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與施林娟提供勞務
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2.24
【案件字號】(2021)滬01民終1436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蔣慶琨
【審理法官】蔣慶琨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施林娟
【當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施林娟
【當事人-個人】施林娟
【當事人-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
【代理律師/律所】張吳杰上海大林律師事務所;唐維君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吳杰上海大林律師事務所唐維君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吳杰唐維君
【代理律所】上海大林律師事務所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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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
【被告】施林娟
【本院觀點】遠東村村委會一審中可以提供而未提供該證據,且并不存在客觀無法提供的情
形,故該份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在創建美麗鄉村活動
中,被上訴人受雇于上訴人從事衛生工作,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被上訴人因勞務致使自己受
傷。
【權責關鍵詞】代理過錯鑒定意見自認新證據質證高度蓋然性訴訟請求開庭審理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在創建美麗鄉村活動中,被上訴人受雇于上訴人從事衛生工作,提
供勞務的過程中,被上訴人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傷。首先,上訴人作為雇傭被上訴人的單位,
授權及指示被上訴人從事相應的衛生工作,但并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以避
免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故上訴人作為雇傭單位,存在明顯的過錯。其次,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審慎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從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看,雙方對被上訴人受
傷的過程陳述并不一致,但依據在案證據,難以認定被上訴人對其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存在
過錯,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分擔損失,缺乏事實基礎。綜合上述考慮,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因人身損害所致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法不悖,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本院
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
訴人遠東村村委會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據此,依據《中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0月18日,施林娟參與遠東村村委會的創建
美麗鄉村活動,從事衛生工作。工作中,施林娟受傷。施林娟受傷后至醫院治療,住院8
天,花費醫療費51,353.40元。施林娟請人護理花費840元(7天)。施林娟為本案訴訟支出
律師費5,000元。 2021年4月1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
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施林娟因故致右三踝骨折經內固定手術治療,目前遺留右踝關
節活動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其損傷后合計可予以休息期210日、營養期120日、護
理期90日。被鑒定人根據醫囑取出內固定,賠償時應考慮其費用。”施林娟花費鑒定費2,
850元。 本案一審審理中,施林娟提供了一份遠東村村委會于2020年12月24日出具的
證明,主要內容為施林娟為遠東村創建市級美麗鄉村衛生突擊整治勞動中發生意外,腳部扭
傷造成骨折,現施林娟要求做傷殘鑒定,發生事故時間為2020年10月18日10時左右。遠
東村村委會稱,出具證明是為了給施林娟做鑒定用的,證明上的內容是施林娟口述的,不是
遠東村村委會確認的。 本案一審審理中,遠東村村委會稱有人員核查記錄,但并未向法
院提交相關證據,遠東村村委會還稱雖有核查記錄,但不是很清楚為什么沒有發現其所說的
施林娟頂替其丈夫工作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
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施林娟提供的遠東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結合施林娟、遠東村村
委會的陳述,2020年10月18日遠東村村委會雇傭施林娟工作具有高度蓋然性。遠東村村委
會稱施林娟系頂替其丈夫工作,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該辯稱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
便施林娟系頂替其丈夫工作,但因遠東村村委會并未阻止施林娟,可認為遠東村村委會已默
許施林娟頂替其丈夫工作。綜上,事發時,施林娟系遠東村村委會的雇員,現在工作中遭受
人身損害且遠東村村委會沒有證據證明施林娟有過錯,故遠東村村委會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
任。 本案中,施林娟的合理損失:1、施林娟主張的醫療費51,353.40元、住院伙食補助
費160元、營養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144,4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
2,850元,均無不當,予以照準。2、交通費,根據施林娟傷情,酌情支持300元。3、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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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其中7天840元有發票為證,予以支持,其余83天可按60元/天計算,共計5,820
元。4、衣物損,根據施林娟傷情及事發季節,酌情支持100元。5、誤工費,施林娟自認其
土地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給他人,故施林娟要求按照農業的行業標準計算,不予支持,但可按
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590元/月計算,結合鑒定意見給予的休息期210日,確定為18,
130元。6、律師費,根據本案的難易程度及標的額,酌情支持4,000元。上述損失共計
235,777.40元,應由遠東村村委會全部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判
決: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施林娟235,
777.40元。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75
元,減半收取計2,487.50元,由施林娟負擔69.50元,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
委員會負擔2,418元。 二審中,遠東村村委會提供照片兩張,以證明事發現場地面大坑
非常明顯,施林娟沒有盡到審慎義務,導致跌落大坑而受傷,施林娟對于所有人身損害,具
有重大過錯。被上訴人施林娟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也無法證明遠東村村
委會的主張。本院認為,遠東村村委會一審中可以提供而未提供該證據,且并不存在客觀無
法提供的情形,故該份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
【二審上訴人訴稱】遠東村村委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就施林娟所受各項損失,
遠東村村委會承擔不超過40%的責任;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施林娟承擔。事實和理
由:施林娟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事發現場地面大坑非常明顯,施林娟完全
可以沿著水泥路沿行走,但其選擇從草叢中通行,導致其跌落大坑并受傷,施林娟存在重大
過失,應對其所受人身損害承擔主要的責任。一審法院判令遠東村村委會承擔全部的賠償責
任,明顯過高。庭審后遠東村村委會提交補充意見,認為本案中施林娟起訴對象錯誤,應當
由上海XX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雙方屬于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出現錯誤。
本案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并非雇傭關系中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提供勞務關系中
受傷要根據各自過錯比例來承擔責任,本案中,施林娟只是頂替其配偶完成一天的保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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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工作量較小,需要的技術含量也很低,應當認定為勞務而非雇傭。故本案中即便要求
遠東村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遠東村村委會應承擔的責任不超過40%。
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與施林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案
件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滬01民終1436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上
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遠聯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黃英,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吳杰,上海大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施林娟。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維君,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遠東村村委
