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學校的若干意見
為了鼓勵和支持我省社會力量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以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維
護民辦學校合法權益,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
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學校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積極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民
辦學校。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利于滿足社會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擴大教育規模、提高教育質量,
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各種辦學形式都可以大膽試驗,積極探索,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
參與,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
二、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大力發展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各類教育。著重鼓勵社會力量獨立舉辦,或與地方政府、
公辦學校、科研院所等合作舉辦高中階段教育、高等職業教育。
三、民辦學校可以"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籌措辦學經費,可向銀行申請學生公寓貸款、教學設施貸款和助學
貸款。
民辦學??梢越蛹{社會捐助和學生家長自愿對學校建設的贊助,專項用于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由
此形成的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
四、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實行公示和報備制度。
五、經轄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民辦學校,可
按照同類公辦學校免征營業稅。民辦學校的水、電、氣價格與當地公辦學校實行統一價格。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將民辦學校建設規劃用地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各
地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辦學校用地標準,為民辦學校提供用地
保證。在供地方式上采用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民辦學校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土地用
途,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七、民辦學??梢悦嫦蛏鐣灾髡衅负细窠搪殕T工。允許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大中專畢業生(包
括外地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的,由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實行人事代理。民辦學校引進教師,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報,并按公辦學校同類人員
的調動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和公辦學校的教師,受聘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離開民辦
學校到公辦學校繼續任教的,其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的工齡、教齡可以連續計算。
省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可以建立評審組織,自行評審教師任職資格。尚不具備條件的民辦高校和其他民辦學???/span> 按閩職改字[1993]19號文件規定,委托評審教師任職資格。 九、民辦學校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其費用按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十、各級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必須統籌安排民辦學校在職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活動。民辦學校在職教 師繼續教育的經費由舉辦者參照公辦學校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標準予以保障。 十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把民辦學校以及教師、學生的評優表彰和社會活動納入當地計劃,享受與公辦 學校同等待遇。 十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學生的轉學等學籍管理,應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十三、民辦學校要加強黨建工作與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共產黨、共青團和工會組織,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 工作制度。 十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制訂和完善 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嚴格把好審批關。建立健全辦學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制度。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 務管理和財產使用的監督。 十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和評估制度,完善評價體系。對評估不合格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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