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安市市政工程公司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財務會計行為,依據《會計法》、《企業
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
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政策和
會計法規,強化財務管理,加強財務監督,規范各項財務收支的計
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
果,依法納稅,接受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機構以及財
政、稅收、審計、證券監管等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
查,依法合理籌措資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項資產,增收節支,為
公司領導當好參謀,為公司決策,為企業創造最大利潤,為股東創
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務。
第三條 公司會計工作由公司財務副總直接負責。財務副總應
當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確保公司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和完整性;負責公司財務計劃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協助公司制定經
營方針和資本運作政策;負責公司會計機構的設置,對財會人員的
配備、熱恩面和獎懲提出建議,并確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興
職責;負責協調金融、財政、稅務、審計、證券監管等方面的關
系。
第四條 公司設立財務部,負責財務會計方面的日常工作,財
務部經理負責公司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主管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資
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各級財務管理實
第七條 公司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會計法律法規的規
定,按照真實、完整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并向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定期匯報會計工作情況,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
其他必要資料。 第八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會計
核算億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九
條 公司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報
財務會計報告和管理會計檔案,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
要求。
第二章 會計管理體制
第十條 公司董事長、財務副總根據崗位職責分工負責本公
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并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
責,財務部負責具體的日常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公私財務負責人為財務副總,依法行如下會計管理
職責:
(一) 依法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并支持他們的工
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二) 正確執行相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制度,糾正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 (三) 最
終審批公司所有財務支出事項;
(四) 對會計工作情況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簽
署對外公布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 法律法規規定或上級主
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會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主管
部門及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強化會計崗位責任制度、內部控制
制度和會計稽核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領導、部門經理其他員工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
定,在各自的權限內真實、完整的審核和提供各種經濟業務的原始
資料。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所管業務的財務收支進行具體的預算管理
和目標控制時,對有關的原始資料負有記錄、保管和及時進行傳遞
的責任。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為依法設立的會計機構,并根據工作需
要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財務部設經理、副經理、總賬會計(或稱
第十五條 各分、子公司設立相應的財務機構,其財務人員根
據公司業務發展和規范管理的需要,在條件成熟時,公司可逐步實
行會計派制。
第十六條 公司委派的財會人員由公司與所在分公司、子公司
實行雙層領導,即財會人員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
負責,業務管理由公司負責。
第十七條 公司委派財務人員的工資和費用一般由公司負責,
不在所在分、子公司支付。公司與相關分、子公司另有協議的,則
按相關協議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對委派財務人員實行外勤補貼。補貼標準分為
公司所在市內、市外、省外三種。具體補貼標準由公司另行規
定。
第十九條 在實行會計委派之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會人
員,可參加公司專門組織的崗位競聘。競聘成功的,直接由公司任
命。
第二十條 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其委派的財會
人員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第四章 主要會計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執行的會計及財務制度為:《會計法》、
《企業會計制度》、《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
第二十二條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
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
會計準則》和《公司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并根據具體經營特點選
用總賬會計科目,其明細科目根據編制報表要求,按便于理解,方
便管理和符合公司經濟活動分析的需要合理設置。
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在具體帳務處理中必須正確使用確定的會計
