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不予法律援
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請時間:2016年8月25日
案件類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審查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
供 稿: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 喬琪
編 寫 人:喬琪
審 稿: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 姜梅華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處 劉瑋琍
上海市浦東新區司法局 包蕾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張銘
上海市司法局 劉建華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何小寧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檢索主題詞:法律援助范圍 未成年人 損害賠償 不予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標準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25日上午,“80后”張某與其妻子李某因所居住
的房屋樓上住戶漏水造成財物損失,準備起訴樓上住戶。因他們之前
通過網絡獲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
和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通知》中,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新增了一項
“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權利的”,故以其未成年女
兒名義申請法律援助要求對方侵權賠償。
經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申請材料,發現該房屋所有權人
系張某和李某兩人,他們的未成年女兒并非房產所有權人,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是張某和李某,
而不包括其女兒,所以不能以其未成年女兒的名義申請法律援助,提
起訴訟時也應以張某、李某作為原告提出訴求。
經中心工作人員及當班律師的解釋和梳理,張某和李某明白了
相關的法律關系和訴訟的基本程序,準備回去收集證據提起訴訟。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張某和李某未提交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
明,而且兩人均在上海兩家外企從事銷售、文員工作,不符合經濟困
難標準。
(二)張某和李某提出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相關規定不屬
于法律援助范圍。
【法律依據】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市根據經濟
社會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逐步擴大受援范圍,保障困難
群眾的基本權益。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的標準,應當高于本市最低
生活保障標準的數額。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法律援助
對象經濟困難的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經濟困難證明由法律援助申
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經濟
困難證明應當包括本人的勞動能力、就業狀況以及家庭成員、家庭月
(年)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等內容。”而張某和李某未提交經濟困難
證明,而且兩人均在外企工作,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法律援助
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外,經濟困難的公民還可以
對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1.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過程中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2.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
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
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供法律
援助的其他事項。”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和擴大
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通知》(滬府發〔2016〕50號)第二條規定:“本
市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除《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上海市
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事項外,擴大到下列事項:1.因勞
動用工糾紛,主張權利的;2.因醫患糾紛,請求賠償的;3.因食用有
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4.軍屬因其合法權益受
到侵害,主張權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權利
的;6.因使用偽劣農藥、化肥、種子及其它農資產品造成嚴重經濟損
失,請求賠償的;7.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申
請再審的。”
而張某和李某要求財產損害賠償,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河南省鶴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依法不予法律援
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請時間:2017年5月12日
案件類型:民事訴訟
審查單位:河南省鶴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 稿:河南省鶴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田志鋒
編 寫:田志鋒
審 稿:河南省鶴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曹景勝
河南省司法廳法律援助處 史雪梅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夏慧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檢索主題詞:法律援助范圍 民事訴訟 借款合同糾紛
不予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申請人李某某借給朋友林某某10萬元,約定三
個月內還款,后林某某以各種理由延遲還款。2017年5月12日,李
某某向河南省鶴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訴訟,
追討欠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請人李某某既未提交居委會出具的經濟狀況證明,又不
符合《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
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對免于經濟困難審查情形的規定。
(二)申請人李某某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是借款合同糾紛,按
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及《中共
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
施意見》等文件規定,借款合同糾紛不屬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法律依據】
(一)《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如實
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2.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
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
況證明;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4.法律援
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李某某作為無固定工資的城市居
民,未提交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無法判
斷他經濟狀況是否符合《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
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的“以城鎮居民最低工
資標準和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上限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
準”。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
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
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
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
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1.刑事案件;2.請求給付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3.
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4.殘疾人、未成年人、
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5.請求發給撫恤金、救
濟金、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的法律
事項;6.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7.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
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擴充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主要包括:
(1)請求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產品質量等造成人身
損害或財產損失賠償的;(2)請求給予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社會保險待遇的;(3)主張勞動權益的;(4)主張義務教育權利
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的;(6)因
遭受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的;(7)因農
資產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鄰權、拆遷、征地等產生糾紛的;(8)
不服司法機關生效的裁判、決定且申訴人聘不起律師的。
而李某某要求支付欠款的借款合同糾紛,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
項范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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