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有什么標準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未約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
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
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與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的,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
補償金。這個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有一定的標準,而并不是
胡亂約定。那么大家知道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有什么標準
嗎?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有什么標準
競業限制(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
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
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
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
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
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
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上海市勞動
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
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
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
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這里“并約定在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
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
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
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根據上海市勞動
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
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
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
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屬于支
付形式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
行方式屬于不同的概念。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
還是分次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等。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本文發布于:2023-11-19 21:04:4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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