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xx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的管理,
維護公司的利益,防范各類印章風險,總公司根據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
對印章管理規范進行了修訂,并形成《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xx版)》(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印章指公司因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需要而刻制和使用的相關印章,是公司
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
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正常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公司印章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一)公章;
(二)部門印章;
(三)對外業務專用章;
(四)內部使用業務印戳;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章。
第三條 公章指章面文字僅包含公司全稱且代表公司法律效力的印章,規范列表詳見附
件1。
第四條 部門印章指章面文字僅包含公司部門全稱且代表該部門法律效力的印章,具體
種類和清單見附件1。
第五條 對外業務專用章指章面文字包含公司全稱并標明特定業務用途,用印材料需報
送、留存于監管部門、公司客戶等外部單位的印章,具體種類、刻制標準、用途、保管和使
用部門等參見附件2。
第六條 內部使用業務印戳指章面文字不包含公司名稱,僅用于公司內部日常管理、各
業務環節之間交接流轉,或為代替手寫、方便日常工作所使用的各類印戳,例如作廢章、原
件已核章、檔號章等。
第七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章指用于銀行結算等相關業務的銀行預留印鑒章,(詳
見附件3)。
第八條 印章管理工作的內容和職責如下:
(一)印章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刻制、保管、使用、銷毀、報備、檢查、監督、風險評
估、制度建設等。
(二)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印章管理,尤其要做好印
章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及時清理作廢印章。
(三)各級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各級機構的印章刻制工作,明確印章保管責任人,監督印
章銷毀,開展印章清查,定期更新和維護印章信息報表,下級行政部門還需做好向總公司綜
合管理部報備工作。
(四)總公司專業部門負責對分公司對口專業部門的印章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定
期對印章的設置、用途和使用流程進行風險評估,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五)總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總公司專業部門的意見,對印章管理辦法進行匯總和補充
修訂,同時監督各機構、各部門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刻制
第九條 所有印章(含內部使用業務印戳)應由各級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刻制事宜,刻制
范圍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總公司相關規定要求,不得超范圍刻制。
第十條 各類印章均應在刻制前以簽報形式向總公司綜合管理部提交申請按照規范流程
審批通過后進行刻制,需要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和備案的,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公章、部門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根據當地公安機關要求履行刻制
和備案手續。其他印章刻制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部分對外業務專用章可根據實際需要刻制多枚,并以三位流水編號,如001、
002等進行區分。
第十三條 刻制印章時根據刻章點印模限制和美觀要求,可對文字字號、尺寸等作細微
調整。印模規范性以總公司綜合管理部意見為準,“印模示例”僅作參考。
第十四條 內部使用業務印戳刻制標準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形狀為方形;
(二)章面文字不得使用公司名稱(全稱或簡稱)、標志和五角星。
第十五條 公司負責人印鑒章刻制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并按當地監管部門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凡因業務開展的特殊需要或因當地監管部門要求而需刻制本辦法以外印章的,
均應以簽報形式向總公司對口專業部門和綜合管理部提交申請,按照規范流程審批通過后由
行政部門刻制并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嚴格管理。
第三章 保管
第十七條 所有印章原則上按附件1-3所列的相關部門保管,并簽訂印章管理責任書(附
件4)。具體保管要求如下:
(一)印章刻制后,各級行政部門應督促印章保管部門先簽訂印章管理責任書,再領取
物理印章。
(二)印章管理責任人由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擔任,并由其指定兩名正式員工為印章保
管人,即第一保管人和第二保管人。
(三)印章管理責任書一式三至四份,分別留存于行政部門、印章管理責任人、第一保
管人及人力資源部門(第一保管人員工檔案)。
(四)正常情況下印章一律由第一保管人保管,第一保管人外出時,才移交第二保管人
保管和使用,移交時填寫《印章保管、交接登記表》(附件5)。
(五)印章管理責任人或印章保管人如有變動,要重新簽訂印章管理責任書,并立即向
行政部門報備。
(六)印章保管人調離本崗位,必須在辦理完印章交接手續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離
手續。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條 所有印章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如超范圍使
用,將追究印章管理責任人和保管人責任。如遇范圍不明確的用印材料,應及時與總公司對
口專業部門溝通或以簽報形式申請。
第十九條 公章、部門印章、對外業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章在用印簽報按
規定流程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他印章的使用應符合本辦法和總公司對口專業部門的相關
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印章規范列表中已對需要做用印登記的重要印章予以明確,此類印章
的使用均應按照規范要求做好用印登記,詳細記錄用印資料明細、用印申請部門、申請人員、
申請時間、審批情況等相關信息,以便查考,用印登記表式樣詳見附件8。
第五章 銷毀
第二十一條 機構或部門發生變更、合并或撤銷時,所涉及的所有印章應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時銷毀。
第二十二條 如印章磨損嚴重,需要重新刻制,應及時銷毀原有印章,以新刻印章代替
原有印章。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本辦法及相關業務部門制定的印章管理辦法之外的歷史遺留印章或已
取消的印章,一律予以銷毀。如有未銷毀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在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的要求程序銷毀;未
在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應由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門負責收齊后,聯合行政部門共同監銷
印章,并在《銷毀印章清單》(附件6)上登記確認。
第六章 報備
第二十五條 實行印章信息定期報備制度。總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門要及時向綜合管
理部報備印章管理情況,機構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門應及時向機構行政部門和上級單位對口專
業部門報告印章管理情況,機構行政部門要定期向總公司綜合管理部報備印章信息報表。
第二十六條 印章報送要求匯總如下:
項目 報送內容 報送 報備主體和對象
方式
印章管理責任人或印章
保管人在變動后立即報變更詳情及重新簽訂的印章管理責任書 郵件
備
印章信息報表:
1.印章清單(附件7)
按總公司要求定期報送機構行政部門→總公司綜合管
印章信息報表 理部
2.新刻、銷毀印章情況
3.印章管理責任人和保管人變更情況及新簽
的印章管理責任書
4.其他特殊事項說明
郵件
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門→本機構
行政部門
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總公司將對機構印章管理情況做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對違規行為作相應
處罰。檢查內容包括核對印章刻制是否規范、印章交接是否清楚、印章使用是否規范、印章
銷毀是否及時等。
第二十八條 遺失等特殊情況的處理要求如下:
(一)印章如發生遺失,印章保管人應立即向保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情況,行政部門責成
印章保管部門查找印章丟失的原因,并按當地公安機關要求登報聲明作廢,機構行政部門還
應向總公司對口專業部門及綜合管理部報備,由行政部門重新申請刻制,公司將視情節嚴重
程度,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遺失的印章如有編號,其補刻印章的編號應重新編排,不得與遺失的印章編號相
同,同時遺失的印章編號作廢,不得再用,并在《印章保管、交接登記表》上做好詳細記錄。
(三)暫時不用或下發多余的印章,應由印章保管部門統一封存,超過半年以上的封存
印章應交回行政部門保管或銷毀。
第二十九條 如有違反本辦法相關情況,將依據員工違法違規處罰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涉及犯罪的將參照公司案件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若導致公司經
濟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綜合管理部制訂、修改、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印章管理應同時符合總公司相關專業部門的管理規定,如有與本辦法相沖
突的,以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規范(xx版)》
(xx發〔xx〕8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章和部門印章規范列表(以總公司為例)
2.“xxxx”抬頭對外業務專用章規范列表(以總公司為例)
3.公司負責人印鑒章規范列表

本文發布于:2023-11-04 21:49: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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