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組案例
1.大柵欄砍人事件
被告人張健飛,于2009年9月17日18時許,酒后在大柵欄步行街、糧食店街、六必
居旅館等處無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歷某等人。邱某、歷某死亡,14名被害人均不同程
做好人力資源,企業無憂
度受傷。張健飛被當場抓獲。
2010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健飛死刑。2012
年5月11日,張健飛被執行死刑。
2.徐玉元故意殺人案
徐玉元,1963年生,江蘇省泰興市人。2010年4月29日上午,徐玉元在江蘇省泰興市
泰興鎮中心幼兒園持刀砍傷32人,其中5人重傷,包括2名小孩,1名保安,1名老師,1
名志愿者。
2010年5月15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徐玉元犯故意殺人罪,雖殺人未遂,
但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故判處死刑;5月26
日上午二審維持原判;5月30日上午在江蘇泰州被執行死刑。
3.河南光山校園殺人案
被告人閔擁軍,受“世界末日論”的影響于2012年12月13日離家外出游走,次日7時
許,閔擁軍行至陳棚完全小學大門斜對面的被害人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稱屋內沒有
柴禾,閔擁軍十分惱怒,拿起向家英家中的菜刀朝向家英頭部連砍兩刀,致向家英倒地。閔
擁軍以為向家英已被其砍死,遂想既然已殺人,就再到學校將學生殺一片,而后閔擁軍持菜
刀沖入完全小學,見學生就砍。閔擁軍共砍殺24人,其中致向家英和7名學生重傷,11名
學生輕傷。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閔擁軍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
2013年6月27日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2月13日,信陽市中院認定被告人閔
擁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需要思考的問題:
1.對這類在公共場所持刀砍殺不特定對象的行為如何定罪?
2.這類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組案例
吳昌國破壞交通設施案
吳國昌,男,浙江人。2006年3月23日晚,吳國昌攜帶作案工具竄至京九鐵路江西吉
安境內,將鐵軌切開一梯形缺口,妄圖造成列車顛覆和人員傷亡。此外,吳國昌為報復泄憤,
于2003年10月6日凌晨,在浙江省建德市連續實施放火,致使5處居民和單位的部分財物
被燒毀,1人被燒傷。2006年9月27日,南昌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吳昌國無
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需要思考的問題:
1.吳國昌構成放火罪的既遂還是未遂?
1
2.吳國昌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既遂還是未遂?
3.如何區分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三組案例
譚某故意殺人案
某日下午,譚某到被告楊某家,將要殺害于某一家的意圖、作案方法等告訴楊某。起初,
楊規勸譚不要這樣做。當譚表示決心已下,一定要殺害于某一家后,楊某又說:“你一個還
是值得的。”當天傍晚,譚攜帶木工斧、手電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無人之際潛入室內。
深夜12時許,于某全家均已熟睡,譚即竄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長子、次子
共四人頭部及身上猛砍。后提斧達到楊某家后窗下。楊某之妻陳某聞聲打開窗戶,并把楊某
叫來。楊問譚:“你殺得怎么樣了?”譚答:“殺了四人,都沒有死。”楊說:“索性砍死一個好
了。”譚說:“還來得及。”即又提斧趕到村外路口,截住送于妻王某去醫院的手拉車,威脅
護送的社員鄭某:“你要死還是要活?”強迫其停車。譚又用斧對王和陪同前往醫院的王某次
子砍了數下。嗣后,譚又跑到楊家后窗下,對楊說:“這次又有兩個給我砍過了,差不多了。”
楊對譚說:“天快亮了,你不好逃了。”譚即逃往村后山上隱藏,次日早晨被公安機關抓獲歸
案。此案造成于某一家一人死亡,三人重傷的嚴重后果。
需要思考的問題:
1.楊某是否構成殺人罪共犯?
2.楊某是否構成窩藏罪
第四組案例
馬堯海等人聚眾淫亂案
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間,馬堯海等22人通過網絡結識之后,結伙先后在秦淮區、
鼓樓區、玄武區等處聚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這些人總共參與了35起聚集活動,其中馬堯
海組織或參加了18起。2010年5月20日,南京秦淮區法院一審以聚眾淫亂罪對其判處有
期徒刑3年半。馬堯海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始終缺乏認識,被從重處罰。其他
人由于認罪態度較好,有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到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有14人適用緩刑;其余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他們成為了20年來第一批因為“聚眾淫
亂罪”獲實刑的人。
需要思考的問題:
1.馬堯海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2.聚眾淫亂罪是否應當廢除?
第五組案例
被告人肖傳國因對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聯網和其他媒體上質疑其學術成果不
滿,遂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毆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建議。后戴建湘找到被告人許立春,并
將肖傳國提供的二被害人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資金交給許立春。2010年5月間,被告
人許立春糾集被告人龍光興來京伺機對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實施毆打。6月24日22時許,
許立春、龍光興在本市海淀區增光路,持鐵管毆打方玄昌,致其頭皮血腫、多處軟組織挫傷、
頭皮裂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年7月間,被告人許立春糾集被告人龍光興、康擁軍到本市
石景山區七星園小區附近,持鐵管、鐵錘尋找機會毆打被害人方是民。8月29日17時許,
2
許立春、龍光興在該小區北門附近,持鐵管、鐵錘、噴射防衛器毆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
膚挫傷。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肖傳國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
事拘留,其他4名被告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30日,此案經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肖傳國等5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向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
移送審查起訴。10月4日,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同罪名向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所認定的上述事實,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判決:
1. 被告人肖傳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半月。
2. 被告人戴建湘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半月。
3. 被告人許立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4. 被告人龍光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5. 被告人康擁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6. 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屬管一根、鐵錘一把予以沒收,人民幣八千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肖傳國提出上訴。在其上訴理由中,肖傳國提出一審法院適用程序
錯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此案判決被輿論引導脅迫,背離了法律,遷就了輿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肖傳國、戴建湘及原審被告人許立春、龍
光興、康擁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分別予以處罰。原
審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
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原審被害人方玄昌申請重新進
行傷情鑒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準許。上訴人肖傳國、戴建湘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
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及法律根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肖傳國、戴建湘的上訴,維持原
判。
需要思考的問題:
1.肖傳國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2.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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