會)因與被上訴人施林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1)滬0115民初47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
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
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
2021年12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遠東村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吳杰律
師、被上訴人施林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維君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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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人訴稱 遠東村村委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就施林娟所受各項
損失,遠東村村委會承擔不超過40%的責任;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施林娟承擔。
事實和理由:施林娟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事發現場地面大坑非常明
顯,施林娟完全可以沿著水泥路沿行走,但其選擇從草叢中通行,導致其跌落大坑并受
傷,施林娟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其所受人身損害承擔主要的責任。一審法院判令遠東村
村委會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明顯過高。庭審后遠東村村委會提交補充意見,認為本案
中施林娟起訴對象錯誤,應當由上海XX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雙方屬于
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出現錯誤。本案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并非雇傭關系
中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提供勞務關系中受傷要根據各自過錯比例來承擔責任,本案中,
施林娟只是頂替其配偶完成一天的保潔工作,其工作量較小,需要的技術含量也很低,
應當認定為勞務而非雇傭。故本案中即便要求遠東村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遠東村村委
會應承擔的責任不超過40%。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施林娟辯稱,不同意遠東村村委會的上訴請求。一審
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施林娟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遠東村村委會賠償施林娟醫療費51,
353.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交通費1,000元、衣物損1,000元、誤工費22,
992.70元、護理費7,620元、營養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144,464元、精神損害撫
慰金5,0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5,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0月18日,施林娟參與遠東村村委會
的創建美麗鄉村活動,從事衛生工作。工作中,施林娟受傷。施林娟受傷后至醫院治
療,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51,353.40元。施林娟請人護理花費840元(7天)。施林娟
為本案訴訟支出律師費5,000元。
2021年4月1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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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為:“被鑒定人施林娟因故致右三踝骨折經內固定手術治療,目前遺留右踝關節活
動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其損傷后合計可予以休息期210日、營養期120日、護
理期90日。被鑒定人根據醫囑取出內固定,賠償時應考慮其費用。”施林娟花費鑒定費
2,850元。
本案一審審理中,施林娟提供了一份遠東村村委會于2020年12月24日出具的
證明,主要內容為施林娟為遠東村創建市級美麗鄉村衛生突擊整治勞動中發生意外,腳
部扭傷造成骨折,現施林娟要求做傷殘鑒定,發生事故時間為2020年10月18日10時
左右。遠東村村委會稱,出具證明是為了給施林娟做鑒定用的,證明上的內容是施林娟
口述的,不是遠東村村委會確認的。
本案一審審理中,遠東村村委會稱有人員核查記錄,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
據,遠東村村委會還稱雖有核查記錄,但不是很清楚為什么沒有發現其所說的施林娟頂
替其丈夫工作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
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施林娟提供的遠東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結合施林
娟、遠東村村委會的陳述,2020年10月18日遠東村村委會雇傭施林娟工作具有高度蓋
然性。遠東村村委會稱施林娟系頂替其丈夫工作,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該辯稱不予
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便施林娟系頂替其丈夫工作,但因遠東村村委會并未阻止施林
娟,可認為遠東村村委會已默許施林娟頂替其丈夫工作。綜上,事發時,施林娟系遠東
村村委會的雇員,現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且遠東村村委會沒有證據證明施林娟有過
錯,故遠東村村委會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施林娟的合理損失:1、施林娟主張的醫療費51,353.40元、住院伙食
補助費160元、營養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144,4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
元、鑒定費2,850元,均無不當,予以照準。2、交通費,根據施林娟傷情,酌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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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3、護理費,其中7天840元有發票為證,予以支持,其余83天可按60元/天
計算,共計5,820元。4、衣物損,根據施林娟傷情及事發季節,酌情支持100元。5、
誤工費,施林娟自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給他人,故施林娟要求按照農業的行業標
準計算,不予支持,但可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590元/月計算,結合鑒定意見給予
的休息期210日,確定為18,130元。6、律師費,根據本案的難易程度及標的額,酌情
支持4,000元。上述損失共計235,777.40元,應由遠東村村委會全部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判決: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
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施林娟235,777.40元。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
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
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75元,減半收取計2,487.50
元,由施林娟負擔69.50元,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負擔2,418元。
二審中,遠東村村委會提供照片兩張,以證明事發現場地面大坑非常明顯,施林
娟沒有盡到審慎義務,導致跌落大坑而受傷,施林娟對于所有人身損害,具有重大過
錯。被上訴人施林娟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也無法證明遠東村村委會
的主張。本院認為,遠東村村委會一審中可以提供而未提供該證據,且并不存在客觀無
法提供的情形,故該份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納。
本院查明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在創建美麗鄉村活動中,被上訴人受雇于上訴人從事衛生工
作,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被上訴人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傷。首先,上訴人作為雇傭被上訴
人的單位,授權及指示被上訴人從事相應的衛生工作,但并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
管理職責,以避免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故上訴人作為雇傭單位,存在明顯
的過錯。其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審慎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從當事人的庭審陳
述看,雙方對被上訴人受傷的過程陳述并不一致,但依據在案證據,難以認定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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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分擔損失,缺乏事實基礎。綜
合上述考慮,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因人身損害所致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于法不悖,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
人遠東村村委會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據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9元,由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遠東村村民委員會
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員 蔣慶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許 晶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
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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