8期,第66頁。
生一方否認合同成立時,另一方需要舉證證明雙方在合同中有加蓋部
門公章的習慣,并且有理由相信部門公章的效力。因此,筆者建議,
為避免有可能出現的舉證責任風險,金融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最
好要求借款人加蓋法人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四、印章與簽字、摁手印的效力等級
1、簽字與蓋章法律效力相同。在西方國家,合同簽字較為普遍,
因為簽字更能代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易偽造,而蓋章容易偽造且
易發生合同章遺失及不按企業內部要求亂蓋等管理問題,雙方當事人
更看重合同的簽字效力。而在我國,雙方當事人一般更看重印章,認
為印章代表企業,更有公信力,而個人簽字公信力較差,對個人簽字
代表個人還是企業心存疑慮。其實,認為蓋章的效力要大于簽字的效
力是一種誤解。在經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業對外開展經營
活動,其簽署的相關合同是代表企業的職務行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時
合同即告成立毋庸置疑,簽字與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筆者舉一
例說明:
1998年10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A市B支行(下稱工行B支行)
與C飯店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200萬元,借款期限為
1998年10月30日至1999年4月30日。同時工行B支行與A市D
有限公司(簡稱D公司)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由
D公司就以上款項向工行B支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2年,
合同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
公章后生效。合同簽訂時,B支行和D公司均在合同中加蓋了本單位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而沒有簽字。合同簽訂后,工行B支行依約向
C飯店發放貸款。貸款到期后,C飯店未履行償還本息義務,D公司
也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工行B支行在催收無結果的情況下于2000
年3月20日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C飯店償還200萬元本
金及利息,并要求D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④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B支行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的私章法律性
質是什么?私章是不是簽字?沒簽字蓋私章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否
生效?原告工行B支行認為:雙方蓋的私章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簽字的
范圍,私章代表了簽字,法律后果等同于簽字的效力,《最高額保證
合同》已生效。被告D公司認為:雙方蓋的私章在法律性質上不屬于
簽字的范圍,法律后果不等同于簽字的效力,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沒
簽字蓋私章無效,《最高額保證合同》未生效。
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分歧,核心在于雙方法定代表人蓋
的私章是否具有簽字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
責任。”換言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的意
志,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本案中D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經營
過程中自愿為C飯店的貸款提供擔保,其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代表了
公司的意志,符合保證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蓋私章體現了法定代表
人本身的真實意思,也是D公司真實意思的形式體現,符合保證合同
成立的形式要件,與簽字這一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盡管保證合同約定
需要簽字才生效,但私章是簽字的簡化,是簽字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D公司與工行B支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應
為有效合同。法院最后判令被告C飯店歸還原告工行B支行本息,D
《蓋私章就是簽字嗎?》《金融時報》,引自/040308/101,1317,557015,,
2009年8月20日訪問。
④
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摁手印與簽字、蓋章的法律效力等同。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
加蓋印章,也可以在合同書上摁手印,合同書上摁手印與簽字、蓋章
的法律效力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
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具有與簽字或蓋章同等的法
律效力,合同書上摁手印與簽字、蓋章的法律效力等同。”
五、印章的使用
在實務中,關于印章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兩個問題:
一、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是真實的,但加蓋印章的人卻是無權加蓋
者,主要是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或代理權終止后仍進行代理等違法行
為。因為在貸款合同實務中,絕大多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自己簽訂合
同而主要是委托代理人進行簽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
代理行為有效。”該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可以有效的保護金融機構
免受上述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如果法人職員或代理人擅自加蓋法
人印章,以法人名義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的,金融機構不知道也
不應當知道,但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行為有效,法人企
業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盡管如此,為避免上述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風
險,金融機構必須仔細審查借款人的代理人提供的委托書上是否加蓋
借款人公章,從而保證委托代理人擁有完全的簽訂合同的權利。
二、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未經注冊。實踐中大量法人由于業務繁忙
或為了使用方便或其他原因刻制了多枚沒有經過登記的法人印章。這
樣一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就分為了兩類:注冊印章和未經注冊
的印章。前者為經公安機關批準刻制并且在公安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備案(留下印文樣本)后開始使用的印章,后者為自由刻制又未
在任何有權機關留下印文樣本的印章。那么,非注冊印章是否一定無
效?注冊印章的證明力是否一定大于未經注冊的印章的證明力?
筆者認為,非注冊印章并不必然導致印章無效。印章注冊制度的
存在,不是要賦予注冊印章更大的使用效力,而在于賦予注冊印章更
大的證明力。印章使用的效力僅僅與特定主體在使用印章時的意思有
關,而與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經過注冊無關。印章的證明力,是指印章
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證明使用印章的主體是誰。印章使用的效力,是指
某一主體在書面上使用印章后要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區別印章有效
⑤
無效的根據,不在于印章是否經過注冊,而在于該印章是否為所有人
刻制。一個印章雖未經注冊,但印章所有人是以自己意思并以自己名
義刻制的,該印章就是有效的;如果一個印章是假冒他人名義刻制的,
即使利用假證明文件通過了注冊,該印章仍是無效印章。
因此,金融機構在審查印章是否真實有效的時候,可以先去借款
人的登記管理機關查閱檔案,對預留的印鑒進行核實。如果登記管理
機關沒有合同中印文樣本的印章,再去借款人處進行印章核實。如果
印章核實為有效,那么合同就成立。不過,如前所述,注冊印章的證
明力要大于未注冊印章,為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舉證責任風險,金融
機構最好要求借款人加蓋注冊印章。
陳甦《印章的法律意義》:,中國民商法律網,引自/article/?id=24302,
2009年8月19日訪問。
⑤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法律對印章問題的規定并不多見,企業對印
章的管理與使用也比較混亂,而印章在合同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因此,
筆者提請金融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應當從上述幾個方面入手,對
借款人的印章加以審查,同時規范本單位印章的管理與使用,最大程
度地降低合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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