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海事局關于印發《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
統和自動識別系統設備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 【公布日期】2010.04.12
? 【文 號】
? 【施行日期】2010.04.12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水運
正文
中國海事局關于印發《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自
動識別系統設備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
局,各有關航運公司:
為了提高我國國內航行船舶應用先進導航技術的水平,規范船載電子海圖系統
和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發揮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的
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自動識別系統
設備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為保障《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自動識別系統設備管理規定》的實
施,我局將通過與設備廠商、船舶用戶的三方協議機制,免費提供中國沿海的電子
海圖和內河水域的電子航行示意圖,發布電子海圖更新信息。此外,為確保中文信
息的收發,我局將統一發布AIS中文通信及編碼規則。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自動識別系統
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國國內航行船舶應用先進導航技術的水平,規范船載電
子海圖系統和自動識別系統(以下簡稱“AIS”)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發揮船載電
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船載電子海圖系統”是可以顯示電子海圖、具備航線
設計、船位監控、航行監控和報警等導航功能的設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籍沿海、內河航行機動船舶。
以下船舶不適用于本規定:
(一)漁船;
(二)公務艦艇;
(三)體育運動船艇;
(四)軍用船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中國海事局”)負責船載電子
海圖系統和AIS的統一管理及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的型式認可和產品檢驗
管理。
第五條 各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船舶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情
況實施監督檢查。各船檢機構負責設備配備及安裝情況的檢驗。
第二章 設備標準及型式認可
第六條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配備的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應符合中國海事
局《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ECS)功能、性能和測試要求(暫行)》中
的A級設備要求。
中國籍船舶配備的A級AIS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標準《海
上導航和無線電通信設備和系統-自動識別系統(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動識別系
統(AIS)A級船載設備-操作和性能需求、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配備的B級AIS應符合中國海事局《國內航行船舶船載B
級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SOTDMA)技術要求(暫行)》或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62287-1標準《海上航行和通信設備與系統B級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
第一部分:載波偵聽時分多址技術(CSTCDMA)》。
第七條 國內航行船舶配備的船載電子海圖系統、AIS設備需經型式認可和產
品檢驗。
第八條 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對船載電子海圖
系統、A級和B級AIS設備進行型式認可和產品檢驗。
第九條 為更好地發揮AIS避碰功能,未安裝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的船
舶,應安裝顯示設備,以直觀顯示本船與周邊船舶的相對位置及簡易電子海圖或航
行示意圖,收發顯示中文信息。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安裝的業經型式認可的AIS可免
除本條要求。
第三章 配備要求
第十條 中國籍沿海航行船舶應按附表1中規定的時間要求安裝符合本規定
標準的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
江海直達船需要進入沿海水域的,應按本條項款的要求執行。
船舶可選擇安裝符合國際海事組織MSC.232(82)決議要求的電子海圖顯示信
息系統(ECDIS)。
第十一條 中國籍內河航行船舶應按附表2中規定的時間要求安裝符合本規
定標準的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
第十二條 中國籍500總噸以下沿海航行船舶應按附表3中規定的時間要求
安裝符合本規定標準的A級或B級AIS。
各直屬海事局根據轄區情況和船舶營運特點確定轄區內200總噸以下沿海航行
船舶配備A級或B級AIS的安排和時間,報備中國海事局后實施。
江海直達船舶需要進入沿海水域的,應按本條項款的要求執行。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中國籍內河航行船舶應按附表4規定的時間要求安裝符合本規定
標準的A級或B級AIS。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京杭運河、黃浦江100總噸以下船舶配備A級或
B級AIS的安排和時間,由管轄該水域的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根據轄區情
況和船舶營運特點確定,報備中國海事局后實施。
穿越長江、珠江航道,從一側到達航道另一側的內河機動船適用本規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裝A級或B級AIS的安排和時間,由管轄該水域的直
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提出,報中國海事局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附表中航區和噸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應配
備時間之后投入營運的,應在投入營運前配備本規定要求的設備。
第十五條 對于本規定實施前已裝船的船載電子海圖系統、AIS設備,生產廠