科目,在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相關會計科目。
第六章 會計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
第二十九條 原始憑證是指涉及確定的經濟業務并需要進行會計
處理的文件、合同、發票收據等各種書面紀錄,包括文件、合同、
簽呈、呈批件、發票賬單、結算但、嚴守但、工資表、收款收據、
支票存根、匯款回單等。
各項財務收支業務需要的原始記錄,應當具備規定的內容,充
分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性質、原因、時間、數量和金額 。所有原
始記錄必須做到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各種原始憑證必須規范,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其
應具備如下一些內容: (一) 名稱:原始憑證必須有特定
的名稱,文件、合同、簽呈、呈批件等必須有標
題; (二) 日期:一般是指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或文件、
合同、簽呈、呈批件的做成時間; (三) 業務內容:業務
內容應當清楚,并表明該記錄設計的經濟性質。 (四) 數
量; (五) 單價;
(六) 金額:各原始憑證上記載的金額應當填寫清楚,計算
準確,大小寫必須一致,格式化的原始憑證上的金額還應當封
頂;
(七) 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八) 出具原始憑證單位的名稱:以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
標識時,印章必須清晰可辨; (九) 有關經辦人員簽字認
可。
第三十一條 原始憑證出現錯誤,必須按規定進行更正。
(一) 文字出現錯誤時,必須由開除單位予以更正,并在更
正處加蓋公章;
(二) 數字和金額出現錯誤時,不得在錯誤憑證上更正,必
須由原單位重新開具; (三) 如果原始憑證由兩個單位共
同完成,任何錯誤均應當由雙方共同更正、蓋章。 第三十二
條 同類經濟也的原始憑證數量較多時,可填制原始憑證匯總
表。
第三十三條 原始憑證必須由出具原始憑證單位蓋印財務專用
章,同時必須由有關經辦人員,驗收人員和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
章,并注明用途。屬于公司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按財務部制定的統
一、規范的格式,并由經辦人和具有審批權限的相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憑證按照記賬憑證的支持對原始憑證劃分
為兩種類型:主要憑證和輔助憑證。主要憑證是對記賬憑證其主要
支持作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憑證有:
(一) 證明款項和有價證券收付業務的憑證,包括證明款項
是否支付、有價證券是否交割的資料,以及證明款項(或有價證
券)種類、金額價值、性質和權屬的資料;
(二) 證明財務收發、曾建和使用的憑證,包括證明收發、
性質和使用原因、來源取向和審批過程的資料,以及證明財物價
值、種類、性質和權屬的資料;
(三) 證明債權債務發生和結算的憑證,包括證明發生原
因、金額計算過程和依據資料,以及證明債權債務相對人、清償責
持作用的原始憑證,可附在其中一張記賬憑證的后面,其他記賬憑
證后附原始憑證的附件或復印件,但其他記賬憑證上必須簽注原始
憑證原件所在記賬憑證的編號。
第三十六條 輔助憑證是對主要憑證起輔助證明作用的原始憑
證,包括不直接支持某一張記賬憑證或者對多張記賬憑證起支持作
用的合同、文件、呈批件等。
第三十七條 輔助憑證可不附在記賬憑證的后面,但應當單獨
按照檔案管理辦法進行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保存。未附輔助平衡的
記賬憑證應當注明該輔助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三十八條 對于涉及多筆經濟業務或需要多次備查使用的主
要憑證和輔助憑證,經辦部門和需要查詢的部門,應當同時保管相
關原始憑證的原件。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認真審核原始記錄,并在通過審核
紀錄上簽字。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 經紀業務是否本單
位發生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規; (二) 原始憑證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 經辦人是否經
過授權活在授權范圍內填制內容; (四) 數量、單價、金額
的計算是否正確; (五) 必備內容是否完備齊全。
第四十條 會計人員在受理原始記錄時,對于不真實的,有
權拒絕受理,并可將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對不完整的,有權退
回,經辦人補正后再受理。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應當依據真實、完整的原始記錄進行會
計處理,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將原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后
面。
第四十二條 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原始憑證按照如下的程序進
行傳遞。
(一) 經辦人取得原始憑證后,需要交證明、檢查或驗收人
簽字的,交有關人員簽字; (二) 有關人員簽字后,交會
計人員審核;
(三) 按有關規定經部門經理、公司負責人簽字批
準; (四) 會計人員受理原始記錄,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會計人員制作記賬憑證,應當以真實、完整的原
始憑證為依據。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
相關人員制作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 記帳憑證應當使用財務會計軟件按規定進行填
制,不得手工填制。填制記賬憑證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 以本人的身份進入財務會計軟件填制憑證的界
面; (二) 必備內容,包括日期、摘要、應借應貸科目及金
額等,,填寫要齊全、清楚,并與所附原始憑證及其記載的內容相
符;附件注明原始憑證張數,時間按編制當天日起填寫;填寫要正
確使用會計科目,保證科目使用與相關業務再定義上的一
致; (三) 接待的金額要相等;
(四) 按所附原始憑證準確填寫與借記或貸記的不同科目相符
的摘要。摘要必須清楚,簡明扼要;購買多種物品應注明主要物品
的名稱;往來業務憑證,借款和報銷業務應具備對方單位名稱或個
人所屬部門及姓名;提取現金應注明原因;收支的結轉,費用的預
提攤銷應注明期間。
第四十五條 審核人員、出納人員、總賬會計通過財務會計軟
件審核記賬憑證和記賬后,應當輸出的紙質記賬憑證上蓋章或簽
名。
第四十六條 通過財務會計軟件輸出紙質記賬憑證,應當符合
《跨及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電算化有關工作的規范的要求,并與
所附原始憑證一起裝訂成冊。會計憑證的裝訂應當符合會計檔案管
理的要求,當月第一本憑證的最前面應當附有會計科目發生額及余
額表,最后一本憑證應當附有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
第五十條 明細賬根據會計核算系統,結帳后數據自動生
成資產、負債、權益、損益四大類明細賬。賬本格式按照會計科目
的設置、管理查賬的需要,合理編排為借貸余三欄式、成本費用類
多欄式、多借一貸式、多貸一借式和多借多貸式。
第五十一條 日記賬分為銀行日記賬和先進日記賬,不得跨年
度使用,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其他方式代替。開設若干個銀行
存款賬戶時,應按開設的賬戶分別登記銀行日記賬,日記賬由出納
根據銀行收(付)款、現金收(付)款憑證登記,按憑證發生日
