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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關于印發《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明委[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中央精神文明
建設指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央精神
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領導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執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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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道德模范是中央文明委在道德領域授予公民的最
高榮譽稱號。為確保這一榮譽稱號的權威性、先進性、純潔
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響、傳得開,始終做踐行社會
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標兵,在全社會發揮榜樣引領作用,制定
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適用于中
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解放軍總政治部、全國總工會、共
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評選產生的歷屆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將
獲得者。
第二條 中央文明辦是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主管
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的服務管理
工作。
第三條 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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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以道德模范名
義進行形象代言、組織團體、自我宣傳等重要活動,應向縣
級以上文明委報告。其中,重大事項由省級以上文明辦審批。
第六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屬地管理責任部門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整改。
(一)榜樣意識不強,發表不當言論,產生負面社會影
響的;
(二)放松道德修養,發生有違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
為的;
(三)缺乏正確義利觀,利用道德模范榮譽稱號進行不
當炒作或進行不當商業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五條所列報告程序的。
第七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產生道德滑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屬地管理責任部門向中央文明辦提
交調查報告,經中央文明辦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章
和證書。
(一)發生第六條所列問題,造成惡劣影響或經誡勉警
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進事跡造假、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失信的;
(四)違反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民族團結和稅務、工
商、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
(五)參與黃賭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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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八)發生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行為的。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文明辦負責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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