家應申請型式認可,并向船東提供型式認可證書。如設備無法符合要求并獲得型式
認可,船東應在規定時間前安裝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十六條 本規定要求安裝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的船舶,在規定安
裝時間之后一年內報廢或永久性停止營運的,憑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核定證明文件副
本,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免除安裝。
第四章 設備安裝及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的安裝和布置應符合中國海事局頒
布的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中的相應技術要求。船舶提供的電源應能保證設備的正
常運行。
第十八條 船舶安裝船載電子海圖系統、AIS設備后應于第三章規定的時間前
完成設備安裝情況的檢驗。
第五章 設備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為確保電子海圖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載電子
海圖系統設備應使用官方發行的符合國際海道測量組織S-57格式要求的電子海圖
并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內河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可使用內河電子航行示意
圖。內河電子航行示意圖僅作為航行參考使用,船員在使用時應充分注意內河電子
航行示意圖提供機構的安全使用須知。
第二十一條 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的船舶應保持適當的紙海圖作為備
份,并及時更新。以確保在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設備故障時能夠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條 船舶配備的AIS設備應處于常開狀態。
第二十三條 船舶應按相關規定申請海上移動通信業務船舶電臺標識碼
(MMSI),并應將靜態信息和動態信息準確地輸入AIS。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對船舶MMSI碼的連續跟蹤,船舶MMSI碼發生變化時,
應報船籍港海事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 船員應掌握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AIS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
“長江干線”為長江宜賓至瀏河口段。
“黃浦江”為“吳淞口至分水龍王廟段”。
“液貨船”為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液化氣體船。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國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時間表
配備時間 配備范圍
不遲于2010年7月1日 3000總噸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滾裝船舶
不遲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
1000總噸至3000總噸沿海航行客船、滾裝
的第一次年度檢驗,最遲不晚于
船舶、3000總噸及以上液貨船
2010年12月31日
不遲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
1000總噸至3000總噸液貨船
第一次年度檢驗
300總噸至1000總噸沿海航行客船、滾裝
不遲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船舶、液貨船,3000總噸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裝
第一次年度檢驗 箱船,10000總噸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
舶,200總噸及以上拖船
不遲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 1000至3000總噸沿海航行集裝箱船,3000
第一次年度檢驗 至10000總噸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附表2:中國籍內河航行船舶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時間表
配備時間 配備范圍
不遲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及黃浦江
次年度檢驗 的3000總噸以上的客船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及黃浦江
不遲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
的1000至3000總噸的客船、1000總噸
次年度檢驗
及以上液貨船
附表3:中國籍500總噸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備A級或B級AIS時間表
配備時間 配備范圍
不遲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 300總噸至500總噸沿海航行船舶;
一次年度檢驗 參與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自航船舶
不遲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 200總噸至300總噸沿海航行船舶;
次年度檢驗 所有港作拖船
附表4:中國籍內河航行船舶配備A級或B級AIS設備時間表
配備時間 配備范圍
不遲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京杭運河
一次年度檢驗,最遲不晚于2010年12及黃浦江的3000總噸以上的客船
月31日
不遲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京杭運河
一次年度檢驗,最遲不晚于2011年3及黃浦江的1000至3000總噸的客船、1000
月31日 總噸及以上液貨船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京杭運河
及黃浦江的500至1000總噸的客船、1000總
不遲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噸以下液貨船,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
一次年度檢驗 線、京杭運河及黃浦江的1000總噸以上所有
船舶(不含液貨船),航行于長江干線、珠
江干線、京杭運河及黃浦江的所有集裝箱船
航行于長江干線、珠江干線、京杭運河
及黃浦江的100至500總噸的客船,航行于
不遲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
長江干線、珠江干線、京杭運河及黃浦江的
一次年度檢驗
100總噸至1000總噸所有船舶(不含液貨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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