期、憑證號依次登記,做到日清月結,登記時不得出現銀行存款或
現金的紅字。
第五十二條 各種租借設備、物資、有價證券、應收應付票
據、項目核算資料等應設置輔助賬。各種帳簿必須有統一固定的格
式,要做到內容真實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不漏
記、錯記或重記。如果發生錯誤或者隔頁、跳行的,應按規定的辦
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更正處蓋章。 第五十
三條 財務部應按規定定期對會計賬簿紀錄金額與庫存金額、
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核實,做到帳證、帳
賬、帳表、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如遇人員調動或發
生非常事件,也應及時對帳。
第五十四條 會計賬簿安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總
賬、明細帳、輔助賬分別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十五條 本公司使用財務會計軟件進行會計核算,軟件輸
出的會計帳簿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并及時裝訂。除
會計軟件輸出的正式帳簿外,不得設立其它正式帳簿。通過會計軟
帳簿,由會計機構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五十八
條 會計賬簿的電子數據應當每月備份一次,每次備份時應當
在至少兩臺不同的計算機硬盤上各保存一份。電子數據在年末結賬
后,應當備份到單獨的電子媒介,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妥善保
管。
第八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核算
第五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投資者(股東)對本公司凈資產
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
潤。
第六十條 資本即注冊資本,是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登記的資本。實收資本(股本)是指股東按出資合同、協議規定
實繳的出資額及經營過程中依法定程序贈的部分。
第六十一條 實收資本安投資主體分為國有資本金、法人資本
金和個人資本金。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籌集資本必須是貨幣
資金(現金),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
券等折投入資。
第六十三條 經營期內,投資者對其投入的資本,除依法轉讓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資者應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
規定,分享本公司的收益或承擔本公司風險 。
第六十四條 本公司負債包括各種銀行貨款、往來借款、應付
和預收款項及其他負債。
第九章 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六十五條 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
2000元(不含2000元 )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
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電子設備、運輸設備、機器設備、
工具、器具。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與流動資
產相對獨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時,應將該組成部分單獨確認
為固定資產。
第六十六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低
值易耗品應比照顧定資產管理辦法,設立分類登記簿和低值易耗品
卡片帳,建立登記、保管和定期盤點制度。
第六十七條 財務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進行全
面盤點、清查,每年年終前為定期盤點清查的時間。
第六十八條 所有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都必須按國家有關規
定進行折舊或攤銷。
第六十九條 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由財務部、行政事務部
調查核實,弄清情況,提出意見 ,逐筆報領導審批,財務部門根
據規定作帳務處理。
第十章 貨幣資金的核算
第七十條 公司的貨幣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它貨
幣資金。
第七十一條 財務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進行盤
點、對帳,并確保賬款相符。 第七十二條 貨幣資金管理必
須遵守《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 長期和短期投資的核算
第七十三條 公司的對外投資案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
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
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金融債券、債券、基金
等證券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
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貨
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券投資。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
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四條 公司的證券投資必須符合信用,穩健、效益的
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條 購入有價證券
按有價證券的面值和規定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第七十六條 出售經營性證券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
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
得隨意變更。出售經營性有價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賬面成本的差
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七條 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的長期債券,實際支付的
款項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沖減投資收
益。 第七十八條 對外證券投資分析得的股利或利潤,計
入投資收益,并按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第十二章 其他類資產的核算
第七十九條 公司其他類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
他資產。 第八十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
價。
第八十一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
平均攤入成本。
第八十二條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 ,應當
