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套房改房違規案例
利用職權侵吞多套房改房,全國首例房改房貪污案
【案情】1998年,許某及其妻子沈某以夫妻名義將杭州市髙級中學
分給沈 某居住的杭州西XX路25號5幢3單元501室一套公房(建筑面積
66. 55平128方米)參加房改。1999年9月,許某違反房改政策,利用擔
任杭州某實業總 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偽造其女兒為杭州該實業總公
司職工的身份,將本公 司分給自己居.住的公房(建筑面積76. 68平方米),
以其女兒的名義參加房 改,僅以45388. 63元購進。經杭州市房改辦對該
套房改房的價值進行評估鑒 定,當時購買該套房需人民幣214138.67元,
其差價達到168750. 04元。
【審判】
2004年3月12日,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
罰, 判處許某有期徒刑13年。其中,指控其犯有貪污罪并判處6年徒刑
的依據, 就是許某違法侵吞了兩套房改住房,貪污房改房差價
168750. 04元。
對于一審判決,許某并未提起上訴。
【評析】
這是全國首例因為多套占有房改房而受到刑法處罰的案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開始了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全國有上
億家庭 參與了房改,在如此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操作過程中,類似多占
公房、多套重復 參加房改的事情經常可以聽到,廣大群眾對此類以權謀
私的行為強烈不滿。而在 對這此類問題的處理上,幾乎都是按黨紀、政
紀角度處分。正因為打擊力度不 大,這種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
本案的判決,開辟了我國第一例運用法律 手段審判這類案件的先河,具
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檢察機關的定性準確。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
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民團 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侵吞、竊取、騙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
論。”事實上,本案中許某的行為 在領導干部中較為普遍,以前的司法
實踐中均對當事人以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盡管社會民憤極大,但對此類
行為定以貪污罪在全國尚無先例。經過研究,檢 察官們大膽地從法律的
角度進行了理論分析,有意識地按貪污罪的構成要素進 行調查取證。
其次,人民法院的審判合法合理。許某涉嫌犯罪時為公安機關正科級
民 警、一級警督,是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采用欺騙手段侵吞
公有住房 這一國家財產,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符合貪污罪的構
成要件,所以法 院按貪污罪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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