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
的固定資產技改支出、攤銷期超過1年的修理費以及攤銷期超過 1
年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第八十三條 開辦費是指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自營業之日
起分5年分期攤入營業費用。
第十三章 經營成本的核算
第八十五條 在公司業務經營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各項支
出等按規定計入成本。
第八十六條 營業及管理費用主要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
利費、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水電費、租賃
費、員工培訓經費、辦公費、會議費、其它費用等。 第八十七
條 費用控制及管理嚴格按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四章 經營收入的核算
第八十八條 經營收入是指業務經營過程中取得營業性收
入。 第八十九條 代理性業務只將公司代理費計入公司營
業收入。 第九十條 一般貿易類業務可按交易額計算
公司營業收入。
第十五章 投資收益與營業外收支的核算
第九十一條 投資收益是本公司以各種方式對外直接投資取
得的利潤、利息等收入。 第九十二條 營業外收支是指與
本公司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經營收入、租賃
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
罰款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
因卻是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六章 納稅、利潤及其分配
第九十三條 本公司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
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 凈利潤=利潤總額-應納所得
稅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它業務利潤-營業費用-管
理費用-財務費用 國債投資收益根據規定不繳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四條 所得稅后利潤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按如下順序
分配: (一) 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 提取
法定公積金10%; (三) 提取任意公積
金; (四) 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
司不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或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
潤。
第九十五條 本公司須依法申報和交納營稅、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企
業所得稅及其他應納稅種。
第十七章 會計報表的種類與編制
第九十六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會計賬簿的記錄編制會計報
表。本公司應分年,半年、季度和月度填制下列報表。
第九十七條 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
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利潤分配表;股東權益
增減變動表;分部報表;其他有關附表。內部管理報表主要由銀行
存款收支月報表、成本月報表、債權債務明細表等,企業應根據管
理的實際需要設計編制內部管理報表,并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增加或
減少報表種類,調整報表內容、報表格式。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的設
計、編制、報送須經財務副總批準,其它任何部門和人員無權直接
要求財務部門提供財務報表、財務數據。
第九十八條 各種報表、項目之間的勾稽關系必須對應、準
確;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的有關數據必須相互銜接。
第九十九條 向外爆出的報表如發現有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
手續,除本單位留存報表外,還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錯誤
較多的應重新編報。對外報送的財務報表在報送之前必須由分管財
務的財務副總和其它高管審核、簽字。上報會計報表時,應當制作
會計報表封面,并加蓋告你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財務部經理/副
經理和報表編制人應當在報表封面上簽章。
第十八章 會計工作交接
第一百條 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
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
職。
第一百零一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
移交的未了事項。離職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
下工作:
(一) 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
畢;
(二) 為登記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
經辦人員印章; (三)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
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 編制已較輕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
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財
務軟件及密碼、數據瓷盤及有關資料等。
第一百零二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
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或副經理負責監交;財務部
經理或副經理交接,由公司分管財務工作的財務副總(或其授權代
理人)負責監交。 第一百零三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
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查收。一腳人員從事
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
接。
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
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一百零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
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十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一百零
八條 本制度經公司辦公會審定通過后實施。

本文發布于:2023-11-12 12:43: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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